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 项目信息| 案例分享 | 行业研究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作为重要的国有矿产资源,其处置方式直接关系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值等。当前,将剩余砂石资源纳入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已成为规范资源管理的重要方向。本文围绕相关政策法规环境、进场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研究,为推进剩余砂石资源规范化处置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政策法规环境
国家层面已构建起剩余砂石资源处置的顶层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的国有属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为砂石类资源提供了进场交易依据。
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专项政策,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矿山开采、航道疏浚工程等产生的砂石料自用仍有剩余部分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这一要求强化了砂石资源进场交易的强制性,形成了“优先自用、剩余进场、收益归公”的核心原则。
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地方政策,明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为处置主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操作;规范评估定价、挂牌竞价、收益上缴等全流程标准,要求交易收益全额纳入财政,专项用于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基本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平台实施”的处置机制,形成了上下衔接、闭环管理的政策体系。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建设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收益按照“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进场交易的必要性
剩余砂石资源归国家所有,项目单位仅享有施工期内的使用权,不能私自处置。进场交易通过公开透明的流程,明确权属归属、规范处置行为,从根源上杜绝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确保国有资源不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砂石资源进场交易使项目剩余的砂石资源从“项目附属”升级为“可经营性国有资产”,通过公开交易为砂石市场增加合法砂石资源供给,通过市场化竞价形成公允价格,有助于推动砂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和各级政府层面出台的系列新规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通过主管部门监管和进场交易机制双重举措,有效规避无序处置剩余砂石易引发超挖乱采、水土流失、扬尘污染等生态问题。同步绑定生态修复措施,明确边坡治理、复绿复垦、水土保持等责任,实现“开采—处置—修复”一体化管控,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砂石资源进场交易依托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实现信息公开、过程留痕、全程可溯,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提升资源处置的规范化、透明化水平,助力廉政建设。
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要求与地方配套政策形成完整制度闭环,明确了处置主体、流程、责任及收益管理,消除了政策障碍,为进场交易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使砂石进场交易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砂石项目进场交易之前,通过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可精准核定砂石方量、品级及可利用率,为定价提供科学依据;无人机监测、智慧监管平台等技术手段,足以实现对砂石开采、运输、交易全流程溯源管控。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主要载体,具备成熟的网络竞价、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等功能。如青岛产权交易所已搭建砂石交易专属模块,建立完整的交易体系。在市自然资源局指导下,各区市砂石资源项目已逐步进场交易,目前已顺利完成砂石资源公开挂牌和竞价成交20余宗。
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砂石资源需求刚性较强,合法合规的砂石资源备受市场青睐。建筑企业、建材加工企业等参与主体充足,市场化竞价氛围浓厚,能够保障交易活跃度,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2026年5月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崂山区彭家庄社区工程建设项目三宗砂石料均高溢价成交,平均增值率141.2%。
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进场交易,契合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推进此项工作,既是坚守国有资源权属底线、防范资产流失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防控廉政风险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过程中,随着政策执行力度不断加强,跨部门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交易流程与监管模式持续优化,产权交易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效推动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全面实现阳光化、市场化、规范化,实现资源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