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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执弈者行业观察 | 烂尾楼工程执行——从停工到盘活的法律路径

   日期:2026-05-14 22:16: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第一篇:执弈者行业观察 | 烂尾楼工程执行——从停工到盘活的法律路径

执弈者说:烂尾楼不是死局,而是被冻结的棋局。破局的关键,在于找到重新落子的支点。

一、烂尾楼:建筑商和债权人的共同噩梦

一个房地产项目停工,牵动的利益方少则数十、多则上百:

  • 建筑商:垫付的工程款无法收回,农民工工资拖欠;

  • 材料供应商:货款被长期占用,自身资金链断裂;

  • 购房者:交了首付、办了按揭,却看不到交房的希望;

  • 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逾期,不良资产攀升;

  • 地方政府:社会稳定压力,城市形象受损。

烂尾楼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是没有资产,而是资产被“冻结”了——土地、在建工程都有价值,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处置。传统执行思路往往陷入困境:申请拍卖在建工程,但无人敢接盘;申请查封土地,但地上建筑物权属复杂;申请冻结项目公司股权,但公司已资不抵债。

执弈者的视角不同:烂尾楼不是“死棋”,而是一盘被按了暂停键的棋。真正的棋手,不是等待对手认输,而是找到重启棋局的支点。

二、烂尾楼执行的核心障碍

在展开破局策略之前,必须理清烂尾楼执行中常见的“三座大山”:

障碍一:抵押权、工程款优先权、购房者债权的冲突

  • 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 建筑商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优先于抵押权);

  • 购房者的消费性购房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种优先权谁先谁后?法律有明确规定:消费者购房人 > 工程价款 > 抵押权。但实践中,权利的认定、金额的计算、范围的界定,都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

障碍二:在建工程处置难

  • 在建工程不是“成品”,其价值取决于后续投入。没有人愿意买一个“半拉子”工程,除非有明确的续建方案。

  • 司法拍卖中,潜在买受人需要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了解规划、施工许可、已售情况、欠付工程款等,信息不透明导致无人报名。

  • 即使有人竞买,成交价往往远低于实际价值,债权人受偿率极低。

障碍三:破产程序的“虹吸效应”

  • 一旦项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所有执行程序都要中止,统一归入破产清算或重整。

  • 破产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且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面对这三座大山,常规的执行策略往往力不从心。执弈者的破局之道,在于“跳出执行看执行”——不是被动等待法院处置,而是主动设计盘活方案。

三、执弈者的破局策略

策略一:推动“续建式执行”——以盘活代替拍卖

原理:与其低价拍卖在建工程,不如推动项目续建,待建成后再处置。续建后项目价值可能翻倍,各方利益都能得到更好保障。

操作路径

  • 申请法院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项目进行续建管理,以未来收益清偿债务。

  • 协调地方政府:烂尾楼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地方政府通常愿意配合。可以申请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协调规划、住建、税务等部门,为续建创造条件。

  • 引入共益债投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申请引入“共益债”资金用于续建,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优先于普通债权。

案例参考某二线城市烂尾住宅项目,停工3年,建筑公司债权8000万。执弈者推动法院采取强制管理,协调当地城投公司垫资续建,18个月后项目竣工。建成后房产销售回款2.2亿,建筑公司债权全额受偿,银行抵押贷款也得到清偿,购房者顺利收房。

策略二:精准运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原理:建筑商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这是建筑商最大的法律武器。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民法典》第807条: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

操作要点

  • 及时向法院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金额,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利。

  •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如果项目进入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权。

警示:实践中很多建筑商因错过18个月的行使期限而丧失优先权,沦为普通债权人,受偿率大幅下降。

策略三:切割“干净资产”单独处置

原理:如果整个项目盘活难度过大,可以申请法院将项目中权属清晰、无争议的部分单独处置。

操作示例

  • 已竣工但未销售的少量房产;

  • 项目公司持有的其他独立资产(如办公用房、停车位);

  • 项目公司对第三方的债权。

注意:单独处置需要与抵押权人、工程款债权人协商,避免因切割导致整体价值减损。

策略四:主动推动破产重整

原理:如果项目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与其在执行程序中“零敲碎打”,不如主动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可以一次性解决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且可以引入战略投资人盘活项目。

操作

  • 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条)。

  •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争取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影响重整方案的设计。

  • 在重整方案中,争取将工程款债权列为优先清偿类别,或者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实现退出。

四、典型案例:从停工到复工的全过程

某烂尾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10万平米,已停工4年。主要债权人包括:银行(抵押贷款2亿)、建筑商(工程款1.2亿)、材料供应商(货款3000万)、购房者(已付商铺款2000万)。

执弈者介入后,采取了“三步走”策略:

  1. 第一步:申请强制管理。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续建方案和资金测算,证明续建后项目估值可达5亿,远高于拍卖底价(约1.5亿)。法院采纳建议,指定当地一家国有房企作为管理人。

  2. 第二步:引入共益债。管理人成功引入一笔5000万的共益债资金用于续建,该资金享有优先清偿权。

  3. 第三步:协调各方达成续建协议。银行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建筑商同意将部分工程款转为项目股权,购房者同意延期交房。当地政府提供了规划调整和税收优惠支持。

18个月后项目竣工,销售回款4.8亿。各方按照协商比例分配:共益债本息全额清偿,工程款优先受偿,银行贷款收回80%,购房者拿到了商铺。

执弈者说

烂尾楼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利益平衡问题。最高明的执弈者,不是用法律武器“击败”对手,而是设计一个让所有利益方都能接受的盘活方案。

当一栋烂尾楼重新亮起灯光时,真正的胜利不是谁拿回了多少钱,而是这盘被冻结的棋局,终于落下了最后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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