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至2025年,是来宾市兴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金融市场深度调整的关键时期。面对金融案件量波动、新型纠纷涌现的复杂态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扣“防风险、促发展、惠民生”工作主线,忠实履行金融审判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
两年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化数字法院建设,推动全流程无纸化办案与在线诉讼服务提质增效;坚持源头治理,不断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金融治理格局;坚持公正司法,统一裁判尺度,持续提升审判质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白皮书通过梳理2024-2025年度金融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工作举措与成效,剖析案件特点与存在问题,并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建议,以期与金融业界协同共治,共同推动辖区金融法治生态持续向好。

(一)收结案情况
两年来,金融审判中心案件收案量呈现先降后升的态势。2024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315件,相较于2023年的1819件,同比下降27.71%,反映出前期源头治理及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也反映出最高法“二号司法建议”发布后,金融机构依规加大了自主催收及呆账坏账核销力度,也是金融审判中心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及白皮书、典型案例、贯彻落实“二号司法建议”倡议书作用发挥的直接体现。进入2025年,随着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度提升及信贷投放力度加大,金融纠纷呈反弹趋势,2025年受理金融案件3080件,同比上升134.2%。结案方面,2024年审结1139件,结案率86.62%;2025年审结2776件,结案率90.13%,虽相较于2023年结案率95.44%有所下降,但整体仍保持高位运行态势。

(二)案件类型情况
从案由分布看,这两年来金融纠纷总体呈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两类主导,多元案由并存”的特点。具体来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始终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占比维持在89%以上;追偿权纠纷占比约4%,位居第二。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年案件类型呈现新变化:一是首次出现 “自然人起诉银行”的案件,主要涉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二是新型商事纠纷开始涌现,如涉财政资金转贷纠纷、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性贷款纠纷开始进入诉讼程序。虽然数量有限,但类型的多样化反映出金融纠纷呈现出新的交易结构和争议场景,对审判专业化的识别与精细化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收案标的额情况
2024年,金融案件收案标的总额为5.98亿元;2025年,这一数字上升至12.69亿元,同比增幅112.2% 。其中,涉企大标的额案件增幅明显,单笔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2025年共有14件,主要涉及项目融资和工业转贷。涉案标的分布呈现以小额为主,兼有少量大额争议的特点,具体标的额区间分布如下:1亿元以上案件2件,占比0.06%;1000万元至1亿元案件12件,占比0.39%;100万元至1000万元案件51件,占比1.66%;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案件794件,占比25.78%;10万元以下案件2221件,占比72.11%。上述标的额区间分布情况侧面反映出金融纠纷主要集中于10万元以下、10万元至100万元两档,表明金融消费者、个体经营等主体仍占多数。对此,金融审判中心将权衡把握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实现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二者平衡点,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提升小额案件办理效率及规范化水平。

(四)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依托审判管理优化和科技赋能,金融审判中心近两年着力构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审判体系,案件审理质效显著提升。金融案件平均审理时长从2023年的56.5天缩短至2025年的32.5天,解决商业纠纷平均耗时同比缩短24天。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从2023年的42.6%提升至2025年的50.5%,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调撤率稳步上升,2025年金融案件调撤率达到60.5%,较2023年提升近37.7个百分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4年至2025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中心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专业化、智能化、多元化并重,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全面提升金融审判质效。两年来,我们立足辖区金融审判实际,以专业立庭为基础,以科技赋能为支撑,以多元解纷为抓手,着力构建全流程、多层次的金融审判工作新格局,推动金融案件审理更加高效、裁判尺度更加统一、纠纷化解更加便捷,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聚焦专业立庭,在统一裁判尺度上求突破
我们始终将专业化建设作为金融审判的立身之本,着力打造“专、精、优”的金融审判队伍,以专业能力保障裁判公正。
一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专案专审”。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固定配置,根据案件类型实行繁简分流、类案专办,对简单案件实行模块化、集约化快速处理,对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实行精审,确保法官在特定领域深耕细作,形成系统化的审判经验和裁判思维。
二是建立对口联系机制,实现“同案同判”。创新推行“法官一对一”联系金融机构制度,指定专人对接主要金融机构,通过常态化沟通掌握其信贷政策、合同范本和风控模式,在审理中做到因案施策、尺度统一,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是强化示范案例引领,实现“规则清晰”。精心筛选并发布首批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信用卡纠纷、担保责任认定等高频争议类型,以典型裁判明确交易规则,引导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合规展业,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2024年,金融审判中心人均结案438件,服判息诉率达98%;到了2025年,人均结案684件,服判息诉率达99.6%,同比上升了1.6个百分点。
(二)聚焦科技赋能,在提升审判质效上求突破
我们积极拥抱数字化浪潮,将现代科技深度融入金融审判全流程,以智慧司法跑出审判“加速度”。
一是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实现“数据跑路”。全面推行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一键归档、智能阅卷,涉企执行案件移交时间从3天压缩至1天,实现案件材料“一次录入、全程共享、一键转档”,大幅提升办案流转效率。
二是在线诉讼服务升级,实现“指尖诉讼”。大力推广要素式诉状和答辩状,引导当事人精准表达诉求;畅通网上立案、在线调解、云端开庭渠道,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金融案件在线诉讼适用率达65%以上。
三是创新庭审模式,实现“轻装上阵”。探索推行“无书记员庭审”模式,对事实争议不大的金融案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替代传统书面记录,庭审时间平均缩短40%以上,既减轻了书记员负担,也让法官更专注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三)聚焦多元解纷,在源头实质化解上求突破
我们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
一是深化府院联动,实现“协同共治”。多次组织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通报审判态势、剖析风险隐患、共商治理对策,推动金融监管、行业自律与司法裁判同向发力,形成金融治理合力。
二是创新解纷机制,实现“源头减量”。引入市场化调解力量,推行“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纠纷立案前出具核销预查证明,避免程序空转;推广赋强公证和司法确认,拓宽非诉解纷渠道,2025年通过多元机制化解纠纷412件。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实现“前端防控”。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二号司法建议,向辖区金融机构发布倡议书,督促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控,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发生。2025年,金融案件调撤率提升至60.5%,较2023年增长近37.7个百分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至2025年,金融审判中心受理的金融案件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织、常规与疑难并存的复杂态势,案件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反映出金融市场运行中的风险点与薄弱环节。
(一)传统案件持续高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仍居首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始终占据金融案件的绝对主导地位,收案量高位稳定且呈上升趋势。2025年,该类案件占比超过95.87%,较2024年增长约17.78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一是辖区金融市场持续扩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不断加大,业务基数增长带动纠纷数量同步攀升;二是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部分企业经营承压、偿贷能力下降,导致逾期贷款增加。该类案件体量大、占比高,仍是金融审判工作的“基本盘”。
(二)新型疑难案件增多,案件结构日趋复杂
随着金融创新深入推进,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新型疑难案件呈增多趋势。2024年至2025年,金融审判中心继2023年受理保理合同纠纷后,又首次受理了涉财政转贷案件、棚户区国开行贷款使用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此类案件呈现出法律关系多重交织、政策性因素介入明显、利益主体多元等特点,审理难度明显加大。例如,棚户区改造贷款纠纷涉及政府主导项目,需在保障民生与维护金融债权之间寻求平衡;保理合同纠纷则涉及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通知等复杂法律问题,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
(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纠纷增多,民生属性凸显
受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及部分购房者收入预期不稳等因素影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违约现象有所抬头,相关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较2023年增长约17%。该类案件涉及购房者基本居住权,处理中需兼顾银行债权保障与民生权益保护,对司法平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同时,部分案件中暴露出金融机构怠于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问题,进一步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风险。
(四)银行卡纠纷长期存在,二号司法建议未能有效落实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二号司法建议对信用卡业务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部分金融机构在落实过程中仍存在“重规模、轻风控”的倾向。一是滥发卡现象未见有效遏制,部分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降低授信门槛,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客户发放较大透支额度信用卡,导致不良率攀升,纠纷持续高发。二是息费设置不透明、格式条款提示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案件中年化利率超过24%,加重了持卡人负担。三是催收行为不规范,存在频骚扰、暴力催收等现象,激化矛盾。上述问题反映出金融机构在落实司法建议、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亟需从源头上加强治理。
2024年至2025年,金融审判中心在审理金融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控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问题反复出现,甚至呈蔓延趋势,亟需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
(一)线上缔约证据固定不严,电子证据认定困难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线上信贷业务时,未对身份认证、合同浏览过程、关键条款(如罚息、复利、送达地址)的提示义务进行有效存证。进入诉讼后,仅提交打印版电子合同,缺乏第三方CA认证报告或完整的操作日志,导致法院难以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举证不能的风险最终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二)循环借款合同管理粗放,单笔凭证缺失
在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项下,部分金融机构仅提供总合同和银行流水,未能提供每笔放款的借款凭证,也未对每笔贷款的期限、利率进行再次约定。当借款人对某笔放款的金额、利率或期限提出异议时,银行因缺乏有效证据而陷入举证困境,直接影响债权实现。
(三)审慎审查义务落实不到位,面签制度流于形式
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未严格落实面签制度,贷前审查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贷款经办人员履职不够到位,存在未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签、冒用他人名义签名等现象。如在审理韦某、熊某等系列案件中,发现合同签名非本人所签,亦或是借款人将材料带回交由他人代签后再向金融机构提交,导致担保合同效力被否定,银行债权悬空,暴露出贷前审查环节的严重漏洞。
(四)多联保模式隐患凸显,风险传导加剧
部分银行为增加贷款保障,将无关联的多家借款人或个人串联组成联保体,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互不相识。一旦部分联保成员失联或违约,不仅导致不良债务处置困难,还加重了正常经营借款人的负担,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实践中,保证人以“骗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抗辩日益增多,金融风险与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如审理的金某等人案件中,六名被告各为三个案子借款人,并互相提供连带担保,但借款人与保证人互不相识,应诉时因其中一名人员失联,导致希望能和银行协商还款的其余被告愿望落空,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余被告的负担。
(五)调解授权机制不健全,调解尺度不统一
不同金融机构或同一机构在不同时期、不同网点的调解政策差异较大。部分特别授权代理人因缺乏明确的谈判底线和授权标准,在调解中“不敢定、不能定”,或同一金融机构对同类型标的额的案件给出的调解方案差距较大,出现部分网点可调部分网点不可调的现象,导致大量本可调解的案件被迫转入诉讼程序,亦或是部分金融机构对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案件设置较高门槛的调解流程,对被羁押于特殊场所的债务人提出的还款方案,需内部逐层请示后才能定夺。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调解机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亦是未能严格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授权代理要求的表现。
(六)怠于行使抵押登记权利,优先受偿权悬空
在按揭贷款案件中,部分房产已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如已交房等),但金融机构因人力不足、流程繁琐等原因怠于办理,仍停留在预告抵押状态。一旦开发商出现风险或房产被查封,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将面临严峻挑战,债权保障力度被严重削弱。
(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简单化,举证责任未落实
部分信贷操作中,借款申请表虽由夫妻二人签名,但正式借款合同仅由一人签署。银行在诉讼中直接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却未能举证证明贷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债务存在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风险,银行债权保障面临不确定性。
(八)应诉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审判效率与增加诉累
部分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管理原因,加之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必要证据未妥善留存或拖延提交,导致败诉或诉讼拖延。对于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公司在已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可能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因金融机构未能及时核实登记情况误以为房地产公司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仍列为被告,给房地产企业增加诉累。部分金融机构诉讼代理人与信贷员缺乏有效沟通,出庭参加诉讼时不熟悉案情,不能有效组织证据,致使庭审中进度缓慢,影响审判效率。
针对金融审判中暴露出的问题,为促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金融审判中心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电子证据合规管理,筑牢线上业务证据根基
金融机构应升级电子签约系统,确保签约过程可回溯、可验证。对身份认证、合同浏览、关键条款提示等环节进行全程存证,完整保留数字签名验证报告、操作日志等电子证据材料。诉讼中应提交完整、有效的电子证据链,避免仅提交打印版合同而陷入举证困境。
(二)规范循环借款合同管理,完善单笔放款凭证
在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应严格规范每笔放款的凭证管理,对每笔贷款的期限、利率进行明确约定并留存书面或电子凭证。避免因凭证缺失导致放款事实无法认定,确保债权主张有据可依。
(三)严格落实审慎审查义务,杜绝面签流于形式
严格执行“双录”和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信息,确保合同签名真实有效。对联保体成员间的关联性进行尽职调查,杜绝“拉郎配”式联保,从源头防范冒名、代签等风险。
(四)审慎运用多联保模式,防范风险交叉传导
充分评估联保模式的风险传导效应,避免将无关联主体强行捆绑。对联保体成员应进行全面的资信审查,合理确定联保规模,防止因个别成员违约引发连锁反应,加重正常经营主体的负担。
(五)健全调解授权机制,统一调解政策标准
各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调解政策、谈判底线和分级授权标准,明确特别代理人的调解权限,避免因授权不清导致调解搁浅。通过标准化、透明化的调解机制,提高诉前、诉中调解成功率,实现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六)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保障优先受偿权
在按揭贷款等涉及抵押担保的业务中,应建立抵押登记跟踪督办机制。在房产具备正式抵押登记条件后,及时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避免长期停留在预告抵押状态,确保担保物权的有效设立和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七)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强化证据支撑
若需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确保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留存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有效证据。避免因申请表与借款合同签名主体不一致,导致债务性质认定困难,影响债权保障效果。
(八)提升应诉专业化水平,规范诉讼代理行为
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诉讼案件的全流程管理。加强对信贷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关键证据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建立担保责任动态跟踪机制,在涉及阶段性担保案件中及时核实房地产公司是否已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担保责任是否已免除。在应诉过程中,应全面梳理、及时提交证据材料,避免因拖延提交或证据不全导致败诉或诉讼拖延,影响债权实现效率。
金融法治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过去两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中心在挑战中砥砺前行,在创新中不断突破,以专业审判守护金融秩序,以智慧司法提升审判效能,以多元解纷促进社会和谐。金融审判工作取得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更凝聚着全院干警的智慧与汗水。
展望未来,兴宾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既做金融秩序的“守护者”,更做金融风险的“预警员”。我们愿与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及市场主体一道,携手并进、同向发力,共同构建更加规范、透明、高效的金融法治环境,为兴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加坚实的司法力量。

来源:来宾庭
编辑:盘舒华
一审:韦志娟
二审:杨 帆
终审:覃仪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