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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角度下的财报科目解读:长期应付款——竟然还有这么多“用处”:占用资金、少交税、造利润

   日期:2026-05-28 09:42: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财务造假角度下的财报科目解读:长期应付款——竟然还有这么多“用处”:占用资金、少交税、造利润

长期应付款的定义比较广,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之外,偿还期限超过 1 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各项应付款项,属于资产负债表里的非流动负债。

正常来说,长期应付款主要包括:

1.应付融资租赁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实质为分期购买)。

2.分期购买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应付款: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支付(通常超 1 年)。

3.应付售后回租款:资产出售后租回形成的长期应付款。

由于这个科目的范围广,基本上可以包罗万象,而且不引人注意,所以一定程度上也是财务垃圾桶,自然就容易成为财务造假的工具。

怎么个造法?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占用资金、少交税、造利润,是不是感觉有点无所不能?

1.隐藏收入:与同行业相比,余额显著高于正常水平,可能用于隐藏虚增的收入

经典案例:东方一九五六(北京)公司——租金收入挂账"其他应付款"

这个案例相当经典!如果不是现在金税四期大数据实在是太厉害,放到之前,应该属于“完美犯罪”,基本查不出来。

具体来说,通过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租户的租金,然后再转入公司的账户,不开发票,也不结转收入,挂账于"其他应付款",一共累积了300多万。

是不是有点意外?都收到法人个人账户了,租户也不用开发票,还转到公司账户干嘛?直接分钱不香么?

所以企业也是煞费了一番苦心,而且明显有高人指点:资金从法人个人账户打到公司账户,可以辩解为法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或者与真正的借款混淆,这样表面消除 了“公款进私户” 的显性违规,企业可以狡辩 “只是临时往来拆借”。

可惜,现在税务、银行数据全打通——法人大额、频繁收对公 / 个人转账,银行触发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预警,反洗钱系统标记,税务也同步预警。

但毕竟企业这么多,预警当然也很多。这么一个算不上特别重大的金额(300多万),是怎么被税务盯上的?

答案很粗暴:有人实名举报少计收入、偷税!

好吧,都有人实名举报了!那还有什么好说的,要查出来是分分钟的事。只是想不想查、有没有必要、值不值得查的问题!

所以啊,老板们,做个人吧!对合伙人、对财务好点!不然常在河边走,总有湿鞋的时候。

税务雷厉风行、一锤定音:该行为实质上是将租金收入隐匿于负债科目,从而达到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同时虚减当期费用的效果。

处罚结果: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1.6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2.藏匿营业外收入:长期应付款长期收不回来,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确实无法支付、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的风险,由此将被税务要求视同企业利润,做纳税调增,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河北省A劳务派遣公司——债权人破产倒闭,补税126万元

河北省A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23年,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风险筛查中,提醒A公司注意其“长期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疑点。经查证,该公司长期挂账的“长期应付账款”对应的债权人已经破产倒闭,债务人A公司已无需也无力支付该笔债务,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税务机关据此认定,A公司应将这笔应付款项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处罚结果:A公司最终根据规定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26万元。

核心认定依据:债权人破产倒闭,债务人无需支付债务,是“确实无法支付”最典型的客观证据。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供应商注销/失联,120万元挂账4年,补税30万元

某建筑公司账面“长期应付账款——某材料商”科目下挂账120万元,挂账时间长达4年。经查,该材料商已注销或失联,企业长期未对该笔应付款项进行清理,也未将其结转至收入。税务机关认定该笔款项已“确实无法支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结果: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补税3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核心认定依据:债权人工商状态为已注销或长期失联,构成“确实无法支付”的有效证据

3.关联方及资金占用:虚构无商业实质的融资租赁或分期付款合同,虚增“长期应付款”并同时虚增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后续再把长期应付款提前一次性支付,以套出资金,达到资金占用的目的。

经典案例:公司根本没有真实的融资租赁或分期付款义务,却凭空造出一笔“长期应付款”,然后马上向大股东/关联方(名义上是出租方/供应商)支付款项——钱就流出了公司,被大股东/关联方隐秘占用了。

第一步,虚构租入资产,确认长期应付款: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00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万元

(此时公司账面多了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但无现金流出)

第二步,向关联方(出租方)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结果:现金流出100万元给了关联方,长期应付款结平。

•公司损失了100万现金,换来的是一项虚构的固定资产(后续可能还会折旧虚增成本)。

•关联方拿到了100万,形成了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实质是占用公司现金)。

所以,秘密就在于长期应付款虽然账面归零了,但公司真金白银没了。这笔钱就是被关联方占用了。

会不会有筒子觉得有点奇怪:为什么不能直接用100万银行存款买入固定资产?还要通过长期应付款这个科目来过渡一下?の,这就得夸夸会计的“严谨”了!造假更是得造得像真的不是?一项大额的固定资产,很少有一次性付款的,一段时期内分期付款才更符合市场习惯。

3.虚减当期费用:人为将应计入租赁负债的经营租赁款挂账“长期应付款”,从而通过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混淆,达到虚减当期费用,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

经典案例:华锐风电

2015年,公司在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披露,公司此前将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错误地计入了"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对应的租赁款项挂账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需要调增使用权资产1520万元,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

将应属于经营租赁的房产,按融资租赁的标准处理(计入在建工程和长期应付款),使得本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租赁费用被资本化。不过还好,只是被定性为会计差错更正,未受到行政处罚。

反正也说不清到底是不够专业还是太过专业!不过既然监管机构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那就还是少玩点花样吧!

4.不计或少计资产折旧: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故意不计提或少计提折旧,从而减少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费用,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经典案例:审计人员在核查“长期应付款”时,发现企业账面存在大量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然而,进一步检查“累计折旧”等相关账户后,却没有发现对应的折旧计提。

•常规利润调整:即便是税法处理,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也要求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这与会计处理的要求是一致的。

•审计定性:企业此举本质上是虚减成本,虚增利润,人为调节了报表数据。

年报审计中,未对新购设备足额计提折旧正是监管红线之一。总之,只要审计想查,这些都能查出来。就看监管究不究。现在看来是要究的。

高手在民间。只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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