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1月4日,秦某向美驰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工作了。
公司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
此后几天,秦某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处,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进而将其撕毁并冲入马桶。
11月16日,公司向秦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秦某认为,其辞职报告原件已经由其收回销毁,辞职行为未完成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秦某主张,公司无法提供辞职报告原件,以及之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证明了辞职行为作废。
据此,秦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4464元。
【争议焦点】
员工交了辞职报告后反悔,将原件要回并撕毁销毁,能否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到底是以何种方式解除的?
一审判决:秦某单方辞职行为已生效,事后撕毁辞职报告不影响解除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在11月4日向公司出具辞职报告,辞职理由为个人家庭原因。
且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在该辞职报告上已经注明同意,因此秦某的辞职行为已经得到公司的认可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秦某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
其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均不影响秦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秦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我收回并销毁辞职报告,即撤回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秦某上诉主张:辞职报告原件已经由我收回销毁,辞职行为不仅未完成,而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我收回辞职报告,表明了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是单方解除也可以单方撤回,不需要对方同意。公司后续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认可辞职行为已经作废。
公司辩称:秦某的辞职报告系其真实的单方意思表示,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该辞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秦某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不影响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辞职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即生效,反悔销毁报告不能起到撤回的法律效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秦某于11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已明确到达公司处,公司在知悉其辞职表示后亦认可批准。
劳动者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只需以一定形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合同仅需解除一次,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便已不复存在。
公司嗣后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并不影响在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本案中,秦某的辞职意思表示已经做出且已到达公司,公司对其辞职报告亦予明确回复。
在双方劳动关系已告解除的情况下,秦某再反悔要回辞职报告并将其销毁,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0年7月15日
案号:(2020)苏03民终2027号
【实务要点】
1.辞职权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
劳动者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用人单位,即刻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单方解除权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根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如果员工想撤回辞职,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辞职报告到达公司之前(或同时)到达。一旦HR或主管已经收到辞职信,员工事后反悔,哪怕把原件骗回来撕毁、冲进马桶,也无法改变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既定事实。
2. HR防范指引
收到员工的书面辞职报告后,HR或主管应妥善保管原件,避免员工事后抢夺、撕毁原件,另外建议第一时间复印留存,或拍照、扫描进行电子备份,并在原件上签字确认收到日期。
来源:劳动法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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