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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时代的反脆弱性建构:人工智能技术律师行业观察与展望 | 年鉴2025-2026

   日期:2026-06-04 11:43: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数智时代的反脆弱性建构:人工智能技术律师行业观察与展望 | 年鉴2025-2026

《黑天鹅》作者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所言:“脆弱的事物喜欢安宁的环境,反脆弱的事物则从混乱中成长”【1】。眼下,一场关于“养虾”的潮流正在科技圈悄然兴起——别误会,这并非新型水产养殖,而是人们对部署“Open Claw”执行型智能体(AI Agent)的戏称。Claw,虾钳之意,恰如其分地揭示了这类智能体的本质:它们不再像前辈那样(如大语言模型LLM)仅限于“思考”与“回答”,而是伸出钳子,真正开始“抓取”并“执行”。这恰好映射过去一年数智技术对法律服务行业的深刻重塑。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为代表的技术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将律师行业推向变革的十字路口。

2026开年,随着执行型智能体的爆发,大模型能力已从认知层向决策与行动层深度延展——AI不再只是“大脑”,也开始长出“手脚”。在我国“人工智能+”行动与数字中国建设的引领下,律师行业正积极运用数智技术拓展服务领域、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从“专业律师”向“行业律师”的进阶。【2】然而,技术赋能与潜在风险始终并存。如何在制度规范、技术治理与职业伦理之间建立动态平衡,建构并发展一种能够“从数智时代不确定性中获益而非受损”的“反脆弱”能力,已成为律师行业面向未来必须回答的核心命题。

一、数智技术协同应用驱动

法律服务效能跃升

数智技术深度融入律师行业,驱动其从传统工作模式向智能化、高效化、协同化方向转型。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指引下,数智技术从律所内部管理到日常办公协同,从基础法律检索到复杂专业研判,全面渗透执业律师的工作全域,成为推动法律服务向更高效、更智能、更包容方向演进的核心动力,也是律师行业落实国家战略、培育法治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必然实践。

(一)数智技术全面覆盖律师行业工作全域

数智技术驱动律师行业的革新升级,在“积极运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3】的国家战略指引下,叠加“十五五”规划建议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系统性部署,数智技术已成为塑造律师职业能力结构的关键变量

据统计,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已达5.15亿人,普及率达36.5%【4】;预计到2025年,数字经济增加值有望达到49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5】在此背景下,我国律师行业应立足于法治框架,积极运用数智技术赋能专业实践,助力形成符合法治要求的新质生产力。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首次系统部署“人工智能+”六大行动,明确指出“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促进生产力革命性跃迁和生产关系深层次变革”【6】。主动迎接、积极融合并善于运用人工智能不仅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更是未来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升专业竞争力、适应行业变革的必然选择。

除规模扩张与经济驱动外,数智技术通过其强大的信息检索、语言组织与逻辑推理能力,切实提升执业律师的服务响应速度与法律工作效率。

过去两年,律师行业对大规模预训练模型的思维认知已实现根本转向——从最初视其为潜在“竞争对手”,逐渐转变为赋能专业工作的“协作助手”。这一转变不仅拓展了执业律师跨领域办案的能力,同时也显著降低其在陌生领域的知识获取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律师跳出专业舒适区,更好地进入到甲方客户的行业语境”,实现从“‘万金油’律师”到“专业律师”再到“行业律师”的角色升级。

从比较视野来看,“人机协同、合作共赢”的新型执业律师工作模式已成为全球趋势

哈佛大学法律职业中心高级研究员、曾任全美律师协会“50强律所”之一麦奎尔伍德律师事务所(McGuireWoods LLP)管理合伙人的罗伯特·J·库图尔(Robert J. Couture),在其2025年2月文章《人工智能对律师事务所商业模式的影响》(The Impac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n Law Firms’ Business Models)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重构执业律师工作效能分配的‘二八定律’”【7】(见图1)。

传统模式下,执业律师约80%的工作时间用于信息获取归类,仅20%用于案件分析和策略研讨。而人工智能的介入大幅压缩前期检索耗时,使执业律师得以将更多精力投入高阶法律分析与专业研判,进而推动法律服务向深层次的“知识平权”“能力平权”与“经验平权”演进。

图1:律师行业的“新二八定律”

(二)数智技术发展增强执业律师能力短板

数智技术在律师行业的应用并非一蹴而就,其应用程度呈现出与人工智能发展程度高度耦合的递进式阶段性特征,而这一发展进程始终紧扣“十五五”规划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与各行业深度融合的核心要求。【8】

当前律师行业已整体跨越以基础工具化为标志的“第一波浪潮”,其核心为云计算、数据库检索与初级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LP)应用于法律实务。【9】但此类数智技术应用本质仍是工具替代,承担重复性、高耗时的辅助工作,尚未触及执业律师核心专业能力深层构造。

2025年以来,我国人工智能突飞猛进,律师行业也随之迈入“技术辅助能力增强”为核心目标的“第二波浪潮”(见图2)。以DeepSeek、豆包、Qwen等国产大语言模型(LLM)在多项关键指标上追平甚至超越ChatGPT,其能力不再局限于执行预设指令的浅层任务,而是展现出长时间、有逻辑的长链路深度思考能力。在此趋势下基于通用基座模型、针对法律数据进行专项训练与优化的垂域大模型相继涌现。

全球视野下,法律垂域大模型领域已呈现多点开花的局面。其中,Harvey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并未止步于成为一个仅内嵌通用大模型的“对话工具”(ChatGPT for lawyers),而是通过架构设计、产品模块化以及律所共建,将自身从“工具”转变为嵌入律所核心业务系统的“自动化基础设施”。北美ArentFox Schiff律师事务所、欧洲五十强之一的麦克法兰律师事务所(Macfarlanes)、日本四大律所之一的森·滨田松本律师事务所(MHM)等国际知名律所均将其纳入日常工作体系【10】

图2:数智技术赋能下律师行业的三波浪潮

综上,律师行业的数智技术第二波浪潮,本质上是将人工智能从“附加工具”深度整合为执业律师“认知体系的延伸”

它并非简单拓扑律师个体在时间、体力与记忆上的短板,而是系统增强其在复杂认知、快速学习与专业创新方面的核心素养。这种“人机协同”从根本上重塑律师个体能力结构,使其得以从部分繁重、低阶的认知负荷中抽离,将更多思绪聚焦于体现人类独特价值的法律权衡、策略谈判、法庭辩论及客户关系管理等层面,进而实现职业价值跃升。

(三)数智技术深度应用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数智技术的深度应用既是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要求的重要实践,也正显著推动我国数字法院建设进程。在提升法治服务与保障水平的同时,为律师行业带来切实的效率提升与创新活力。

近年来,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积极落实数字中国战略部署,研究制定数字法院建设规划,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数字信息基础设施的迭代升级。

2025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9期全文转载)【11】,其中明确要求“加强数字法院建设”,提出“深入拓展数字化司法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化司法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司法模式变革”。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全国3500多家法院全面上线“一张网”,覆盖刑事、民事、行政等主要案件类型。【12】在此框架下,从线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庭审,到文书电子送达、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归档,整个诉讼流程将实现数字化再造。这一系统性创新为律师行业提供了显著便利,有效提升案件处理效率与法律服务水平。

例如,202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法治专栏在对上海法院数字化实践的专题报道中,详细记述了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位代理律师通过系统上传存储相关案件信息,仅用不到5分钟便成功完成135件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批量立案,生动印证数字法院建设对律师行业效率的实质推动。【13】

除了数字法院建设推动司法便民与律师服务降本增效外,数智技术还深度融入国内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运营与公益法律服务之中。

在律所运营层面,数智技术通过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强化知识共享与协同效能,实现降本增效;在公共服务层面,数智技术使优质法律服务跨越物理壁垒,通过深度融入公益法律服务提升法律服务的覆盖广度。这不仅影响律师行业的服务模式与管理范式,更在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中,推动律师行业向着更具专业厚度与民生温度的方向稳健前行。

二、数智技术协同应用

风险挑战与反脆弱建构

数智技术协同应用有效推动了律师行业法律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然而其伴生的多重风险不容忽视。

2025年是以人工智能为首的数智技术不断涌现革新的一年,也是数智技术进入我国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一年。伴随而来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主要包括数字幻觉、数据隐私泄漏以及律师认知卸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系统梳理并探索建构律师行业反脆弱能力的可行路径,已成为关乎行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

(一)法律垂域模型的幻觉风险及应对之道

法律领域的人工智能模型应用,数字幻觉问题是“制约其广泛、有效应用的关键瓶颈”14】。数字幻觉并非指感官认知紊乱,而是模型生成内容看似合乎逻辑,实则与客观事实、法律规范或基本逻辑相背离,存在虚构、歪曲甚至过度臆造。

律师行业高度依赖专业性与严谨性,数字幻觉易导致职业伦理失守与法律风险滋生。若律师执业中未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审慎核查与专业判断,直接采纳存在幻觉的信息,则可能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的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违反。【15】倘若因采用此类失真内容导致法律意见错误或法律文书失实,将损害法律服务的专业品质甚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放眼全球,数字幻觉已对多国司法实践构成实质干扰。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央联邦法院审理的莱西诉州立农场保险公司案(Lacey v.State Farm)中,原告律师团队在准备法律意见书时使用了包括CoCounsel、Westlaw Precision Drafting及Google Gemini在内的多种生成式人工智能,导致其提交的诉状中含有大量虚假与不准确的法律引证。该行为受到法院严厉制裁,不仅其强制执行动议被驳回而且裁定由Ellis George与K&L Gates两家代理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31100美元的赔偿。【16】类似地,英国Ayinde金融诉讼案中,原告律师援引的18项关键判例均被证实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17】

我国司法实践中亦出现同类问题,据《法治日报》2025年11月12日报道,在北京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股权代持案中,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存在相关案号及案例内容系通过人工智能工具编造而成。【18】

律师行业的数智化转型,必须坚持“人在回路、人工主导、技术辅助”的根本原则,搭建涵盖法律职业者、司法机关、技术研发者在内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

对于律师群体而言,律师个体应恪守勤勉核查的职业底线,确保人在法律判断中的最终责任;律师团队则应搭建流程化、制度化的多节点信息审查机制,使高质量法律服务不依赖于个别成员的单打独斗,而是通过体系协同在个别节点出现疏漏时仍能保持整体输出水准。即便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也须在提交前由团队进行系统复核,始终贯彻人在回路根本原则。

当前技术层面主要有三条路径缓解数字幻觉:

一是与司法机关、研究院所合作,研发权威高质的法律专业语料库;

二是运用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进行领域精调与知识增强;

三是在系统内部嵌入验证与纠错机制。

但可以确定,这些技术路径目前仍无法完全根除数字幻觉。有实证研究表明,即便是应用于法律领域的检索增强生成(RAG)工具,仍存在一定比例(测试中17%至33%的情况)会出现幻觉现象。【19】

综上,技术手段虽可降低数字幻觉风险,但仍需结合制度与律师的专业审查来实现可靠应用。

(二)人机协同的数据隐私风险及纾解之策

执业律师运用自动化程序办公中的数据隐私风险并非新议题,但伴随数智技术发展该问题已进入新阶段。

在Web2.0时代电子办公软件(如电子邮箱)中采用的机器过滤机制,就曾引发法律实务界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讨论。当时普遍认为“机器过滤几乎不会增加额外的隐私风险”【20】。纯粹的技术自动化程序本身并不创造全新风险,数据泄漏往往与“人为因素”密切相关。

例如,美国纽约州律师协会曾就Gmail邮箱的服务模式发表意见,明确支持律师使用该服务,认为尽管Gmail会扫描邮件内容以投放定向广告,但这并未违反律师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其理由是该过程仅由机器自动完成,不涉及人工查看邮件内容,故而并未实质提高数据泄漏风险,也未对客户隐私构成特殊威胁。【21】

但近些年以预训练大模型为代表的数智技术,展现出诸多未能预见的高级、复杂乃至累积性智能行为,即所谓的“智能涌现”【22】在此背景下,律师行业在数智技术协同办公体系中所面临的数据隐私风险已变得尤为突出。其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算法黑箱导致的不可解释与不可控性;二是在不同场景中数据复用的潜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师执业过程中收集、处理客户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在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业务场景中,若律师运用人工智能处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存在敏感数据泄漏风险。此类行为不仅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也可能触及《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条款,进而引发相应法律责任与职业风险。

申言之,当律师将载有客户个人信息、案件细节或未公开内容输入给第三方大模型时,此类敏感信息就已被模型记录并用于其迭代训练,进而在后续交互中以不可预测的形式泄漏。囿于算法黑箱与技术理解门槛,律师往往难以追溯客户数据在模型中的具体流向,更无法确保其已在系统内被彻底删除。传统基于信任与合同承诺的保密机制,在此种技术架构前显得尤为脆弱。若将未经充分脱敏的客户信息输入至缺乏可靠安全保障的人工智能模型,则不仅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甚至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

故而执业律师应将个人信息保护融入案件承办全流程,平衡数据隐私保护与数智技术利用之间的关系,防范数据隐私泄漏风险。同时,还应确保其所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足以保护客户信息私密性,否则应在事前取得客户明确的知情同意。

(三)AI重度依赖的认知卸载风险及破解之法

数字幻觉风险与数据隐私风险主要聚焦数智技术在律师执业中的客观、外化风险。但在律师行业数智化转型中,隐蔽性强且影响深远的主观性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即律师因深度依赖人工智能而导致自身法律业务能力退化风险。又称“认知卸载”现象——当人们频繁将思考任务委托给智能技术时,其自身记忆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可能退化。如果说前两类风险关乎“数智技术使用的安全合规”,那么律师法律业务能力退化风险则直指执业律师本质的“专业性与自主性”。若不引起重视,则会从根本上侵蚀法律服务行业的立身之本。

认知卸载风险在律师行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案情拆解能力弱化。生成式人工智能虽能快速生成法律文书或案例摘要,但若执业律师习惯不加辨别地接受生成内容,则其在法律要件解构、逻辑链条搭建及创造性论证方面的能力将面临退化。

2025年6月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一项研究表明使用大语言模型撰写文章的参与者,在神经、语言及行为层面的表现“系统性低于”未使用该工具的对照组。【24】另一项于2024年1月发表的研究亦指出,在666名受访者中,发现AI工具使用频率与批判性思维能力呈显著负相关。【25】

其二,材料评估能力减退。这是数字幻觉风险的主观表现,若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而疏于核验原始材料,则捕捉关键事实、识别虚假信息的能力将进一步钝化。

其三,价值判断能力下降。数智技术本质仍是工具,难以对多元价值冲突进行实质衡量,更无法理解法律实践中的人文关怀。若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逐渐趋于扁平,缺乏对个案特殊性的价值洞察陷入同质化困境。若长此以往,律师群体的职业画像将从“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滑向“机械输出结果传递者”。削弱执业律师个体竞争力,损害法律服务行业赖以存续的公众信任与价值内核。

因此,面对数智化浪潮中的认知卸载风险,律师行业须坚持人在回路、人工主导、技术辅助的根本原则,健全专业判断为主、技术赋能为辅的新型人机协同模式,“在技术浪潮的推动下,开创法律职业发展的新局面”【26】

三、数智技术协同应用下

行业律师的展业富矿及韧性发展

面向未来律师行业的数智化转型不应止步于风险预防,而应思考如何将技术带来的挑战转化为提升专业能力、拓展服务边界的战略机遇。数智技术协同不仅重塑法律服务的效率曲线,更在根本上催生出新的业务生态与能力要求,构成了行业未来发展的“展业富矿”。

(一)基石:完成认知升维,提升数智技能

数智技术正深刻重塑法律服务行业的生态格局。尽管实践中依然面临数字幻觉、数据隐私泄露、律师认知卸载等潜在风险,但整体而言,数智技术对律师行业的赋能效应显著超越其局限。【27】

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2025年未来专业人士报告》(Future of Professionals Report 2025)指出,人工智能为法律与会计行业带来约320亿美元的市场机遇,但当前律师行业对数智技术的应用水平参差不齐,约七成从业人员尚未形成清晰的数智工作策略,实际收益未达预期。【28】

这一现状表明,在数智转型期单纯引入技术并不等同于创造价值。系统提升数智技能运用能力仅凭技术热情远远不够,必须依靠持续学习与实践来实现。

展望未来,数智化社会将会走向“人机互融、虚实同构、算法主导”【29】。正如理查德·萨斯坎德十年前所言:“我们的社会和职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则,都会用类似的方法被嵌人系统和程序中”【30】,法律垂域大模型的深度应用将成为主流趋势。

比较研究显示,国内相关法律科技公司的产品仍有优化空间,未来若实现与WPS Office或Microsoft Office的高效联动,将为我国律师群体带来更顺畅的办公体验。

同时,类似律商通讯“Lex Machina”这类工具通过数据化、可视化呈现法律文本中以往难以察觉的细节,也体现了数智技术所带来的思维跃升。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2月字节跳动与中兴推出的“豆包手机”(属于执行型智能体“AI Agent”)凭借系统级权限实现跨应用自动操作,随即引发行业普遍争议。其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一是用户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难题,普通用户难以理解如 INJECT_EVENTS 此类权限意味着人工智能可模拟其全部操作;二是合规与正当性困境,目前针对该类智能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与技术标准,现有团体标准存在模糊或矛盾,厂商发布的《白皮书》亦难以具备足够说服力【31】

尽管如此,以执行型智能体为代表的新一波人工智能浪潮已然来临。

例如,2026年1月底美国人工智能公司Anthropic发布的Claude Cowork法律插件,已能实现将法律文件在十分钟内完成风险评估并附以判例引用与修改建议,大幅提升了作业效率。【32】

随着AI Agent的发展,无论其短期内是否引发剧烈变革,均可预见未来五年,具备权威数据库支持的法律垂域大模型的使用成本与学习门槛将进一步降低,进而赋能更广大的律师群体。

在此背景下,思维认知的跃迁成为律师建构反脆弱能力的核心。必须清醒认识到,数智化不仅是工具革新,更是国家战略与时代演进的重要方向。“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这表明数智技术已深度融入国家发展的顶层设计。

作为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律师行业必须主动适应这一趋势,将数智素养内化为职业竞争力的组成部分。唯有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驾驭”的认知升维,执业律师才能在新一轮行业变革中准确定位自身,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

表1:国外3款法律垂域大模型功能对比表

(二)开拓:进军新兴领域,挖掘核心富矿

以法治方式引领保障新兴领域发展,已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议题。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十五五”规划建议中亦有超二十三条内容关涉法治建设。

2025年10月下旬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该法在法律层面为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奠定制度基础;2025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弥补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短板,进一步健全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规则;此外,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专设“科技创新”一章,为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明确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

未来随着我国新兴领域法治体系的完善及对全球治理引领趋势的增强,其在为我国律师行业注入新机遇的同时,更将推动我国执业律师在国际新兴领域提供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因此应主动把握数智技术发展脉搏,深挖“十五五”规划建议,追踪新兴领域前沿法律议题,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支持。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加快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以低空经济为例,2023年我国该产业市场规模已达5059.5亿元,同比增长33.8%。预计到2025年底,这一规模将突破万亿元。【33】如今低空经济产业链已初步形成,涵盖航空器研发制造、飞行服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环节。

但其在法治保障方面仍存在短板,当前我国主要依靠《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规范进行规制,适用范围多限于农业、物流等特定场景,对城市空中交通、应急救援等复杂场景的主体权责、风险分担机制缺乏具体规定。同时相关规范法律位阶不高、体系性不足,导致技术标准、空域分类等核心制度稳定性较弱,给市场主体带来不确定性。【34】鉴于此,低空经济企业需重点围绕空域使用规划、适航审定全流程合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保障依法合规运营。这进一步凸显市场对专业化、高质量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

在低空经济、自动驾驶、人形机器人、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兴领域,律师行业能够且应当提供涵盖数据安全治理与合规架构设计、知识产权布局与权利冲突解决、品牌与商标风险防范、产品缺陷致害责任认定,及声音、肖像等人格权益使用边界界定等一系列专业法律服务。深入研究分析并妥善解决这些前沿法律问题,不仅有助于律师在国内市场建立专业声誉,也将提升其国际法律服务的影响力与知名度。积极布局新兴领域、跟踪产业前沿动态,正是律师行业在面对技术革新的数智时代所应建构“反脆弱”能力的具体实践——通过持续深化对数智技术的理解、研究与法律应用,提升新兴领域业务能力增强专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的职业突破与发展超越。

(三)致远:参与前瞻研究,共塑规则生态

在完成执业律师自身数智化能力升级与新兴领域业务拓展的基础之上,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必然迈向更高阶段“参与前瞻研究,共塑规则生态”。实现从“遵守规则”“适应规则”再到“塑造规则”的战略跃升。展现律师行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承担的更大责任与时代担当。通过主动开展前瞻研究、深度参与国内国际规则体系搭建,律师将真正成为法治进程的推动者与产业生态的共建者。

一方面,面对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数智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存在滞后于实践的情形,致使出现规制空白与解释分歧。对此我国正逐步健全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为支撑、团体标准为补充的全链条多维治理体系,实现对产业链上下游的系统规范。

在此过程中,执业律师可依托自身实务经验,联合学界、产业界及相关专业机构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法律政策研究,深入解构技术应用中涉及的权利义务配置、责任认定机制及合规框架设计等核心议题,为立法、修法及相关标准制定提供具备可实操的专业建议。

通过参与此类前瞻性标准建设,执业律师能够在持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与行业声誉的同时增强自身影响力。这些专业积累,有助于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输出更具权威前瞻的法律意见,进而将专业优势转化为更强的行业号召力,赢得广泛的市场认可与持续的业务发展机遇。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新兴领域治理,律师行业也应主动融入国际治理话语体系。通过出席参与国际专业研讨、撰写高质量研究报告、深化跨境实务合作等方式,系统总结并输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治实践与制度经验,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包容且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框架,侧面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从被动遵循规则到主动参与规则塑造,标志我国律师行业服务模式的结构升级,是其践行行业责任、履行社会担当、回应时代要求的重要体现。通过形成“研究—服务—再研究”的良性循环,持续挖深专业池、提升服务质量,真正成为衔接技术前沿、市场实践与法治建设的关键纽带,进而为推动高质量法律服务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贡献专业力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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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反脆弱:从不确定性中获益》。

【2】赵润众:《从2025-2035年,3张图,解析未来法律服务市场的展业富矿》,浩天研究院。

【3】习近平:《朝着建成科技强国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求是》2025年第7期。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2025)》。

【5】人民邮电报:《国家数据局:今年年底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有望达49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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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Robert J. Couture. The Impac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n Law Firms’ Business Models, Harvard Law School Center on the Legal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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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arvey, https://www.harvey.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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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力争今年年底实现全国3500多家法院“一张网”办案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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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左卫民:《基于DeepSeek的法律AI新风貌:反思性审视》,载《法律科学》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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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Lacey v. State Farm(2025),at https//www.documentcloud.org/documents/25940991-lacey-v-state-farm/.

【17】Ayinde v. London Borough of Haringey, and Al-Haroun, [2025] EWHC 1383(Admin).

【18】徐伟伦,杨喆:《原告代理人援引的“完美”案例竟是AI编造——北京通州法院精准识别虚假援引案例》,《法治日报》。

【19】Varun Magesh et al.,Hallucination-Free?Assessing the Reliability of Leading AI Legal Research Tools,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216-233,2025.

【20】朱晓睿:《版权内容过滤措施与用户隐私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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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肖峰:《大模型与智能社会: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探察》,载《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7期。

【23】《AI参与法律执业的边界审视》,法治周末报。

【24】Nataliya Kosmyna et al., Your Brain on ChatGPT: Accumulation of Cognitive Debt when Using an AI Assistant for Essay Writing Task, 2025, arXiv:2506.08872.

【25】《过度依赖AI或导致“认知卸载”问题》,新华网。

【26】江必新:《技术浪潮下法律职业的未来展望——兼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的变与不变》,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

【27】张文显:《何谓“数字法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4期。

【28】齐延平:《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

【29】[英]理查德·萨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30】Future of Professionals Report 2025, Thomson Reuters.

【31】《用户担忧“豆包手机”变板砖,AI应用创新搅动利益博弈》。

【32】CNN: Anthropic’s new AI tool sends shudders through software stock.

【33】黄歆:《我国低空经济迈入高速增长期 万亿级市场空间加速释放》,低空交通与经济专业委员会。

【34】龙卫球:《我国低空经济发展引入技术规制的语境和内涵--以创新技术经济认识论为出发》,中国法律评论。

    主笔人      

贾一鹏

浩天全国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 牵头合伙人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jiayipeng@hylandslaw.com

房博

浩天全国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fangbo@hylandslaw.com

张雪晴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zhangxueqing@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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