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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房地产企业截止2020年底以前累计多缴企业所得税3000万,2021—2022年实现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抵减以前年度多缴的3000万,仍多缴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但有人提出:对房地产企业2021年—2022年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计算加收滞纳金。观点正确与否?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另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有欠缴税款又有应退税款,税务机关拥有先征后退的权力,即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超过欠缴税额的才办理退税;纳税人对超出欠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和利息,拥有要求退还或抵扣下期税款的权利,即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一期应纳税款,纳税人不要求抵缴的,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和利息退还纳税人。既然先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在抵减后期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之后,相应后期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就不存在未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税收滞纳金也就无从谈起。

赵辉-经理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湖北省会计领军人物
十堰首届“十佳会计”
精通房地产,建安及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擅长财税顾问,税收筹划,各类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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