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罚款3万,报告仪器编号信息缺失,累积采样时间不一致,质控样结果超出范围,无组织没有同步采样等被罚
以下内容来自京兴市监处罚〔2026〕3170 号,由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公众号整理。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5 年7 月11 日与**日报印刷厂签订的检测委托单,2025 年07 月21 日出具编号为**FQ01 的检测报告。
2025 年11 月26 日,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日报印刷厂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度自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Q01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有不规范的检测行为。
2025 年11 月30 日,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该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专家组指出:
一是检测报告的检测信息中仪器编号信息缺失。
二是有组织废气苯系物、非甲烷总烃、低浓度颗粒物累计采样时间不一致。
三是非甲烷总烃质控样品检测结果超出校准曲线范围。
四是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采样存在同时段使用同一编号设备情况,无法满足上、下风向4 个点位同步采样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及时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
综上,当事人存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订)第二十七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
30000 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来源: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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