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实施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离岗仍追责!
近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建质规[2020]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 (豫建质安[2020]396号),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全面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具体措施: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安排不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单位三“禁止”,十“不得”
四、三“禁止”包括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
十“不得”包括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显失公允的条件和要求;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不得任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建设单位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项目负责人离岗仍追责。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采用“差别化”监管模式,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不影响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追究。
▌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2种情况不予通过!
近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一、违约失信认定。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国家发改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地方投诉专栏,及时调度各地受理投诉情况。
二、失信惩戒。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将按规定实施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约失信信息、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
▌住建厅:江苏省所有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实名制!
▌住建厅:这类企业申请资质,不再审查个人工程业绩!
▌住建厅:投标文件中存在这53种情形, 否决投标,12月1日起实施
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重要条款整理如下:
第六条 依法须必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等除外)。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外,在下列内容描述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描述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避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
(二)在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同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三)商务标中应明确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参与评审,并对不可竞争性费用(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单列。
(四)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使用的数据标准,以及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等有关要求。
(五)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暂估价、暂列金额形式计价的,招标文件应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参与评审。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设置保证金要求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项目需要提交保证金的种类、保证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应当接受保函(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形式。招标人应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额应与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对等。
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七)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要求时,应统一使用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分值,不得另行设置奖项加分项或扣分项以及不良行为扣分项。投标人除以下情形之外的其他的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案件、被执行信息等,不得作为限制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否决性或限制性条件:投标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在“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被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设置人员要求时,除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行政许
可发放证书的建造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提出证书要求外,不应对其他人员证书再作要求。不应以社会保险缴纳时长限制上述人员参与投标活动。
(九)设置投标条件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十)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确定,不得提高或降低资质资格排斥潜在投标人。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已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国家已取消的资质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得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投标人承包业务的必要条件。
(十一)设置业绩要求时,应合理设定时限要求,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业绩要求。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
(十二)设置招标范围时,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单位工程的具体划分按照相关工程的规范、标准或规定执行。
(十三)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了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暂停招标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否则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资格条件、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等逐一进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秉持审慎原则否决投标,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符合否决投标情形的,应依法按否决投标处理。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问题的,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要求,造成需要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依据法律法规重新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不应予以直接否决投标,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但其回复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编 辑:陈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