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5日7时26分左右,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有一人不慎从高处坠落,事发后被送往乐昌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20分左右死亡。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林*华,男,42岁,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

为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2023年8月6日乐昌市人民政府成立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依法展开事故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涉事工程名称: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发包方为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承包方为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承包内容及方式:1.内容:发包方将如下工程,由承包方拆除、制作安装。①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2、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价(含税价)为叁拾叁万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整(¥338934元)
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签订《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于2023年7月8日签订《外协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签订《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钢结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范围及内容为安装包清工(包含安装过程人工、吊车。包含工地工人一切安全事故(高空作业险不低于120万、伙食)。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
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0……,成立于1998年9月24日,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位于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法人是李*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万元,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浓硫酸、发烟硫酸、余热发电(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韶危化生字〔2021〕1003号;许可范围:硫酸(8万吨/年,1302)发烟硫酸(4万吨/年,723);有效期: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
2.承包单位
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3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公司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法人是黄*生,注册资本为叁仟玖佰捌拾捌万元整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其他房屋建筑业;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防雷工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房屋拆除;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消防设备及器材的销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17〕00036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D243057849;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2021年1月21日至2024年12月13日。
3.分包单位
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8日,公司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法人张*良,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清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装卸搬运;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城乡市容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房地产经纪;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单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周*军,男,57岁,湖南嘉禾人,系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及主要负责人。
2.黄*生,男,36岁,湖南湘乡人,系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何*军,男,39岁,湖南郴州人,系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4.谢*顺,男,39岁,湖南永兴人,系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
5.张*良,男,29岁,湖南郴州人,系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6.雷*胜,男,40岁,湖南嘉禾人,系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
7.韦*,男,46岁,广西东兰人,系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现场工人。
8.廖*平,男,36岁,广东乳源人,系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现场工人,有高空作业证。
9.黄*停,男,系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现场工人。
10.林*华(死者),男,42岁,广东乳源人,系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现场工人,高空作业证已于2017年12月15日过期。
(四)现场勘验情况
当事人坠落点位于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凉水塔与渣场之间的巷道中。凉水塔略高于渣场雨棚,涉事爬梯与渣场顶棚间约为22°,梯子到地面的高度为9.2—9.8米。爬梯总长约2.2米。(详见下图)

图1:事发现场平面图

图2:事发现场实况图1

图3:事发现场实况图2

图4 事发现场实况图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5日上午约6:50,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6名工人(雷*胜、韦*、黄*停、廖*平、林*华、雷*茂)正在开展施工前准备工作。工作安排为:雷*胜、韦*、黄*停、廖*平、林*华5人上渣场顶棚开展瓦片安装工作,雷*茂在地面做杂工和安全监管。
在工作准备期间,韦*、黄*停、林*华一起焊接了一个简易梯子,黄*裕停和林*华将梯子架设在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凉水塔与渣场雨棚钢架之间。梯子架设好后,韦*、廖*平、黄*停和雷*胜通过此简易梯子,陆续从凉水塔爬至渣场顶棚各自施工点位。
约7:20许,林*华通过爬梯准备到达渣场雨棚一根主横梁时,突然掉落,林*华马上抓住离其最近的一根横梁,整个人悬挂于横梁上。发现突发情况的黄*停立即回身施救。未等黄*停靠近,林*华坚持不住,坠落至凉水塔与渣场之间的巷道中。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林*华坠落后,在渣场顶棚的4人听到异响,廖*平马上察看,发现林*华坠落并告诉其余三人。事发当天约7:27,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雷衍胜安排工人韦*拨打120急救电话。4人陆续下到地面,此时林*华尚有意识。雷*胜安排韦*、廖*平、黄*停在现场照顾林*华,其与雷*茂、粤北化工公司总经理周*军前往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大门口等待120救护车。
约7:4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过现场紧急处理后,医护人员将伤者载至乐昌市中医院实施抢救,工人雷*胜和廖*平、粤北化工公司总经理助理许*强跟车陪同。当日9时许,林*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乐昌市工信局、乐昌市应急管理局、长来镇人民政府接事故信息后,迅速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对现场进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8月6日,乐昌市人民政府成立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8月8日,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及警示教育会议,研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有关事宜,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同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小勇同志约谈此事故涉事各方,要求涉事各方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尽快完成赔付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来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各涉事方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全力做好安抚工作。2023年8月21日,在乐昌市长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死者家属与涉事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就赔偿等善后事宜顺利达成一致意见。事故发生至今,未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林*华,男,42 岁,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
2.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8.7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1)林*华(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在无固定、无防护措施的构件上通行,且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2)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配备专职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未全面辨识施工现场安全风险,未采取可靠的风险方法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无建筑业企业资格的情况下承接建筑工程劳务项目;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配备专职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未全面辨识施工现场安全风险,未采取可靠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审查施工人员资质,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工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作业不规范、未严格采取高空作业防范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上岗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乐昌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事故单位的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单位,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处置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宣传等工作。2023年1月以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针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各项检查11次,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定期整改,并按期进行复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落实相关制度。
2023年2月17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落实相关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履行相关工作职责。3月5-8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小勇多次带队到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指导企业完善相关工作资料,现场安全指导,督促企业做好迎接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迎检工作,期间也陪同韶关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刘俊等人到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指导工作;3月9日,陪同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到时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3月16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罗莹带队到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根据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反馈的检查意见,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4月14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罗莹带队到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整改工作进度情况。4月26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彭晓路等到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及易制毒化学品检查。6月20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罗莹带队到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复查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反馈的问题。6月24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罗莹带队陪同韶关市安委办安全生产督查组,到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端午节安全检查。7月20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罗莹带队到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度废弃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专项检查。7月25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7月27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有关责令限期整改问题进行复查。
事故发生后,乐昌市应急管理局于8月6日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从涉事项目撤出作业人员并停产。8月7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深刻汲取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教训 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镇(街道)、各有关企业立即对辖区内相关行业开展全方位排查整顿,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处作业立即停止使用,落实专人限期整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零容忍、严执法”,密切跟踪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不留死角盲区,落实隐患闭环管理。专项排查整治期间发现隐患6处,现均已完成整改。8月11日,乐昌市应急管理局王小勇、分管领导罗莹和危化股工作人员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学军、分管负责人李道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曹政进行了约谈提醒,要求企业: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思想认识要提高一层,行动上要深入一层,措施上要细致一层。二是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零放过。三是全面加强整改,整改要及时、彻底。四是加强投入,提升科技水平。
综上,乐昌市应急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正常履职,建议认真反思、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长来镇人民政府,作为事故发生地的属地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以来共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5次,排查出隐患2次,现已完成整改。开具日常执法检查文书5份,隐患整改指令书1份。1月29日,长来镇人民政府应急办检查了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复工复产工作,要求该单位全面排查隐患,及时整治隐患,确保作业环境处于正常、安全、可靠的状态,方可复工复产;五一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长来镇召开了“长来镇2023年五一期间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于4月26日检查了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该单位:组织开展“五一”期间安全防范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大排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汛期的三防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月期间,长来镇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广泛动员,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长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长来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南粤行”活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23〕37号),并于6月9日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传达《长来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长府发〔2023〕39号)文件精神,要求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7月21日长来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再次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事故发生后,长来镇人民政府迅速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对现场进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并对涉事项目开具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从涉事项目撤出作业人员并停产。长来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各涉事方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全力做好安抚工作,有效防止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2023年8月21日,在乐昌市长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死者家属与涉事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就赔偿等善后事宜顺利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长来镇人民政府在监督管理中正常履职,建议认真反思、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属地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分类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林*华
林珍华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在无固定、无防护措施的构件上通行,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3条1的规定;且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2的规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林珍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处罚的单位
1.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全面辨识施工现场安全风险,未采取可靠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3、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和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5的规定,建议由乐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6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2.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劳务承包;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配备专职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未全面辨识施工现场安全风险,未采取可靠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审查施工人员资质,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7,第二十八条第二款8,

第三十条9和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10的规定,建议由乐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1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黄*生
黄*生作为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黄罗生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严格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黄*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12的规定,建议由乐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13的规定,给予黄罗生行政处罚。
2.谢*顺
谢*顺作为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14的规定,建议由乐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5的规定,对谢望顺进行行政处罚。
3.雷*胜
雷*胜作为涉事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雷衍胜未严格落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报备施工工人流动情况,改变施工通行方式后未报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全面辨识施工现场安全风险,未采取可靠的风险方法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

14的规定,建议由乐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6 的规定,对雷衍胜进行行政处罚。
4.张*良
张*良,系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对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为涉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张健良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严格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张*良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17的规定,建议由乐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给予张健良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包单位,与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工程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做到在涉事工程开展期间每日巡视厂区及涉事项目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履行了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建议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抓实抓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事故教训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教训
1.施工方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能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现场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严格审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证持有情况,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2.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未持证上岗,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有关部门、属地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检讨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切实落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减少和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建议乐昌市应急管理局、长来镇人民政府根据监管职责,责令事故有关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报告中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实闭环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着重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湖南源桓建设有限公司、郴州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牢记事故教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事故警示作用;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熟知度和安全意识,切实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渣场雨棚制安及维修工程项目
“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