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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7人受伤!泉州石化企业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日期:2026-06-23 15:22: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致7人受伤!泉州石化企业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近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泉州惠安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1·13”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消息显示,2025年11月13日16时17分58秒,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轻烃回收装置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35.32万元。经调查认定,泉州惠安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1·13”一般燃爆事故是一起因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许可管理流于形式、作业安全措施未确认、作业现场监护职责不落实、员工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关于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如下:中化泉州石化脱丁烷塔底密排盲板导通作业前,未关闭密排、明排管线引出阀,经确认引出阀开度达90%以上,在1.1MPa工作压力下,拆卸密排盲板法兰第4颗螺栓时,法兰密封失效,含有4.38wt%C4组分的脱丁烷塔底油(温度165℃)大量泄漏,遇不明点火源(可能为高压蒸汽、非防爆工具等)或泄漏过程中产生静电引发燃爆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中化泉州石化

(1)陈*,中化泉州石化1#、2#常减压联合装置经理,系所属装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查,陈*在审核盲板作业许可证过程中,仅完成线上流程审批,未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落实;对秦*、刘*飞等关键审批人存在“代刷卡”违规行为失察;在安排接替谢*杰履行监护职责后,本人未实际到岗履职,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洛阳隆惠

(1)丁*海,洛阳隆惠班长,1#常减压轻烃回收区域密排明排盲板导通作业的承包商作业负责人。经查,丁*海违规使用他人工卡完成作业许可办理,严重破坏安全管理流程;未组织落实作业现场拆卸盲板法兰螺旋“隔一个松一个”,以及连续气体检测等安全管控措施,对作业、监护人员安全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祥,洛阳隆惠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查,王*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对中化泉州石化大检修指挥部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组织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致使作业现场拆卸盲板法兰螺旋“隔一个松一个”,以及连续气体检测等安全管控措施未能落实,致使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1.中化泉州石化

(1)谢*杰,中化泉州石化1#常减压联合装置外操,承担本次盲板作业监护职责。经查,谢*杰在作业前未对C610塔密排线根部阀关闭状态及管线内物料完成最终确认;因故离开监护岗位时,未将关键风险告知接替人员陈*,也未明确指令承包商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中化泉州石化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付*梅,中化泉州石化1#常减压联合装置装置工艺工程师,本次盲板作业的业主单位作业负责人,负责发起并审核盲板作业许可证。经查,付*梅违规办理盲板作业许可,使用一张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块盲板作业;在审核许可证时,仅依据流程审核班长秦*及监护人刘*飞已完成“刷卡”确认,未亲自到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中化泉州石化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秦*,中化泉州石化1#常减压联合装置装置班长,系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当班期间掌握现场特殊作业情况,并履行盲板作业许可安全措施班长确认职责(业主审核确认第一环节)。经查,2025年11月13日当班期间,秦*在明知需办理盲板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开展作业许可安全措施确认工作;且未妥善保管工卡,致其被放置于外操间供他人随意使用,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中化泉州石化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代*清,中化泉州石化催化运行部HSE工程师,负责1#及2#常减压联合装置安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盲板抽堵作业。经查,代*清未能制止纠正盲板作业许可存在“一张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块盲板作业”的问题,仅口头强调安全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开展盲板作业安全检查,未能发现作业许可证审批时相关人员未到现场确认的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中化泉州石化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王*,中化泉州石化催化运行部HSE总监,负责催化运行部安全监督工作。经查,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足,未能发现盲板作业许可存在一张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块盲板作业的问题,致使部门安全监督失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中化泉州石化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钱*新,中化泉州石化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查,钱*新未全面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公司的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洛阳隆惠

冯*明,洛阳隆惠现场作业监护人。经查,冯*明作为现场安全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未组织落实作业现场拆卸盲板法兰螺旋“隔一个松一个”,以及连续气体检测等安全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洛阳隆惠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中化泉州石化

(1)边*功,中化泉州石化催化运行部总经理助理,分管1#、2#常减压装置生产运行管理。经查,边*功对1#常减压联合装置盲板管理制度执行及日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2)王*空,中化泉州石化催化运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催化运行部工作,系催化运行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查,王*空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对盲板作业管理混乱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3)姬*利,中化泉州石化HSE部主管,统筹非常规作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及现场管理。经查,姬*利对1#常减压联合装置盲板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4)胡*青,中化泉州石化HSE部主管,统筹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经查,胡*青对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5)郑*春,中化泉州石化HSE部副总经理,分管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经查,郑*春对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6)林*溪,中化泉州石化总经理助理,分管催化运行部。经查,林*溪对催化运行部作业许可、现场监护等核心制度执行上的严重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徐*新,中化泉州石化总经理助理、HSE总监、HSE部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HSE部工作。经查,徐*新对公司特殊作业管理混乱、承包商管理松懈的现状失察失管,未能履行统筹监督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中化泉州石化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对以上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洛阳隆惠

(1)张*,中化泉州石化2025大检修指挥部项目经理,前期检修工作负责人。经查,张*对本次承包商盲板作业负有组织职责,未能及时进驻大检修指挥部进行安全管理,对所属作业团队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2)杨*旭,中化泉州石化2025大检修指挥部技术员,负责作业人员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查,杨*旭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如实记录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且培训不足,未能有效传达盲板作业安全拆卸螺栓方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洛阳隆惠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以上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1.黄*飞,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协助负责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查,黄*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力度不足,未能有效督促落实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定位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等要求。建议由惠安县纪委监委驻工信商务局纪检组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2.张*军,中共党员,2025年1月至今担任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负责人。经查,张*军对督促企业落实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定位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等工作部署检查不力。建议由惠安县纪委监委驻工信商务局纪检组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3.陈*鸿,中共党员,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安监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查,陈*鸿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力度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中化泉州石化排查盲板特殊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建议由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纪工委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4.张*鹏,中共党员,2019年5月至今担任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安监科科技副科长,2024年7月至2025年8月负责环保安监科工作。经查,张*鹏对企业隐患整改、制度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督促检查部署不力、跟进不紧。建议由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纪工委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1.中化泉州石化,作为业主单位,对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存在漏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洛阳隆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对其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日常安全教育管理缺失,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交底落实不到位,现场监护流于形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责令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安监科向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令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向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意见

针对事故调查发现的中化泉州石化存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线索,建议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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