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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一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日期:2026-06-12 04:39: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辉县一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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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辉县教育局通知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25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辉县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该单位在2026年2月9日对车牌号为豫GL76**的柴油车辆进行检验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和自由加速法)》(GB3847-2018)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加载减速方法对该车辆尾气进行排放检验,而是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41070039260209132521****)。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历史检验记录发现,柴油车辆豫GL76**有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情况,证明该车辆可以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辉县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于放宽检验方法使该车辆通过检验。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测)报告,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情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移动源污染防控的关键关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是大气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行业操守,跨越法律底线,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抓好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是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抓手,通过办理该案件,警示所有检测机构,必须扛起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检测流程、设备管理和人员操作,坚决杜绝人为干预检测、篡改数据、虚假报告等行为,持续净化机动车检测市场,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大气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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