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总结|中央第十巡视组进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14日,中央第十巡视组进驻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常规巡视工作,信访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3日;4月17日进驻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常规巡视。此次巡视是二十届中央第七轮巡视的重要部分,旨在强化司法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总结
巡视安排
组长陈章永带队,重点检查政治纪律、司法廉洁、作风建设及组织人事情况,聚焦领导干部履职问题,不介入具体案件审理。
信访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电话010-68726879,信箱北京市东城区A00615邮政信箱。
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话010-68726860,信箱北京市东城区A00616邮政信箱。
受理范围包括违纪违法线索,不处理普通案件申诉。
巡视重点
严查司法腐败、权力寻租、形式主义等问题,强调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推动司法公正。
工作目标
通过政治监督倒逼司法环境净化,为群众提供直达顶层的维权通道,强化“十五五”开局之年的法治保障。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江苏绿成纸业虚假诉讼案(涉及中美合资企业、外资背景、司法执行偏差)不仅导致本土企业(如浙江霸王衡器)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更冲击了地方外资营商环境,暴露了金融信贷违规、司法审查失职、企业治理漏洞等多重问题。本研究聚焦“江南农商行责任认定”“法院赔偿责任界定”“营商环境重构路径”三大核心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司法纠错与制度优化提供参考。
二、案件核心事实梳理(基于公开材料)
(一)主体关系与项目背景
- 外资关联:江苏绿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成纸业”)为中美合资企业,关联“美国移动设备科技公司”(股权穿透显示最终受益人占比84%),项目投资46亿元,位于江苏溧阳经济开发区。

- 本土企业受损:浙江霸王衡器有限公司(行业龙头、中国衡器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因与绿成纸业关联方的担保纠纷,虽胜诉但债权因虚假诉讼被“截留”,企业陷入停产风险,600余名员工生计受困。
(二)虚假诉讼的操作链条

1. 债权虚构与转让:江南农商行主张“2014年12月将4900万元贷款债权转让给常州某资产公司”,但无书面协议、债权清单仅私章无公章、未分级定价,且征信报告显示贷款2015年起诉前已“全部归还”。
2. 虚假诉讼与执行:江南农商行以“债权转让后追偿”为由起诉,溧阳法院调解确认债务后,将绿成纸业23.3365万平米土地(价值超7000万)移送执行,土地被低价变卖(4000余万给指定第三方,3797万给另虚假诉讼申请人)。
3. 审计佐证:江苏天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绿成纸业未拖欠相关工程款,进一步印证“虚假债务”本质。
三、江南农商行的责任认定:虚假诉讼共谋与侵权赔偿
(一)法律定性:虚假诉讼的“共谋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江南农商行的行为符合以下要件:
- 事实虚构:贷款已归还却虚构“债权转让”,无合规转让手续;
- 诉讼动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绿成纸业资产,规避对本土企业的债务清偿;
- 后果危害:导致本土企业债权落空、外资企业资产被恶意处置,破坏司法秩序。
(二)赔偿责任:侵权与违约的双重追责
1. 侵权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金融机构参与虚假诉讼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江南农商行需赔偿浙江霸王衡器等企业的直接损失(如停产损失、员工安置费)与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害、投资机会丧失)。
2. 违约责任:若“债权转让”系虚假(无真实交易),江南农商行与所谓“资产公司”的“转让协议”构成欺诈性合同,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四、法院的赔偿责任:执行偏差与审查失职
(一)审判阶段:调解书的“合法性审查失职”
溧阳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00934号民事调解书,未审查债权真实性(贷款归还证明、债权转让手续缺失),违反《民事诉讼法》“调解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法院因“审查不严”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执行阶段:资产处置的“程序违法”
- 执行中,法院未核实土地价值(23.3365万平米土地变卖价7000余万,远低于市场价值),未审查“第三人”身份的合法性(是否为真实债权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 赔偿责任:法院需赔偿绿成纸业(外资企业)的资产贬值损失,以及本土企业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失。
五、营商环境重构:短期止损与长期优化的路径
(一)短期:司法纠错与责任追究
1. 案件再审与执行回转:检察机关应启动虚假诉讼监督程序,法院裁定再审,撤销虚假调解书,追回被变卖的土地资产,优先清偿本土企业债权。
2. 金融机构追责: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对江南农商行处以行政处罚(罚款、高管问责),责令其赔偿企业损失,建立“金融信贷合规审查机制”。
(二)长期:制度重构与生态优化
1. 司法审查标准化:建立“虚假诉讼识别清单”(如债权转让合规性、资产处置合理性),强化法院对借贷、转让类案件的实质审查,避免“调解优先”异化为“违法纵容”。
2. 外资营商环境修复:
- 对外资企业(如绿成纸业)开展专项合规辅导,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 建立“外资纠纷快速响应机制”,对涉外资虚假诉讼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增强外资信心。
3. 企业治理升级:
- 本土企业(如霸王衡器)加强供应链风险管控,避免与存在“虚假诉讼隐患”的企业深度绑定;
- 外资企业(如绿成纸业)完善内部合规体系,防范“关联方虚假诉讼”侵蚀资产。
六、结论与建议
江苏绿成纸业虚假诉讼案是金融违规、司法失职、企业治理失效的典型案例,需通过“刑事追责(虚假诉讼罪)+民事赔偿(侵权/违约)+行政监管(金融监管)”三管齐下,实现“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的统一。
建议:
1. 立法层面:完善《民事诉讼法》虚假诉讼条款,明确金融机构、法院的连带责任;
2. 司法层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对涉事企业、金融机构、法官实施联合惩戒;
3. 监管层面: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出台《金融机构信贷合规指引》,强化“债权转让、诉讼追偿”的全流程监管。
研究局限:本报告基于公开材料分析,部分证据(如江南农商行内部审批文件、法院执行卷宗)未完全披露,可能影响责任认定的精准性。未来需结合更多司法文书、监管文件深化研究。
(注:报告可根据司法进展、新证据补充进一步修订,建议跟踪案件再审、执行回转等动态,验证责任认定与重构路径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