
报告日期:2026年6月27日
执行摘要
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标志着这部施行近20年的法律迎来首次系统性大修。本次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直面政府采购领域长期存在的六大痛点: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围标串标常态化、小额采购监管真空、重招标轻履约、中小企业投标门槛高、维权渠道不畅。
修订核心聚焦于六大方向:扩大监管范围实现全覆盖、破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中小企业扶持、规范采购方式遏制低价劣质、构建全流程闭环监管、高压反腐严打围标串标。同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同步修订,统一招投标监管规则,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本报告基于修订草案全文及权威解读,从修法背景、核心内容、关键变化、影响分析和实施展望五个维度进行深度调研分析,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提供参考。
一、修法背景与必要性
1.1 现行法律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从分散管理走向法治化轨道。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局部修正,但修正内容较为有限,未触及法律核心框架。
与《政府采购法》配套,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法律的操作层面规定。然而,实施条例运行至今已超过11年未进行大规模修订,难以适应新时期政府采购实践的需要。
1.2 修法的主要动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采购规模的持续扩大,现行法律制度与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2026年6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同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是两部法律首次同步大修,旨在统一规则、消除冲突、补齐短板。
本次修法坚持四大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权责统一、坚持稳中求进,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1.3 六大现实痛点
现行政府采购法运行多年,市场集中反映六大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仅靠部门文件约束,约束力不足,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1. 隐性壁垒遍地:部分单位招标文件设置本地分公司、经营年限、注册资本、本地业绩等硬性门槛,外地企业、小微企业直接被挡在门外,形成地方保护;
2. 围标串标常态化:多家企业共用投标文件、保证金同一账户转出、报价高度趋同,串通抬高价格,白白浪费财政资金;
3. 小额采购监管真空:低于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无统一规范,自由采购缺少监督,容易出现随意采购、利益输送;
4. 重招标流程、轻履约验收:很多项目中标后无人严格验收,产品偷工减料、服务缩水,财政花钱却达不到使用效果;
5. 中小企业投标成本高:标书收费、高额保证金、苛刻资质条件,小微企业无力参与政府项目;
6. 维权渠道不通畅:供应商遭遇歧视、违规招标,质疑投诉流程繁琐、周期漫长,维权成本远超收益。
二、修订草案核心内容解析
2.1 法律框架与结构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相较现行法律在结构上进行了优化调整,逻辑更加清晰,覆盖更加全面。主要章节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电子化政府采购、法律责任、附则。
2.2 主要修订条款概览
三、六大关键修改深度分析
3.1 扩大监管范围:堵住小额采购监管盲区
旧版法律只约束达到限额标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日常单位小额耗材、零星维修、零散服务采购游离在监管之外,容易滋生漏洞。修订草案明确,所有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行为全部纳入监管,低于限额的小额采购适用简化简易采购流程,全程留痕、线上公开,杜绝无监管私下采购。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企业也同步适用本法,填补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采购监管的法律空白。这一修改意味着,小到办公室打印纸、维修服务,大到工程设备,只要花财政资金,全部有法可依,堵住监管盲区。
深度解读:小额采购监管全覆盖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过去,大量零星采购游离于监管之外,不仅容易导致财政资金浪费,还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通道。修订草案通过"简易采购程序"的设计,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兼顾效率,体现了"放管结合"的立法智慧。
3.2 全面破除市场壁垒:竞争中性写入法定原则
这是中小微企业最关心的一条。修订草案把竞争中性写入法定原则,明文禁止差别化、歧视性准入条件,划定清晰红线:
· 禁止地域歧视:不得把注册地、本地门店、区域过往业绩作为投标硬性门槛;
· 禁止规模歧视:不得设置经营年限、资产规模、纳税额等与履约能力无关的条件;
· 禁止所有制歧视:不能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参与投标;
· 禁止量身定制:不能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技术参数;
· 规范本地服务要求:仅可要求中标后落地本地售后,不允许投标前强制具备本地配套场地、人员。
修订草案还规定全国电子平台CA互通,异地投标无额外限制,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打通全国统一大市场流通堵点。以往不少区县单位采购设备、工程,悄悄设置本地企业专属条件,外地商家连报名资格都没有,新规落地后这类操作直接违法,项目会作废重招,相关责任人同步追责。
3.3 加码扶持中小企业:从政策导向上升为法律义务
国家持续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修法将扶持政策上升为刚性法律要求:
· 预留份额制度:适宜中小企业承接的项目,预留份额不低于40%,其中小微企业占预留份额七成以上;
· 降低投标成本:全面取消采购文件售卖费用,所有企业免费获取招标资料,减少投标成本;
· 优化资金占用:严控投标保证金上限,大幅降低资金占用;
· 政采贷入法:完善"政采贷"配套机制,中标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缓解现金流压力;
· 价格评审优惠:对小微企业设置评审价格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让中小商家能公平分到政府订单。
3.4 规范采购方式:遏制低价劣质乱象
草案整合优化现有采购模式,合并重复采购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同时堵住低价恶性竞争漏洞:
· 统一招标类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统一归为招标类;
· 整合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磋商整合统一规则,区分技术复杂、标准通用两类项目适配不同评审方式;
· 新增框架协议:新增框架协议采购法定地位,适合高频小额采购;
· 异常低价审查:建立异常低价投标审查机制,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的企业,必须提供成本佐证,无法说明合理成本直接否决,杜绝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
· 简化流标处理:取消投标满3家才可开标硬性要求,2家合格即可评审,1家可转单一来源。突发应急事件开通简易采购通道,大幅压缩审批时限,保障救灾、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快速采购到位。
制度创新:长期以来,"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或"低价中标、偷工减料"现象困扰政府采购市场。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明确: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采购最高限价或者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对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这一机制将有效遏制恶意低价竞争,保障采购质量。
3.5 构建全流程监管:扭转"重程序、轻履约"
过去政府采购普遍存在"招标走完流程就完事"的现象,中标交付环节监管缺位。本次修订把采购人主体责任压实,落实"谁采购、谁负责":
· 规范需求管理:采购前期必须规范编制采购需求,明确产品、服务标准,禁止需求模糊、边履约边改要求;
· 分类履约验收:小型项目自行验收,大型设备、工程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验收,验收报告对外公开;
· 合同行政调解:新增合同行政调解机制,财政部门有权监督合同履约,出现质量、服务违约,直接按规定扣减款项、记入失信名单;
· 数字化留痕:所有公告、投标文件、评审记录、验收报告线上存档,方便监管核查、群众监督。
3.6 高压反腐:严打围标串标、完善追责体系
修法核心目标之一是消除权力寻租空间,明确四类主体违法惩戒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修订草案完善社会监督与投诉渠道,简化供应商质疑、投诉流程,缩短处理时限,企业遭遇违规招标,维权渠道更顺畅,不用再耗费大量时间成本维权。
四、与《招标投标法》协同统一
2026年6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同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是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两部法律同步大修、规则统一,覆盖采购人、中小企业供应商、工程企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全链条主体。
4.1 两法协同的四大统一要点
1. 统一认定标准:统一围标、串标、歧视条款认定标准与处罚尺度,消除两法之间的规则冲突;
2. 统一扶持政策:财政出资工程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确保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绿色采购等政策在工程领域落地;
3. 统一电子化规则:打通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规则,推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
4. 统一主体责任:落实"谁采购、谁负责",同步压实采购人、招标人全链条主体责任。
4.2 《招标投标法》核心修改对照
五、影响分析
5.1 对中小微企业、外地经营商户的影响
修订草案对中小微企业构成实质性利好。过去,小微企业想承接政府项目,常被高额标书费、保证金、本地业绩门槛拦住。修订后:
· 准入门槛降低:歧视条款全面清零,外地企业不用再为投标专门在当地设立门店;
· 投标成本下降:标书免费、保证金降低、政采贷融资支持;
· 市场空间扩大:预留份额、价格优惠双重扶持,中小企业能平等参与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
· 竞争环境公平:全国企业同台竞争,充分市场竞争压低采购价格。
5.2 对机关、事业单位采购经办人员的影响
新法厘清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权责,明确采购全流程标准模板,需求编制、招标、验收、存档都有清晰法律依据:
· 减少廉政风险:模糊操作空间被压缩,责任边界清晰;
· 提升办事效率:简易采购流程简化小额采购手续;
· 明确责任边界:避免出问题全部由经办人担责;
· 专业要求提高:采购人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5.3 对财政与普通群众的影响
政府采购花的全部是公共财政资金,新规严打串通抬价、劣质履约,同等预算能买到质量更好、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服务。
·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破除地方保护,全国企业同台竞争,充分市场竞争压低采购价格,减少财政浪费;
· 公共服务质量改善:公共设备、校园器材、社区公共设施、医疗物资采购质量提升,最终惠及全体民众;
· 社会监督渠道畅通:政府采购信息全部线上公开,群众可通过财政监管渠道反映问题,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展望与建议
6.1 立法进程展望
本次属于草案初次审议,后续会经过二审、三审,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根据立法惯例,从初次审议到最终通过通常需要6个月至1年时间。
目前,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7月25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中国人大网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征集结束后,立法机关将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6.2 各方主体应对建议
(一)企业经营者
· 梳理自身资质,投标时主动留意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注册资本、本地业绩等不合理门槛,遇到歧视性条款可依法提出质疑;
· 优先对接各地政采贷政策,盘活中标合同资金;
· 杜绝参与围标、伪造材料等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影响长期经营;
· 加强合规培训,熟悉新法评审方法和程序要求。
(二)机关采购工作人员
· 提前学习新法需求管理、履约验收相关规定;
·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删除各类与项目无关的企业规模、地域限制条件;
· 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
· 做好全流程线上资料存档备查;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岗位分离和监督制约。
(三)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
· 代理机构应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 评审专家应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
·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利益冲突。
6.3 修法深层意义
政府采购规模每年体量巨大,是国内市场重要消费板块。本次大修通过统一全国采购法律规则,取消地方保护性条款,推动全国供应商公平竞争,打通国内统一大市场流通堵点。
同时,法律明确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用财政采购引导产业升级,兼顾绿色采购、科技创新扶持,实现公平、效率、廉政三大目标的统一。这不仅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七、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本次修订直面行业多年积弊,从扩大监管范围、破除市场壁垒、扶持中小企业、规范采购方式、全流程闭环监管、高压反腐六个维度系统完善法律制度,体现了问题导向、权责统一、稳中求进的立法原则。
与《招标投标法》同步修订,更是公共采购领域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有利于统一规则、消除冲突、提升效率。修订草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注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保障公平竞争的同时加大对弱势主体的扶持,在压实责任的同时明确边界、保护经办人员,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随着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和最终出台,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声明: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初审公开内容客观解读。正式法律条款以全国人大表决发布文本为准,内容仅作研究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