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拥有120余种少数民族语言。语言不仅是日常交际工具,更是民族文化基因的载体。我国《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一宪法原则与第19条“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构成“一元主导、多元并存”的双重规范结构,奠定了我国语言文字事业的基本框架。本研究旨在梳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保障体系,分析其实践挑战,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立法完善和政策优化提供参考。
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保障是一个多层级的规范体系,以宪法为根基,以专门法律为骨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补充,逐步形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政策文件”五位一体的保障格局。
(一)宪法层面:奠定根本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法律保障的最高法律依据。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一条款确立了民族语言权利的基本法律地位,体现了国家对各民族语言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与保护。在司法层面,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这一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在司法活动中的语言权利,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此外,宪法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我国宪法的语言条款形成了能够平衡“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二元规范结构”。
(二)法律层面:构建核心保障框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该法的多个条款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
教育教学权: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司法保障权:第47条重申了宪法关于诉讼语言权利的规定,并要求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
公务用语权: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第21条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修订
2000年颁布、2025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维护和规范普通话与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作出了原则性的保障规定。该法第8条明确指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025年的修订是本法实施二十余年来的首次系统修订。修订草案说明了本次修法的三重必要性: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进一步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三是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此次修订既强化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也为少数民族语言在特定领域的应用保留了法律空间,体现了“多元一体”的语言立法理念。
3. 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均从程序上规定了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
据相关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在宪法统领下,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一道,共同规范了各民族的政治地位、相互关系、发展进步、语言文字等重大问题。这标志着我国民族语言文字立法体系将进一步走向系统化、协同化。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1.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语言文字条款,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汉语教学、双语教育政策、干部的语言能力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法律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2. 教育部、国家民委相关工作意见
国家民委发布的《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相关领域的应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同时,要协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双语”教学工作,把学前“双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培养和培训“双语”教师,编写适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双语”教材。
教育部、国家语委于2015年启动了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语保工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语言资源保护项目。2021年,语保工程二期建设启动实施,进一步科学保护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资源,促进语言资源的开发利用。截至2025年6月,语保工程已组织调查了全国34个省(区、市)近130个语种及其主要方言共计1834个调查点,其中包括328个一般少数民族语言点、243个濒危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点。
3. 教育部等七部门最新意见
2025年12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 提高全民语言文化素养的意见》(教语信〔2025〕3号),提出重点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完善国家语言资源库,夯实语言资源建设基础;在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加大语言资源保护,鼓励设立城乡语言文化档案。文件设定了到2030年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基本建成的目标,“全民语言文化基本素养普及率明显提升”。
(四)地方立法:因地制宜的细化保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构成了少数民族语言法律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在体现国家法律框架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实际情况进行了特色化的制度安排。
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构建起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框架。该条例从“保护传承”“发展促进”“法律责任”三大板块对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明确将语言文字列为优秀民族文化的首要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普查登记、抢救挖掘、保护整理、评估认定等工作。条例还鼓励利用数字化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此外,贵州已启动《贵州省民族文化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25~2035)》编制,设立贵州世居民族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全省现有民族古籍约2.5万册,其中144册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内蒙古曾经制定《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明确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虽然在2022年该条例被废止,但内蒙古作为最早开展蒙古语文立法的重点民族自治地方之一,其立法实践为各地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以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为例,2025年4月,青海省人大开展《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的立法论证和调研工作,在书面征求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并开展实地调研,这是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完善语言文字立法的典型案例。
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也涌现出许多具有特色的立法实践。例如,新疆一些地州市法院探索创新双语审判模式,设立少数民族法官工作室,以保障各族群众诉讼权利;宁夏等地积极探索院校联动机制,通过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讼语言权利。这些地方层面的创新实践反映了法律保障体系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五)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作用
备案审查制度是确保立法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制度安排。根据202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2025年全国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309件,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705件。法工委对发现存在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共1209件,并及时督促地方人大常委会完成相关修改。
这一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族语言文字地方立法的格局。有地方已于2025年废止了本地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民族文化条例。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法治统一的同时,也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自主空间形成了制度性约束,需要在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持续寻求动态平衡。
三、实践挑战
尽管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律保障体系,但在实践中仍面临多重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人才培养面临的结构性困境。 以彝汉双语法官为例,通晓民族语言的干警短缺已成为制约民族地区法院审判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师资匮乏、培训对象与方言间的“语言错配”等问题,直接影响双语司法人才的培养效果。
二是双语教育资源配置仍不均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不断加大,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语言的结构性变化,使得部分少数民族语言在教学语言体系中面临空间收窄的压力。不同民族语言在教材、师资、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资源投入差异显著,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三是濒危语言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有少数民族语言129种,其中117种已被列入濒危或正在走向濒危状态。畲语、仡佬语、赫哲语、鄂伦春语、裕固语、土家语等均处于濒危状态。格曼语的使用人口仅剩13人;部分语言已完全失去交际功能。目前的保护侧重“记录和保存”,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持续使用和代际传承动力仍然不足。
四是诉讼语言权利落实有待加强。 尽管法律规定了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语言权利,但通晓民族语言的司法人才短缺、翻译机制不健全、经费保障不到位等因素,使得诉讼语言权利的全面落实仍面临障碍。部分地方法院通过双语审判和多语种智能翻译系统开展有益探索,但尚未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规范。
四、未来方向
一是完善立法体系与加强法律衔接。 应当进一步强化宪法“二元规范结构”下的法律协调机制,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度衔接,强化法律保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健全备案审查制度中涉及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审查程序和工作指引,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
二是以科技赋能语言保护和权利保障。 以AI翻译、语音识别、大语言模型等技术为支撑。云南省“石榴籽”AI智能体以DeepSeek大语言模型为基础,实现汉哈双语互译;北京大学发布中华民族语言文字接触交融大数据模型,已完成10万句哈尼语—汉语对齐语料库;凯里学院“苗语—通用语双模态传译模型项目”已完成40万条高质量苗文语料标注,语音识别率达80%。这些实践为扩大技术应用范围提供了可行性,有望形成可推广的技术保护与权利保障体系。
三是推动语言保护从记录走向活态传承。 从以记录和存档为主的“保存式保护”转向以日常生活应用为目标的“活态传承”。依托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推动少数民族语言进入数字空间,增强年轻一代使用母语的内生动力。
四是加强人才培养和资源精准投入。 继续加大双语双语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从学前到高等教育的双语教育体系。根据不同民族语言的实际使用状况和濒危程度,建立差异化的资源投入机制和现代化保护体系。
五、结语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法律保障体系历经数十年发展,已形成以宪法为统领、以专门法律为基础、以地方立法为特色的多层次体系,“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与“少数民族语言保护”之间的制度张力和协调机制仍是未来立法完善的核心议题。在坚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位的同时,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持续的财政投入和现代科技的创新应用,让少数民族语言在法律框架下得以保护、传承和发展,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筑牢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修订)
[4] 《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2022年)
[5]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6]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 提高全民语言文化素养的意见》(教语信〔2025〕3号)
[7] 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
[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9]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相关论述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法律保障体系研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