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公司原总经理彭某等人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过程中,彭某等人以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实施软暴力恐吓、威胁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严重影响我公司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已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迫困境,特向领导紧急报告,希望得到关注并紧急纾解。
一、公司背景
1.我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目前正在打造的**产业集群基地是**市人民政府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亦是某区建区以来规模最大的制造业项目。我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智能高端医疗制造业号召,受到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部委的高度关注。
2.彭某原为我公司总经理、董事,其履职期间严重违反作为公司总经理之职责,违反高管忠实、勤勉义务,丧失诚信,因私心私利而采取了种种严重阻碍公司研发建设进程、损害公司权益、牟取个人私利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9年2月20日经我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法罢免撤职。
二、彭某等人通过实施“软暴力”侵害我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2019年5月,彭某等人蓄意制作《关于***投资集团周**、李**、吴*投资骗局败露后,采用黑恶势力的“软暴力”手段,疯狂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专家团队的控告》和《关于***投资集团涉嫌诈骗的控告信》,并将此二份虚构的控告材料进行恶意散布,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
彭某等人在控告材料中叙述控告人利用“黑恶势力迫害技术团队,扰乱公司秩序”,“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威胁被控告人,并“通过恶意诉讼诬告陷害”被控告人,侵害被控告人权利。
我司认为,上述论断及言辞纯属无中生有,彭某等人实际上在捏造事实,混淆真相,并大肆散布,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控告人的商业信誉。公安机关应当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上述严重诋毁、中伤公司、侵害企业商誉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具体为:
1.彭某等人捏造事实,虚构我公司实施诈骗等犯罪事实,并以此作虚假告发,借题发挥、栽赃陷害,意图使我公司之股东受到追究,很明显,诬告是手段,陷害才是最终目的。而彭某等人诬告所捏造的犯罪情节之严重、诬陷手段之卑劣,社会影响之恶劣,令人瞠目。彭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第243条的构成要件,涉嫌诬告陷害罪。
2.彭某等人故意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公然损害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尊严。凭空制造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黑恶势力”,并通过“以报假案、捏造理由起诉等软暴力手段”威胁彭某辞职。妄图通过虚构事实,丑化控告人及法定代表人形象,并利用粗俗的语言贬损其人格、名誉,进行传播扩散。其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246条的构成要件,涉嫌诽谤罪。
3.彭某等人的恶劣行径,已经对我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我公司受让某区150亩土地后,准备按既定计划进行***产业集群基地的开发建设。然而彭某等人利用其掌握的审批权,拒绝批准相关合同、请款申请等,实质性的阻碍开工建设,致使我公司收到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开工的通知》,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就在我司陷入其人为制造的“危机”、董事会、高管都很焦急的时候,彭某突然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向我司提出要担任土地开发平台公司董事长的要求,否则一切免谈。
在我司就土地开发事项召开临时董事会、就有关施工合同签署和开工时间问题形成决议后,彭某拒绝执行董事会生效决议,置控告人重大利益于不顾,并擅自向施工方发邮件、微信“恐吓”,表示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尚未经我公司内部程序合法授权签署”而无效,甚至毫无基本法律常识地向施工方宣称:“任何人(包括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我公司与贵司签署合同及在合同上使用我公司公章”,企图以荒诞理由阻吓施工方进场。彭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彭父干预司法,利用影响力插手案件处理
彭父系彭某之父,其多次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给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带来恶劣影响。经本公司了解,自我公司与彭某的民事诉讼开始后,彭父即至本市。公开资料显示彭父原为某省某厅副巡视员,现已退休。
1.在彭父到本市后,其出于私利,无视国家法律及党纪规定,运用私人渠道和关系,通过法院、公安等渠道为彭某请托说情,不仅直接妨碍本案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发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如上情形,可调取彭父近期通话、短信、微信记录,以确定其违纪违法行为。
2.2019年4月23日下午,法院依法对我司申请被告彭某限制出境措施组织听证,彭父作为旁听人员参与听证,但在听证过程中,彭父当庭公开、直接使用“某省政法系统老干部”、“副厅级级别”等与案件毫无关联措辞,如此以权压法、目无法纪的行为给案件听证正常进行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上述事实均有法院听证笔录及法庭同步录音录像佐证。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彭某等人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诽谤谣言,恶意举报诬陷,诋毁我司商誉,破坏生产,干扰司法诉讼,意图使控告人受到追诉的行为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已经涉嫌诬告陷害、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及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为维护我司合法利益,为涤清营商环境,特向领导反映以上情况,希望得到重视和紧急帮助!
顺颂
政祺!
某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