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禄军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本局在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中,发现你公司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2026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雷山县丹江镇和谐家园”进行现场核查,无法通过该地址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禄军的预留电话为空号,监事朱建宏预留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本局向你公司注册地址所在管辖社区发函协助调查,社区回复:“从2023年至今未发现你公司在雷山县丹江镇和谐家园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2月13日,本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雷市监责改〔2026〕14号),并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邮寄到你公司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李禄军家庭地址。寄往公司地址的邮件因“查无此收件人(含单位)及电话空号”被退回;寄往法定代表人李禄军家庭地址的邮件发出后,至本调查终结之日未获任何回应。经查询,你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4日和2025年7月2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日,你公司仍未补报上述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你公司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属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满足“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贵州省禄军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本告知书,本局现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送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青青、唐艳香联系电话:0855-3331302
联系地址: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