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丨天元西安基金和投资专业委员会 尤东鸣
Tian Yuan Law Firm
行业洞察
NEWS

文章速览
NEWS CONTENTS
PART .01 >>>>>>>>
新法速递
PART .02 >>>>>>>>
行业资讯
PART .03 >>>>>>>>
处罚案例
PART .04 >>>>>>>>
裁判观点

PART 01

新法速递
Express Delivery Of New Laws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大模型技术应用规范》
为促进资产管理行业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经营机构规范、合理运用大模型技术提升服务水平,有效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了《基金经营机构大模型技术应用规范》(T/AMAC0004-2026)(以下简称《规范》),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4月3日起实施。
《规范》为团体标准,正文共12个章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总则、参考框架、基础设施、数据管理、模型服务、应用技术、安全管理、场景应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协会对2022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4月1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指引》同步废止。
《指引》共7章3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重构考核核心导向,刚性锁定中长期考核权重。二、新增薪酬总额约束,优化薪酬分配结构。三、扩大递延支付范围,强化长周期支付约束。四、大幅提高强制跟投要求,深化利益绑定。五、建立阶梯式薪酬奖惩机制,明确刚性降薪标准。六、新增治理端约束,绑定股东分红与持有人利益。七、健全全链条问责追索机制,覆盖离职、退休人员。八、全面推行长周期考核,覆盖全核心岗位。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有效履职,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
《董秘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职责范围。细化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外部沟通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二是健全履职保障。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提供保障,促进董事会秘书充分依法履职。三是完善任职管理。提升董事会秘书任职的专业素养及合规要求,禁止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兼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对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事项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董秘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PART 02

行业数据
Industry Data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运行数据

2026年3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11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家。2026年2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73家。
2026年2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2,368只,新备案规模1,192.99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86只,新备案规模822.51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65只,新备案规模132.32亿元;创业投资基金517只,新备案规模238.17亿元。

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资管产品备案运行数据

截至2026年3月底,我国境内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共165家,其中基金管理公司150家,取得公募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15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7.53万亿元,较上月下降了1.08万亿元。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运行数据

2026年3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新增备案132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1,027.61亿元。此外,新增备案规模前三的ABS基础资产分别为:融资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和小额贷款债权,备案规模分别为336.85亿元、210.45亿元和182.12亿元。
截至2026年3月底,ABS存续2,759只、23,842.54亿元。其中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所投ABS存续89只、规模2,134.13亿元。此外,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不动产持有型ABS、CMBS、融资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的ABS存续规模合计18,773.54亿元,占总存续规模的78.74%;其余基础资产的ABS存续规模合计2,934.88亿元,占总存续规模的12.31%。


PART 03

处罚案例
Punishment Cases


陕西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因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经查,陕西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一是存在人员、业务混同问题,该公司被浙江某公司控制,在浙江某公司的办公电脑中,记载着陕西公司的账户信息,并由浙江公司安排财务代理陕西公司记账服务;二是虚假填报高管人员信息,陕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均表示,其是为了配合陕西公司进行虚假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三是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决定撤销陕西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登记。

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被暂停产品登记十二个月
经查,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承诺保本保收益;二是未能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外部人员以员工身份认购产品;三是未按照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四是非专业化运营,担任非备案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决定暂停该机构产品登记十二个月。

广东某投资集团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被暂停受理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经查,广东某投资集团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挪用基金财产;二是未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三是过往向协会保送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此外,未按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当事人申辩认为,一是主观上不存在挪用资金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挪用行为,并同意在投资人提出要求后改正;二是关于协议约定的披露内容,已经在项目群、合伙人会议、微信予以披露;三是公司在程序问题上的疏忽,未影响投资人的实际利益。
协会认为,相关违规事实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据此认定违规事实,依照自律规则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对当事人的辩解不以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暂停受理该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PART 04

裁判观点
Viewpoint




前 言
投资人投资目标公司后,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必然参与到目标公司的决策和日常中,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关系,既有可能存在一致性,也有可能存在对立的。但是,回购条件的成就,毕竟是有利于投资人的条件,因此在实务中,关于投资人在回购条件成就过程中的作为,也就成立评判投资人的回购权是否生效的重要标准。
1.投资人正常履行股东权利,无需对回购条件成就承担责任。
01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投资方与原股东等签订《投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目标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仍未实现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公开发行和上市,则投资方可要求原股东收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上市对赌的期限届满,由于目标公司未能如期上市,投资方要求原股东按约定受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原股东认为,投资方实际参与目标公司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无法上市系由投资方所促成,投资方不正当地促成回购条件成就,应当视为回购条件不成就。双方遂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02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上市,已是既成之事实,关于投资方是否不正当地促成股权回购条件成就的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方投资的核心目的是获取利润,若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成功上市,则投资方可获得远超回购金额的利益。因此,投资方不存在使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动机。第二,投资方委派人员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属于正当的公司管理行为,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投资方存在不正当促使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事实。
第三,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投资方委派人员存在违规操作,阻碍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妨碍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均系多方人员集体决策的结果,并非投资方委派人员一人所为,且参与集体解决并不必然导致经营成果恶化。
第四,从公司治理架构来看,投资方并非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将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全部归结于投资方。
第五,一般来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系由多方面原因所致,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经营恶化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驳回被告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认定回购条件已经成就,被告需要按照《投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履行回购义务。
03
天元观点

回购条款是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正常经营结果导致的回购条件成就,难以抗辩。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同为股东的控股股东和投资人股东,双方均希望公司发展良好,难以证明投资人股东决策动机存在恶意,而以恶意的行为促成不利的后果,也需要证明彼此的“因果关系”,这一点就更加难以证明。因此,作为财务投资人,正常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很难被证明恶意促成条件成就。
2.投资人股东以积极作为或者消极怠慢促成不利条件,有可能被认定促成回购条件成就,进而丧失回购权。
01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0日,JF中心、HK医疗公司作为投资方,与LY商务中心等13家合伙企业(原股东、转让方)及徐某(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关于三家目标医院公司(以下统称“目标医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JF中心受让了99.9%股权,HK医疗受让了0.1%股权。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公司治理”条款载明:目标医院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均由JF中心委派或垂直管理,实际控制人徐某保证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目标医院运行。同日,上述各方主体又签订了《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方向投资方作出业绩承诺,即目标医院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三年业绩承诺期)实现税后净利润总和不低于1.34亿元,并对每年的利润目标分别作出具体约定。若期限届满不能完成业绩目标,转让方LY商务等需对投资方JF中心和HK医疗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并由实际控制人徐某承担连带责任。徐某继续担任目标医院董事长。
2018年初,三家目标医院经投资方JF中心、HK医疗形成股东会决议,暂停徐某在三个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次月,投资方JF中心、HK医疗以三家目标医院2017年度未达约定业绩目标为由,要求实际控制人徐某支付现金补偿款。随后,转让方LY商务及实际控制人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各方签订的《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
02
法院说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徐某在对赌期间担任公司董事长,是《业绩补偿之补充协议》实现的重要条件。在股权转让后的董事会组成和决策中,徐某担任董事长即意味着承担未来3年三家目标医院的经营管理决策管理职责,以继续发挥其作为原股东及管理层的经营管理优势。第二,原股东及实控人丧失经营控制权后,不应继续承担经营业绩不达约定的补偿。2008年初,受让方全盘接管管理公司,原股东指定的管理层不再管理经营目标医院,仍由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经营业绩不达约定的补偿,明显加重了原股东所应承担的风险,也有悖公司法基本原理。第三,投资方暂停原管理层职务的行为导致业绩补偿约定丧失基础,构成根本违约,原股东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投资方的上述行为导致《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业绩补偿条款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LY商务中心等13家合伙企业及徐某有权要求解除《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2018、2019年度业绩补偿条款。第四,业绩补偿条款的解除不影响徐某在职期间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徐某被停止和免除董事长职务对2017年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因此,《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关于2017年度业绩补偿条款不应予以解除。
03
天元观点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和《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并购之后三年对赌期间内,原股东与投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约定了目标医院的经营管理方式,即仍以原管理团队作为目标医院的运营团队,并在此前提下形成的对赌条件。但是,作为投资方,在协议履行到第二年即解除徐某的董事长职务,显然构成违约,为过错方,打破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因此,对于徐某被解职后的回购责任,作为回购方一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权利,自然无法承担回购义务。

END

本平台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观点或其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若需要专业法律咨询或分析,欢迎联系我们。转载事宜请发送信息至后台获取授权,须注明来源及出处。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注我们,了解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