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齐齐哈尔市政府主页看到2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2025〕2、3号(附件),主要案件事实及处罚结果如下:
案件事实: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称《依安县中心镇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经过调查取证,指出该项目沥青储罐及搅拌机下料口会产生并排放苯并[a]芘,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存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居住区“中心镇”(实测170m)。但是该环评报告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关于“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的有关规定,开展大气专项评价,未确定大气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未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且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中缺少苯并[a]芘的相关内容,大气评价深度不足,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处罚结果:建设单位被处以5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被处以8.8万元罚款,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很多建设单位以为,只要把环评委托给环评机构就可以做甩手掌柜啥事都可以不管,只等着拿一纸批复即可,殊不知这其中隐藏着巨大风险。环评报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往往比环评机构处罚更重,在前公众号文章“环评文件造假,为何建设单位遭殃更大?”已做了详细说明。
笔者不禁思考,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大气专项评价,排放强度阈值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个项目仅仅一年排放不到1kg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也需要做大气专项评价吗?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污染影响类报告表大气专项评价触发条件有2个:
1、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1类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
2、厂界外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影响类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并未明确项目排放的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排放强度是多大才需要做大气专项评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于2024年12月发布了《江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的通知》,该文件明确规定“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可不设置大气专项评价”。该文件同时也对大气补充监测做了明确规定“除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均不开展补充监测”。有了该规定,该区域内报告表项目99%以上均不需要做大气环境补充监测,也不需要做大气专项评价。
该文件自发布以来,得到了省内外环评从业者的关注和认可,并引发了广泛讨论,业内人士纷纷点赞表扬。据统计,按照该规范编制,环评报告表瘦身明显,整本环评在30页以内,较复杂项目整本环评在50页以内,这比很多地区动辄百来页的报告表简化效果非常明显,环评编制进度也得到显著提高。
国家层面技术指南并未明确排放强度是多大才需要做大气专项,根据以往处罚案例,也是默认只要符合大气专项评价2个触发条件,不管排放强度多大都需要设置大气专项,严格按大气导则编制。宁波市发布的文件是否与国家发布的文件的文件向左?其他地区是否可参照宁波市江北区报告表编制指南执行?
遗漏大气专项评价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严重质量问题,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面临一次扣20分并禁止从业的严重后果。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面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严重处罚。
结合以往案例,遗漏大气专项评价并不以排放强度阈值为判定依据,因此小编建议如下:
尽管微量废气排放风险看似较低,但在当前大气污染物日益严格监管的形势下,建设单位和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及国家新污染物管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并严格按大气导则进行大气质量监测和评价。
地方层面如有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明确规定的,在文件适用的范围内可按地方要求编制,其他地区不宜参照。
附件: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齐环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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