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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白皮书·看株洲法院】财产分割的司法平衡与损害赔偿界定

   日期:2026-04-25 08:37: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读白皮书·看株洲法院】财产分割的司法平衡与损害赔偿界定
株洲市妇女联合会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司法局
联合发布
《株洲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白皮书》
收录了株洲法院
7个典型案例
今天来看看第二个案例吧~

天平厘定

——财产分割的司法平衡与损害赔偿界定

A

【关键词】

家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

B

【基本案情】

原告楚某某(女)与被告郭某(男)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2日共同生育一女。2024年2月26日,双方发生争执,郭某持菜刀将楚某某右臂划伤,楚某某随即入院治疗6天。2024年5月6日,楚某某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婚生女抚养权归属,法院依法征求该婚生女(年满12周岁)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楚某某生活,双方均表示尊重子女意愿。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一致确认婚后共同所有的汽车现价值为35000元。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楚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涉案汽车归被告郭某所有,郭某向楚某某支付车辆补偿款21000元及精神损害补偿款3000元。

C

【法律适用要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界定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责任,具体适用要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款明确,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遵循均等分割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将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作为补充原则,重点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郭某对原告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人身伤害,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原告系女方,且婚生女由其抚养,符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依法倾斜保护楚某某,判决其获得较多财产份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被告郭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已对原告楚某某造成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楚某某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法院依法支持其诉求,判决郭某支付相应精神损害补偿款。

本案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确认一方存在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应依法适当倾斜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既要关注其物质权益,也要重视其精神权益,对符合条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D

【救助帮扶过程】

本案系涉家暴离婚纠纷,石峰区法院、区妇联密切协作,坚持“保护优先、全程介入”原则,为受害妇女提供全方位救助帮扶,具体举措如下:

(一)紧急介入,筑牢人身安全“防火墙”。石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起诉材料时,敏锐识别本案涉家暴性质,立即启动家事案件绿色通道,当日完成立案并流转至家事审判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楚某某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结合郭某持械伤人的严重情节,为消除楚某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隐患,法院依职权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郭某对楚某某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侵害行为。裁定书于24小时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构建全方位安全防护网络,切实保障楚某某人身安全。

(二)及时干预,提供“一站式”维权支持。通过“法院+妇联”信息共享机制,区妇联同步介入本案帮扶工作。初次对接时,楚某某情绪高度紧张,谈及受伤经历多次落泪。妇联工作人员在温馨谈话室为其提供心理慰藉,耐心倾听其诉求,运用亲密关系暴力危险性评估量表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链接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紧急心理疏导服务,帮助其稳定情绪、坚定维权信心。

(三)柔性审判,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庭审中,双方就离婚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婚生女抚养权归属。法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在圆桌法庭温馨审理环境中,单独征求年满12周岁婚生女的意见,充分尊重其“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明确意愿。同时,结合郭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事实,依法判决婚生女由楚某某抚养。财产分割环节,法院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及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依法对楚某某予以倾斜保护,切实维护其经济权益。

E

【典型意义】

妇女儿童在离婚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直接关系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本案是石峰区人民法院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同发力,实现了涉家暴离婚案件从“被动审理”向“主动保护”的转变。

该案中,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以法律为利剑,依法斩断家庭暴力链条,通过倾斜财产分割、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切实维护受害妇女的物质与精神权益;妇联组织发挥维权服务职能,提供心理疏导、风险评估等全方位支持,用温情修复受害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该案既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威严,也传递了社会治理的温度与关怀,为同类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审理与帮扶提供了有益参考。

(报送单位:石峰区人民法院)

来源:株洲中院

编辑:张   君

初审:王   韬

复审:周子熙

终审:王益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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