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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23)“减免费用、车接车送”与欺诈骗保的认定

   日期:2026-04-04 12:06: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行业研究|(23)“减免费用、车接车送”与欺诈骗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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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子

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是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专门提出了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骗保问题”,今天来说说这个。

01

新闻发布会:重点打击!“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

1.发布会原文

2.疑问

(1)设:“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诱导“冒名、虚假”就医=欺诈骗保;

(2)问:“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真实就医≠欺诈骗保?

这个问题很关键,也很普遍,更让人“疑惑”?

02

什么样的““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欺诈骗保

01

原文提炼

(1)25条:

定点医药机构: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欺诈骗保。

(2)28条:

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存在骗保目的;

附:《条例》38条

(3)32条:

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参与其组织的违法活动,并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欺诈骗保;

(4)提炼:

第一,《实施细则》总共规定了两类和“车接车送”相关的违法主体:

“机构骗保”:认定并处罚医疗机构;

“个人骗保”:认定并处罚参保个人!

也就意味着“双罚制”,参保个人不能再“浑水摸鱼”了!

第二,“车接车送”相关的机构骗保,主要以两种类型:

25条;

28条;

02

“车接车送”类机构骗保解析一:25条

(1)《实施细则》25条

附:《条例》40条

(2)解析:

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欺诈骗保。

“可以”:并非“应当”,也就是说“裁量权”在执法机关手中;

(3)结论

“虚假”、“冒名”是“必要条件”;

换句话说:如果是“真实就医”,不属于;(这是从严格的条文看,实践中还要要看执法部门)。

(4)条文的推论

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诱使引导他人“真实”就医、购药≠欺诈骗保

(5)实践中注意

第一,“虚假宣传”还要要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真实”就医、购药是否100%≠“欺诈骗保”,还要参考执法机构(一般是省市级医保部门)的观点;

03

“车接车送”类型欺诈骗保类型二:28条

(1)《实施细则》28条

附:《条例》38条

《条例》40条

(2)解析

38条1-7行为+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务(服务)+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注意不需要”虚假“、“冒名”)=欺诈骗保;

(3)结论

必要条件:要同时满足38条1-7列举内容+虚假宣传、减免、提供额外服务;

充分条件:有正常的就医购药的行为即可;

如果是“虚假”、“冒名”,那不用说,必须是“欺诈骗保”。

04

对于“参保人”的认定

(1)条件

明知他人(个人、机构)骗保+接受财务、减免费用。提供额外服务;

(2)结果

认定为:欺诈骗保;

停保3-12个月+2-5倍罚款!

(3)说的直白点

  如果参保人指导个人/医疗机构以骗保为目的,接受了“现金返还、实物、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也要接受处罚;

04

结论:直白的栗子

01

医疗机构以“利益”诱导患者“冒名、虚假就医购药”=100%欺诈骗保

(1)实质是:两种非法利益交换,欺诈骗保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车接车送”、“减免费用”、“返还现金”、“包吃包住”等非法利益;

同时,做出“冒名、虚假”就医购药的骗保行为;

患者:推定为“明知”;

(2)此种情形

医疗机构:100%欺诈骗保;

参保人:100%欺诈骗保;

02

医疗机构以“利益”诱导患者“真实就医、购药”=待定欺诈骗保!

(1)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如果符合:100%欺诈骗保;

如果不符合:不认定为欺诈骗保;

(2)关于参保人

基于“真实就医、购药”需求和行为(通过病例诊断去判断);

原则上:不认定为欺诈骗保!

虽然:参保人也接受了医疗机构的“利益”;

03

参保个人

(1)接受医疗机构“利益”,虚假就医、冒名就医的:100%认定为欺诈骗保,认定为“明知他人欺诈骗保”!

(2)接受医疗机构“利益”,真实就医:原则是不认定为欺诈骗保;

(3)交叉情况

条件:接受医疗机构利益+自己真实就医;

但是:医疗机构在“合理真实就医以外”,增加了“虚构次数、虚假费用”等行为的!

结果:也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

(这可能是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况,只要我参保人的利益不受损,放任医疗机构行为,这就是“明知”,也就是“参与欺诈骗保”)

PS

弦外之实

(1)真是就医+受医疗机构利益(尤其是减免费用的)≠100%高枕无忧!

第一,要看“当地主管机关”的认定,我们上面说的的“规定”,规定是死的!

第二,医保即是民生部门,也是经济部门;

从他们的角度看:“减免费用”=免费医疗=失去了“自费”调节=必然增加“不必要”的医保支出!

(2)有没有“合法利益”+“合法减免”?

肯定是有的!

但是有条件的:

条件一:减免费用、利益给与有“法规背书”(指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机构背书”(联合、同意);

条件二:主管机构的“认同”。因为“裁判权”在医保部门,所以不要“你以为”,我要“我以为”!

(3)不要觉得自己聪明

比如:慈善名义形式;

比如:体外循环;

最近报道“火出圈”的广州某透析中心的“制衣工厂”,就应该低调为上,大家都知道你至少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肾友”,别把顺序搞反了!默默不做声的做,皆大欢喜;

(4)争论: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患者的真实医疗费用,到底属不属于“医保违规”?

这个问题,还在继续争议。

主管机关会不会给个“定性”?很难。

如果默认,且医疗机构合法医疗,那就保守着这份默契吧!

当然,如果给个“官方意见”,那该多好啊!

(5)车接车送、包吃包住、减免费用、发油发米

本来是“某系”医院,搞住院骗保的传统手段,并不高明!

但是,“利诱”这个东西,一旦应用在“医疗服务”领域,那么,“味儿”就变了!

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到底是什么关系?

给人好处=授人以实=畸形绑定+绑架关系。

基本就脱离“正规”医疗的范畴了!

这个东西:一开始就不要碰!

碰了要时刻保持清醒(那不是患者用脚投票!)!

要随时准备“断臂”!

当然,也有“大聪明”乐在其中,拉人下水,自觉高明!

(6)最后一个栗子

2025年《中国经营报》报道的湖北武汉、荆州的“免费透析”,如果放到现在,可能就不一样。

(7)始终明白

法规是有,是要遵守!

但是,执法机构的“裁量权”更重要!

所以,以上技术部分分析是强哥基于条文和理论,绝不代表100%正确!

耗子为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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