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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 事故调查

   日期:2026-04-30 00:26: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 事故调查

       2024年4月18日13时43分许,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在1235平台爆破区域装药过程中发生一起早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09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精神,旗委、旗政府以及旗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排险、善后等工作。为积极稳妥处理相关问题,扎实做好伤员救治、现场隐患排除、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信息上报、舆情管控等工作,迅速成立了伊东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爆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并在事故现场设立了指挥部。同时邀请旗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在装药作业过程中炮孔内温度增高引发民爆物品发生爆炸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湾子煤炭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0675094180,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营业期限:2013年4月26日至长期。住所: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店塔社。

2023年9月2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延期换新),证号为:C1500002011071120115763,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0万吨/年,矿区面积8.46平方公里。

2.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爆破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4686531307Q,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爆破作业,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91号。2022年6月30日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1500001300049,资质等级:二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1〕005167号,许可范围:营业性爆破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3.鄂尔多斯市磐宏爆破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鄂尔多斯市磐宏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66922629H,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注册资本:壹亿元,许可项目:爆破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修装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汽车城。

    2022年6月30日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1500001300171,资质等级:一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2021年5月2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1〕005129号,许可范围:营业性爆破作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5月28日。

(二)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三井(石湾子煤矿前称)原为房柱式开采煤矿。2012年,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内煤局字〔2012〕368号”文件下发《关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咀子等五座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的批复》,原则同意伊东集团石湾子三井原房柱式开采采空区进行灾害综合治理。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

(三)灾害治理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石湾子煤炭公司

    石湾子煤炭公司成立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组长:孙某某(事故发生当天出差),副组长:秦某某(事故发生当天请假),组员:肖某、邱某、张某(当天安全员)、刘某。当天带班矿长:陈某某。2023年11月20日石湾子煤炭公司与爆破作业单位红旗爆破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3年12月25日石湾子煤炭公司与监理公司鄂尔多斯市磐宏爆破有限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监理合同。日常在爆破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后,石湾子煤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退出警戒线外,对警戒线外的人员和机械进行疏散清退。

2.红旗爆破公司

    红旗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红旗爆破公司在石湾子灾害治理区设立了项目部,项目经理:何某某,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赵某某,负责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工程技术人员:陈某某,负责编制单次岩土爆破施工方案;专职安全员:李某,负责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爆破作业现场的警戒、监督检查工作。

3.监理单位

    磐宏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在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派出安全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某,监理工程师:费某某,监理员: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日常现场监理是胡某某,胡某某不能履行职责的时候,磐宏爆破公司会派其他两人。张某某、刘某某日常不在现场。按照《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石湾子灾害治理区所有土石方爆破工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理。

4.政府监管部门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准公发〔2022〕318号)第五条: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对基本制度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爆破作业备案,受理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大队危管中队责任区划分情况》,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由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危管中队南部责任区监督管理。2024年以来,治安管理大队危管中队南部责任区民辅警对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爆破作业施工现场进行了3次安全检查,分别是:

(1)2024年1月25日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作出《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日常安全检查意见书》,未发现安全隐患。
(2)2024年3月14日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作出《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日常安全检查意见书》,发现爆破日志未规范填写、未放置爆破公告牌,在处理意见栏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3)2024年4月18日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时发生事故。
(四)爆破工艺流程
    爆破设计采用电子雷管和乳化炸药作为起爆药包引爆铵油炸药。爆破作业前先编制爆破设计,设计由具备相关资格的技术人员根据地形、地质、周围环境和工程目的等情况进行编制。
    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在爆破前召开班前会并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兼爆破队队长)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点名,详细分工,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派人警戒。装药前检查爆破现场是否具备爆破安全条件,具备安全条件后依次进行爆破器材的领取、装卸、运输警戒,然后进行装药、填塞、爆破网路敷设、爆前检查与现场清理、人员清点与爆破警戒、起爆、爆后检查、解除警戒、人员点名、剩余爆破器材处理、爆后总结等。

(五)1235平台单次爆破设计情况
1235平台单次爆破设计采用一般露天采矿爆破说明书,未制定相应火区、采空区专项爆破方案。同时将1245平台部分爆孔与1235平台爆孔设计在一起。设计人:陈某某,审核人:赵某某(赵某某已不在该项目部,签字存在代签现象),批准人:袁某(石湾子煤炭公司总工),现场监理员:胡某某。

(六)事故发生当日爆破作业及现场情况
2024年4月18日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当日计划爆破作业有1245平台爆区(294孔)、1255平台爆区(111孔)、1235平台爆区(167孔)、1295平台爆区(310孔),共计4个爆区。计划使用铵油炸药38800kg,乳化炸药312kg(起爆药包使用),电子雷管883发。起爆网络均采用数码电子雷管逐孔起爆(爆区位置见图1-1)。经调查,当天在爆破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当天1235平台爆区未制定火区、采空区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爆破公司未按照《全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中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实现视频全程监控无死角,同时接入民爆服务云平台。在事故调查期间,未能通过布控机调取当天1245、1255和1235平台爆破作业现场视频。

图1-1 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4月18日爆破区域图

(1295平台爆区未装药,未标注)

(七)事故发生位置及爆破物品使用情况
爆破事故炮孔位于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区,该爆区共计炮孔167个,1235平台当天出库铵油炸药7680kg、乳化炸药54kg、雷管168枚。

事故炮孔具体位置情况如图2-1所示。

图2-1 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破区域事故炮孔位置图

(八)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8日6时20分,项目经理何某某在早饭期间,安排押运员刘某某、司机李某某驾驶危运车(蒙A92E65),押运员郝某某、司机刘某某驾驶危运车(蒙AX0035)去民用爆炸物品库房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何某某、爆破员刘某某、煤矿安全员张某、保管员李某某驾驶皮卡车去库房领取民用爆炸物品。

当天计划爆破作业有1245、1255、1235和1295平台爆区。

1245和1255平台爆区分别于10时37分、11时32分起爆,爆后检查正常。

12时左右,从视频(石湾子煤炭公司区域监控)调取显示,有抽测孔温的动作。

12时20分炸药车进入1235平台,12时26分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李某、李某某、刘某某装药前警戒,保管员郝某某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刘某某对电子雷管扫码注册,何某某、臧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刘某某领取、装药、填塞和网络连接,郝某某现场数据采集,何某某是现场安全员,陈某某是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胡某某是现场安全监理员。

13时25分安全员何某某、爆破员韩某某、保管员李某某驾车跟随炸药厂危运车去1295平台卸铵油炸药。随后何某某留在1295平台看管炸药,韩某某、李某某返回1235平台继续作业(韩某某位于1235平台北面进行填塞,李某某位于1235平台南面清理爆炸物品空包装袋)。

13时40分许,准格尔旗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1245平台北路口装药警戒点对该次爆破作业进行检查。

13时43分,爆破员臧某某在沿1235平台爆区坡顶线由南向北第1排第5个炮孔装药过程中发生爆炸。

(九)事故发生后现场情况
根据202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无人机拍摄事故区域图片及视频、矿区工程地质资料、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爆破公司相关人员对爆破事故区域进行的描述可知:事故炮孔位置周边岩体节理发育,采空区巷道及浮煤自燃已引发明火。具体详见图3-1、3-2。

3-1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破区事故孔及高温火区采空巷道位置图

图3-2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破区域红外线热成像图

(十)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伤亡人员情况(附件1)。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2.09万元。两名伤者的医疗救治和赔偿费用红旗爆破公司已向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提交了工伤申请材料,正按照工伤认定流程给予赔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3时43分,爆破员臧某某在沿1235平台爆区坡顶线由南向北第1排第5个炮孔装药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前,准格尔旗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爆破作业警戒线处进行检查。事故发生后,公安局工作人员将该起事故向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进行了上报,公安机关向人民政府进行了汇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现场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爆破公司陈某某和李某某先后驾车将事故现场的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和张某某搀扶到车上,送往羊市塔卫生院,经医生简单处置后,何某某、郝某某在陈某某和李某某的陪同下坐救护车前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进行医治。李某驾车和胡某某将徐某某送往羊市塔卫生院,经医生诊断,确认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4月18日16时左右,红旗爆破公司再次核对人员时发现臧某某失联,由于现场留存大量爆破物品未引爆,无法安排人员进入现场搜救。4月19日7时35分左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航支队用无人机在爆破作业现场1245平台爆堆里发现疑似人体组织,经DNA比对确认为失联人员臧某某,4月20日16时45分,将人体组织收集后送到殡仪馆。

2.后期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管控。在此期间爆破公司邀请了三名专家在靠近距爆炸点300米左右进行实地勘察,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无人机航拍影像资料,编制了《排爆方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现场指挥部人员同意,2024年4月22日8时30分左右现场指挥部对排爆任务进行分工安排,排爆现场设置9个警戒点、1个起爆点、1个指挥点、排爆人员3名。上午11时左右,3名排爆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现场散放的雷管进行组网,将现场散放的炸药移出挡墙。12时左右进行起爆,半小时后对排爆平台进行爆后检查,经排爆人员检查,现场无盲炮、哑炮。对移出挡墙外的炸药装入危运车辆,设专人看管,并对剩余炸药数量进行清点,清点完毕后上报治安大队,随后治安大队委托泰福爆破公司对剩余炸药进行销毁。至此,后期处置完毕。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旗相关部门和红旗爆破公司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部费用进行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4年4月25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红旗爆破公司将两名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期的医疗救治和赔偿费用红旗爆破公司已向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提交了工伤申请材料,现正按照流程进行工伤认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红旗爆破公司现场人员救援及时,伤者得到有效救治。救援结束后公安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封锁管控,后经专业人员制定了排爆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现场指挥部同意,于2024年4月22日进行了排爆。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处置工作得当,未引发二次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灾害治理区煤层顶板高温火区与露天台阶爆破振动共同作用使事故炮孔及周边岩体内部节理进一步扩展,导致事故炮孔与高温热源之间形成贯通,高温热源进入事故孔内,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在装药过程中,事故孔内温度增高引发孔内民爆物品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炮孔位于2条采空巷道之间的高温火区,巷道中间岩体节理发育,均已发生坍塌。基于上述现场情况,原因分析如下:

1.爆破装药作业过程中炮孔受巷道高温作用导致事故炮孔温度升高引起早爆事故。

受原井工矿巷道掘进穿爆工艺影响,采空巷道连接处岩体内部节理发育。结合当日1235平台爆区位置处于高温火区上部,岩体强度在高温火区作用下降低,导致事故炮孔及周边岩体节理扩展,当节理扩展至高温火区与事故炮孔贯通时,高温热源及明火进入炮孔,致使炮孔温度升高。当爆破作业人员将民用爆炸物品装填至该炮孔后,民用爆炸物品受炮孔内高温作用形成早爆。

2.爆破振动作用导致事故炮孔内孔壁及周边岩体节理扩展并与高温火区贯通,高温热源进入事故炮孔内,导致炮孔温度升高引起早爆事故。

2024年4月18日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当日计划4个爆区实施爆破作业,事故前1245、1255两个爆区爆破作业结束。其中1245平台爆区距1235平台爆区事故孔水平距离约30米。1235平台爆区为第三爆区。由于1235平台岩石长期受爆破振动影响,导致事故炮孔及附近岩体内部损伤累积,节理发育。其次,事故孔周边岩体受石湾子煤矿6-2号煤层上部采空巷道自燃高温炙烤(2处采空巷道相距6米,事故炮孔位于两处巷道之间),导致事故孔及周边岩体强度降低。爆破振动对1235爆区内强度降低的事故炮孔及周边岩体产生扰动,使炮孔内及炮孔周边岩体节理贯通至高温火区。此时高温热源进入事故炮孔内。在爆破装药作业时,作业人员将民用爆炸物品装填至该炮孔内,炮孔内民爆物品受高温作用影响,发生爆炸,形成早爆。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4年4月19日、20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委托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徐某某和臧某某的尸体组织进行尸表检验并分析死因。2024年4月24日,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徐某某死因符合爆炸致颅脑崩裂心脏等脏器破裂而死亡;臧某某的死因符合爆炸致颅脑崩裂、肢体及脏器碎裂、缺失而死亡。

(三)间接原因
1.红旗爆破公司项目部爆破作业当天,班前会流于形式,参会人员不全,爆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1235作业平台是采空区、高温区,在爆破作业前,未严格按照《总设计方案》对孔温进行逐孔测量,未能及时掌握孔温变化规律。

3.2024年4月18日岩土单次爆破设计不规范,未按照“一炮一设计”,将1245平台部分爆孔与1235平台爆孔设计在一起。审核人签字存在代签现象。

4.红旗爆破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岗位责任制不健全,在爆破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5.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员未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对验孔测温进行全过程旁站,爆破公司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逐孔测温这一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

6.石湾子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对红旗爆破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导致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7.准格尔旗公安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管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单位
1.石湾子煤炭公司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红旗爆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红旗爆破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

2.红旗爆破公司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作业计划既定分工组织实施现场作业,违反专人专职规定,作业人员随意变换工种、自由组合,混岗现象严重,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爆破作业现场,火区、采空区进行爆破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孔温进行逐孔测温。

3.监理公司
现场监理员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按照《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火区、采空区孔温测量和验收进行旁站监督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在火区、采空区未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并如实记录,现场监理员未发现并督促按要求测温。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对现场监理履职情况是否到位未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关监管部门
准格尔旗公安局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暴露出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监管水平不高。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何某某,男,群众,现任红旗爆破公司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对火区、采空区进行孔温测量并如实记录;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何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红旗爆破公司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部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制定火区、采空区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测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赵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李 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红旗爆破公司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爆破作业现场的警戒、监督检查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参与施工计划及施工措施方案中安全相关内容的编制;未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李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胡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现场监理员,负责爆破作业期间旁站监理。在履职过程中未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旁站;未督促爆破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胡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陈某某,男,群众,现任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单次岩土爆破施工方案。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火区、采空区专项爆破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白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费某某,男,群众,现任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负责巡视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在履职过程中未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张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爆破方案,检查监理人员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对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孙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孙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矿长,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红旗爆破公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高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落实发包单位主体责任,对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袁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红旗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批。在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爆破公司提供的《单次岩土爆破设计方案》,对项目部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秦某某,男,群众,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矿长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石湾子煤炭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请假)。在日常履职过程中疏于对爆破公司项目部管理,对爆破公司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陈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副矿长,负责公司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为带班矿长,负责对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在当天履职过程中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现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张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当天爆破作业区域在警戒前爆破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测温,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准格尔旗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意识淡薄,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违章作业严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

2.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磐宏爆破公司对派出的安全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理员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爆破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爆破作业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现场监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和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元)。

3.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爆破作业以包代管,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于爆破公司项目部班前会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元)。

(三)其他建议
建议准格尔旗公安局向准格尔旗委、旗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做好高温区、火区的孔温测量工作,高温炮孔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装药爆破作业,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加强现场管理,明确爆破施工项目现场管理职责和分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督促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设计及施工方案实施爆破作业,确保爆破施工安全。

3.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高温区、火区爆破的安全管理。

4.石湾子煤炭公司和红旗爆破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班前会制度及技术交底工作。

5.监理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爆破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

6.旗公安局要加强对有关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将该起事故向全旗相关行业领域进行通报,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官网、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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