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通知



2024年12月23日,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300㎡,直接经济损失326.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领导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第一时间派出专家组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市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和瓦房店市政府有关同志参加的“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同志。
调查工作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靠事实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企业、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地址为瓦房店市杨家乡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81MA0QC4701F,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生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畜禽收购、饲料原料销售及其他相关服务。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哲,现实际股东为王某红(持股60%)、宁某(持股40%),二人为夫妻关系。经调查,企业日常管理由宁某负责,吴某哲、王某红未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生产车间,地上1层,建筑面积约2800㎡,北侧贴邻大速冻冷库及包装间,南侧为空地,东、西两侧为厂区的内部道路。生产车间由西至东依次布置为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及闲置车间;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74㎡,闲置车间为轻钢彩板结构,建筑面积约226㎡。
过火区域为生产车间东侧部分的闲置车间,该车间闲置未使用,闲置车间分别在东北角和南侧设有2个安全出口,车间内部通过南侧通道与西侧的深加工车间相连通,通过西北侧通道与大速冻冷库相连通;在内部靠近北侧用金属隔墙(东西向设置,钢管框架、单层压型钢板墙面结构)将闲置车间分为“北小南大”的两个区域。闲置车间压型钢板墙面和顶棚内部喷涂厚度为5-10㎝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无制冷设施、设备。此起火灾造成闲置车间及东侧通道和部分南侧通道过火,过火面积约300㎡。
深加工车间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建设,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筑面积约752.8㎡,其中包含发生火灾的闲置车间,面积约226㎡。深加工车间主要用于食品加工,发生火灾时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2日,该单位在未履行动火审批,未出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前提下,动力部部长于某祥安排员工张某朋带领陈某、隋某阳、张某刚组织开展深加工车间东侧闲置车间的彩钢板隔墙拆除作业。12月23日上午8时许,4人来到闲置车间开始拆除隔墙施工,先将隔墙三道横撑钢管处南北两侧的聚氨酯发泡材料(横撑钢管上下分别高约20cm)铲除,南侧墙面聚氨酯发泡材料未完全铲除,部分残留。经讯问当事人,13时30分至14时,4人在彩钢板隔墙北侧拆除施工,张某刚先用角磨机切割彩钢板隔墙北侧下方第一道横撑钢管(距地面1.2m)处的压型钢板。张某朋嫌角磨机切割太慢,随后用气焊将该道横撑钢管的西端切断,后因烟雾比较大,害怕起火,让隋某阳将单位电焊机推来,并安排陈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用电焊机切割东端横撑钢管与立柱连接处。陈某在切割第一个切口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穿透,继续在距东端2米处切割横撑钢管第二个切口。此时,隋某阳发现第一个切口处的隔墙南侧有烟冒出,4人随即赶到隔墙南侧,发现东端第一个切口穿孔处上方聚氨酯发泡材料起火。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4人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
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南和西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正在工作的员工发现烟气后,陆续开始疏散逃生。赵某和刘某友为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选择东北侧安全出口逃生,刘某友选择西南侧安全出口逃生,朱某云为深加工车间产品流水线员工,为该车间最后的逃生者,3人因吸入有毒烟气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后被消防人员救出,经送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3名单位员工(三人均为临时合同工)死亡,基本情况如下:
刘某友,男,37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赵 某,男,32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朱某云,女,59岁,深加工车间员工。
经鉴定,死者死亡原因为刘某友符合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赵某和朱某云符合火灾引起的窒息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26.4万元。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员工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及现场设置的水桶和水槽子的存水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后,随即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同时该单位立即组织其他车间内员工迅速疏散逃生。
2024年12月23日14时20分,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7辆消防车3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瓦房店市政府报告,启动联动预案,随即调派应急、公安、医疗部门到场协助处置。经全力扑救,16时05分扑灭火势,先后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火灾信息后,瓦房店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副市长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设立救援指挥部,成立应急救援、人员排查、医疗、宣传、善后、综合等6个处置组,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积极开展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做好人员抢救工作的同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会同企业开展家属安抚与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主动协调企业与家属就经济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尽可能确保遇难者家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目前,3名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电焊切割拆除闲置车间彩钢板隔墙施工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隔墙穿透,引燃隔墙南侧墙面残留的聚氨酯发泡材料引发火灾。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向西南和西北方向蔓延至深加工车间和速冻冷库,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和刘某友、深加工车间员工朱某云因吸入有毒烟气导致在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遇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违规使用电焊机。在操作电焊机切割作业中未将周围聚氨酯泡沫材料全部铲除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离、未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未设置火灾警戒人员,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6.4条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1条规定。
2.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是造成火势迅速燃烧蔓延的主要原因。起火区域内部墙面、顶棚喷涂聚氨酯泡沫材料,该材料经现场取样送检,其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材料),且表面未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裸露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灾时蔓延迅速,造成闲置车间全部过火,火势未向西侧的深加工车间蔓延。
3.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蔓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北和西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造成未及时逃生的员工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违规使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闲置车间墙面、顶棚大面积喷涂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的聚氨酯泡沫材料,动火作业前未做好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导致未清除的聚氨酯泡沫直接暴露于动火作业环境中,其燃烧时形成快速蔓延的火势和致命烟气环境,导致事故发生蔓延。
2.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电焊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开展动火作业专项培训,员工普遍缺乏火灾风险意识;未能有效监督和指导员工的动火作业行为,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未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导致员工在未清除作业区域可燃物(聚氨酯泡沫)情况下危险作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企业未建立起有效的自查自改机制,对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缺乏定期、全面的排查和评估。属地乡镇政府日常巡查未及时发现企业违法建设、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组织开展易燃建材、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整治,导致风险长期累积。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火灾是一起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企业、有关部门、政府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企业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
1.违规动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现场未完全清除可燃物,违规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动力部部长于某祥组织刘某方、张某朋、陈某、张某刚、隋某阳对火灾事故调查隐瞒起火原因,称采用角磨机施工作业,意图降低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还试图伪造动火票瞒混过关。
2.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
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灭火设施器材等临时安全防控措施;火灾发生初期未能及时有效处置,致使灾害蔓延扩大。当日未组织开展安全巡查,未及时发现动火作业行为和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弱,专业技能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虽然企业组织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有效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违法违规建设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使用行为,起火建筑未取得审批手续违法建设。
(二)有关部门
1.农业农村部门
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禽屠宰行业场景化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管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动真碰硬劲头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工不细致,对牵头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及时,对畜禽屠宰等涉农行业安全生产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企业电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培训力度不够,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不到位,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2.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
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未履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根据《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瓦房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乡镇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3.自然资源部门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起火区域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但深加工车间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查处违章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4.消防救援机构
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问题未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地方政府
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对企业特殊作业日常管理指导、宣传不到位,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细致,部分工作未能有效落实。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的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置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存在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落实《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转发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不力。在监督违章建筑查处职责落实方面力度不够。
五、对责任人员、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宁 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火灾发生后意图隐瞒起火原因、降低事故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张某朋,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负责人之一,负责具体实施厂区维修、改造工作。在违法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提下,操作气焊施工。指使他人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4.陈 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员工,持有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宁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黄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人力保障部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负责企业人事保障、对外协调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日常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违规组织施工动火作业,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瓦房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对涉事企业规划等建设手续进行排查,对未按照我市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物进行综合研判,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责令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没或拆除。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乡镇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六、改进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是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责任基石。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三管三必须”、场景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行业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确保不留监管死角。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中小企业也必须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地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瓦房店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瓦房店市政府要进一步厘清涉及“违建”的执法边界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排查涉事企业的建筑情况并进行研判,对违法违规的建筑要依法依规处理。全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违法建设的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同时,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人员密集场所、混合经营场所、冷库、“九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的排查,重点打击整治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电源火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坚决动态纠治堵塞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隐患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完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推动落实建筑保温材料全链条安全监管。深入研究并制定动火作业管理措施,确保企业易于执行和操作;要督促社会单位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事故。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筑牢行业安全防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畜禽屠宰企业火灾事故。要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广泛发动畜禽屠宰企业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修订一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大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通过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案件移送、问题整改等闭环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强大合力。对突出隐患问题,要坚持分类整治、标本兼治,对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拆除;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按要求整改;对分租、转租形成“厂中厂”,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消防管理措施落空的,要集中约谈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对涉及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要督促用工企业、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动火审批、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落实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按期整改销案。
四是涉事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保证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企业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构建起一套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遵守动火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合规合法进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明确现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专业技能以及自防自救能力。企业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针对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积极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现有建筑进行合规性审查与整改,确保建筑合法合规建设与使用。对建筑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要全部铲除,确保材料符合建筑防火要求。
五是提升基层安全管理能力,完善消防救援体系。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有效整合基层现有安全生产、森林灭火、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维稳等力量,在补齐城市重点区域消防救援力量缺口的基础上,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一队一站”(即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和行政村(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构建起覆盖全域、响应快速的基层消防力量体系,着力破解城乡基层消防工作基础薄弱、力量不足、“小火亡人”突出等重点难点问题。要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相关的人员配置、营房设施、装备器材、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强化基层安全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提高基层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是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全民防范意识。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要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属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以提升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为核心目标,加强电气焊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确保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安全规程;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焊电气作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一线员工为重点,经常性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有报警、能疏散、会疏散、不亡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瓦房店市政府对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自此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后,市政府将依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组织人员对瓦房店市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来源:大连市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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