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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日期:2026-05-01 16:58: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胶州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胶州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白皮书(2025)》及8起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2025年胶州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用扎实举措和鲜明成效书写知识产权保护新篇章。

胶州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工作理念,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上合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保障。

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2025年,胶州法院受理胶州、平度两辖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81件,同比减少109件,降幅为15.8%,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18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10件,涉及美国、英国、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著作权侵权占比提升且案由集中。著作权纠纷中常见的侵权情形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转载使用图片、低价转卖传播网课、销售盗版书籍等。2025年,胶州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63.7%,相较于2024年上升约20%,案由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居多,多见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二是商标侵权呈现渠道、领域与经营形态多维特点。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特点体现在:首先,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权产品,或利用他人商标引流宣传自身产品,覆盖各类产品,常见于实体制造业;其次,在部分产业集聚区,商标侵权呈现明显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第三,实体店铺经营中的字号、门头招牌侵权易发。

三是权利人多以不正当竞争作为兜底诉求。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起诉的案件数量虽然占比不多,但多数案件中权利人在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或著作权侵权的同时,也会主张涉案侵权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兜底诉求。

四是知识产权案件整体调解比例较高。著作权纠纷中当事人调解意愿相对较强,商标权纠纷中当事人调解金额可协商空间通常较大,约60%的案件在侵权事实明确后能够达成调解或和解,主要有三种结案方式,包括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调解、当事人和解后原告撤诉、当事人私下和解后原告经传唤未到庭按撤诉处理。

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

白皮书显示,胶州法院紧扣上合示范区发展重点,精准对接新质生产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司法需求,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提升批量案件化解效率。针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类型集中、情节类似现状,对事实明确且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批量案件,确立统一裁判标准,依法高效裁判;对同一侵权人提起的批量诉讼案件,通过批量案件披露掌握其近一年全国诉讼情况,明确调解标准并充分释法明理,提升调解意愿,推动案件统一高效化解。

二是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合理划分生产与销售责任。商标侵权案件多为销售者被诉,也存在权利人一并起诉产销双方、主张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形。基于生产与销售行为在行为性质、主观过错以及对侵权后果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胶州法院精准厘清侵权链条,合理划定责任边界,平衡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和市场主体利益,避免连带责任滥用。

三是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针对网络侵权渠道难追踪、侵权行为隐匿难定性、跨地域起诉难推动等痛点,胶州法院坚持严格审查当事人权利合法性及授权真实性,避免皮包公司利用商标权利空转滥诉;对于权利来源合法且授权真实的当事人,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严格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

四是全面延伸司法服务,凝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合力。胶州法院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常态化开展法庭开放日、庭审观摩等活动,发布《致广大零售业经营业主的一封信》,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化与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胶州市公安局、胶州市工商联等部门协调联动,积极构建“行政+司法+协会(商会)”协同保护格局,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下一步,胶州法院将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部署,立足司法职能,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聚焦新兴领域、新类型纠纷强化裁判规则指引,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稳中求进、提质增效,为上合示范区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创新型产业体系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

盗用商品详情页图片惹官司

被告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深圳某科技公司系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汽车应急启动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单位,专注于汽车多功能应急启动电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后其将产品特性文字描述、参数表格排版、检测报告、投保信息图文等内容,通过独特的版面编排、色彩组合及栏目设置汇编成整体的商品详情页,发布于网店产品介绍详情页面。

青岛某新能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抖音店铺中公开使用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商品详情页图片极其近似的图片进行宣传。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其商品详情页对各类数据及材料进行了独创性编排,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青岛某新能源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某新能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等共计30万元。

被告青岛某新能源公司辩称,产品文字说明、检测报告、投保信息等内容不具有独创性,商品详情页不构成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比对,深圳某科技公司、青岛某新能源公司商品详情页在背景颜色选择、版面设计、页面布局、区块设置以及区块项下的内容编排位置与内容的展现形式均具有较高程度的相似性,部分对应区块亦使用了相同的图片和文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对其产品相关的数据及其他宣传材料进行汇编,在内容选择、排版设计等方面体现出独创性,该商品宣传页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青岛某新能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深圳某科技公司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释明,青岛某新能源公司删除了其淘宝、抖音店铺相应的商品详情页。综合实际情况,胶州法院对这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新能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以判决形式确认,若商品详情页展示图在选材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展现出作者的智力劳动,便可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盗用宣传素材、复制宣传海报等行为都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市场经营者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竞争力,切勿抱有“抄图省事”的侥幸心理,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赔偿责任,还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

案例二:

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图片构成侵权

经调解幼儿园删除图片赔偿500元

【案情简介】

某幼儿园在微信公众号上定期发布每周菜谱,便于家长了解孩子在校的生活饮食。为了让菜谱更直观生动,校方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孟某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为菜谱插图。孟某作为摄影爱好者,发现其分享在网络上的图片未经其许可被使用,立即取证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幼儿园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孟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等共计1万元。

被告某幼儿园认为,其经营主体性质为事业单位,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其作为教学单位使用该图片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且所使用的图片系网络免费下载,也并未通过侵权行为盈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幼儿园虽属于教学单位,但其在微信公众号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并非用于教学,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且是否因使用行为盈利,并不能构成侵权的免责事由。

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幼儿园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删除了该图片,并表示后续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孟某考虑到涉案文章阅读量少,同意适当降低赔偿标准,减少纠纷对双方的负面影响。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孟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等共计500元。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网上图片大多受著作权保护,未经授权的使用即便用于公益,也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公益并非侵权的免责事由。某幼儿园将图片用于运营宣传,属于商业性质而非教学性质,不属于“合理使用”,无法援引“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合理使用条款进行免责。有关新媒体运营主体在使用作品时应增强版权意识,严格审核素材来源,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

案例三:

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品标识

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

【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持有食用香料注册商标,该商标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获得了诸多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商业价值,其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某餐饮配料公司使用该商标。某食品配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商品标识用于产品包装。某食品公司与某餐饮配料公司认为,某食品配料公司构成侵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某食品配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含有侵权商标标识的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物,并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商标权纠纷专业性较强,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派商事调解组织中的专业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由法官指导调解。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详细说明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品标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劝导当事人,借用其他品牌影响力无法形成自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难以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最终,某食品配料公司承认侵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食品配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含有侵权商标标识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包装物,承诺不再实施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食品公司、某餐饮配料公司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引发的侵权纠纷。在经济快速发展、商业竞争激烈的当下,此类商标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中,法院结合纠纷类型,指派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将综治中心的统筹协调能力、商事调解组织的专业调解经验以及法院的司法权威有机融合,凝聚解纷合力,促推纠纷高效化解,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同时通过“柔性”方式协商化解,避免因陷入诉讼给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实现双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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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胶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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