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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报告中对于同一事实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违反廉洁纪律怎么区分?

   日期:2026-05-01 10:57: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审查调查报告中对于同一事实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违反廉洁纪律怎么区分?
在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实践中,大量违纪事实同时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廉洁纪律”两类性质。这类问题在撰写审查调查报告时,该如何定性?是否需要同时列明两类违纪?如何避免重复评价?

一、为什么会出现竞合?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核心是反对“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其中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表现形式,如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章节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同一事实必然同时符合两者。

根据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编写的《纪检监察审理实务研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口径的明确要求,凡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属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同时也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在审查调查报告中,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应当将此类问题集中归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板块单独表述,不再在“违反廉洁纪律”部分重复罗列。

这一原则的核心逻辑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体现,更突出“作风建设”的政治属性。

二、定性原则是分类处理,避免重复评价

根据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及各级纪委监委的实践共识,对竞合问题的处理遵循以下规则:

1.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优先,单列统计
在审查调查报告的违纪事实部分,应当按照“违反党的纪律”板块下的顺序: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凡是属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的行为(如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公款旅游、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一律放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部分表述,不在廉洁纪律部分再次罗列。
2.仅涉及廉洁纪律但不属于“四风”的,留在廉洁纪律部分
比如: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为亲属谋取利益等行为,不属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禁止的“四风”问题,仍应放在“违反廉洁纪律”部分表述。
3.量纪时作为从重情节
虽然事实层面竞合,但在处分量纪时,一般不因同一事实同时适用两种违纪条款加重处分,而是将其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情节予以考量。但如果该行为本身属于顶风违纪(即八项规定出台后仍不收敛),则属于从重情节。

三、具体判断标准

实践中,判断一个违纪事实是否应列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板块,主要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中央明令禁止的“四风”问题。目前统一口径的“四风”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违规公款吃喝,如无公函接待、超标准接待、同城接待、转嫁费用等;
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如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借用占用车辆;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违规赠送;
违规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如借机敛财或造成不良影响;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如擅自设立奖金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公款旅游,如借学习、考察、培训之名变相公款旅游;
  • 楼堂馆所违规问题,如超标准装修、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
  • 其他“四风”问题, 如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参加隐秘聚会等。
而常见的违反廉洁纪律但不属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则包括: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利用职权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搞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这些行为不涉及“四风”的典型表现形式,应归入廉洁纪律部分。

四、审查报告中的写法要点

在撰写审查调查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部分,严格按照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顺序排列。
2.对属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全部集中写在该板块,每一条事实写完后,不再在廉洁纪律部分重复写。
3.在每一笔问题后,引用的党纪条文既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应的廉洁纪律条款,也要引用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条款或表述(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4.在“处理建议”部分,应当综合认定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性质,并将其作为量纪情节,不再重复计算违纪种类。
案例:某局长张某违规接受辖区企业主李某安排的宴请,消费金额3000元,并由企业主买单。
错误写法是“(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21年5月,张某接受李某宴请,消费3000元。(二)违反廉洁纪律。2021年5月,张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消费3000元。”
同一事实被分成两个板块重复叙述,既造成报告冗长,又容易给人两次处理的错误印象,且不符合统计口径。
正确写法是:“(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8年至2021年,张某先后3次接受辖区内企业主李某安排的宴请,费用共计8800元均由李某支付。其中,2021年5月,张某在××酒店接受宴请,消费3000元。张某还存在其他违规接受宴请问题。

同时,在“处理建议”中可以表述为:“张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以严肃处理。”

五、特殊情况处理

情形一:同一事实同时构成多种违纪(如既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又违反组织纪律)。例如,某领导违规组织公款吃喝,同时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情况(如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此时应分别在不同板块列明,不属于重复评价,因为构成不同的违纪构成。
情形二:一个行为涉及多个具体“四风”问题。例如,某干部公款旅游且期间违规收受礼品。应当在同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板块下分别叙明,不要拆到不同板块。
情形三:对职务犯罪中的“四风”问题。如果受贿行为中收受的财物同时也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内容,在违纪事实部分仍应列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板块,但在涉嫌犯罪问题部分不再重复定性,而是作为受贿犯罪事实表述。这与“重复评价禁止”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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