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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入报告的案例丨投资者诉某境外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6-05-15 14:59: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写入报告的案例丨投资者诉某境外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报告原文:

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某境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损害我国投资者利益,我国法院分别适用……证券法等法律的域外效力条款进行管辖。

基本案情:

某境外上市公司系在境外注册的公司,2007年2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原告李某系该公司的投资者,其认为该境外上市公司2017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多笔违规贷款、未披露违规担保、未如实记载关联交易等行为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致使上市公司停牌后,无法复牌直至2021年1月被取消上市地位,最终导致投资人持有的股票无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某境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诉称的境外侵权行为均发生于2018年12月之前,而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才新增域外适用条款,法不溯及既往,不应该适用该条款。另外,必须符合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和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两项条件,才可以适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域外适用条款,某境外上市公司的行为并未扰乱境内市场秩序。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在香港交易所的证券欺诈行为实施在证券法修订之前,但其对投资者的影响持续到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后的,可以适用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同时,发生在境外或香港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与“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触发域外管辖,相关的金融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经过合议庭充分合议,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境外上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裁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陆续又有20多名投资者起诉,形成群体性证券纠纷。北京金融法院积极适用“管辖认定—示范指引—调解化解”的全链条解决方案,成功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效避免了冗长诉讼程序带来的成本与时间损耗。2026年春节后,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按期履行完毕。

 来源 
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 
吴银娇
 责任编辑 

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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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 
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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