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我们
引 子
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是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专门提出了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骗保问题”,今天来说说这个。

新闻发布会:重点打击!“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

1.发布会原文

2.疑问
(1)设:“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诱导“冒名、虚假”就医=欺诈骗保;
(2)问:“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真实就医≠欺诈骗保?
这个问题很关键,也很普遍,更让人“疑惑”?

什么样的““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欺诈骗保

原文提炼

(1)25条:
定点医药机构: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欺诈骗保。
(2)28条:
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存在骗保目的;
附:《条例》38条

(3)32条:
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参与其组织的违法活动,并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欺诈骗保;
(4)提炼:
第一,《实施细则》总共规定了两类和“车接车送”相关的违法主体:
“机构骗保”:认定并处罚医疗机构;
“个人骗保”:认定并处罚参保个人!
也就意味着“双罚制”,参保个人不能再“浑水摸鱼”了!
第二,“车接车送”相关的机构骗保,主要以两种类型:
25条;
28条;
“车接车送”类机构骗保解析一:25条
(1)《实施细则》25条

附:《条例》40条

(2)解析:
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欺诈骗保。
“可以”:并非“应当”,也就是说“裁量权”在执法机关手中;
(3)结论
“虚假”、“冒名”是“必要条件”;
换句话说:如果是“真实就医”,不属于;(这是从严格的条文看,实践中还要要看执法部门)。
(4)条文的推论
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诱使引导他人“真实”就医、购药≠欺诈骗保。
(5)实践中注意
第一,“虚假宣传”还要要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真实”就医、购药是否100%≠“欺诈骗保”,还要参考执法机构(一般是省市级医保部门)的观点;
“车接车送”类型欺诈骗保类型二:28条
(1)《实施细则》28条

附:《条例》38条

《条例》40条

(2)解析
38条1-7行为+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务(服务)+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注意不需要”虚假“、“冒名”)=欺诈骗保;
(3)结论
必要条件:要同时满足38条1-7列举内容+虚假宣传、减免、提供额外服务;
充分条件:有正常的就医购药的行为即可;
如果是“虚假”、“冒名”,那不用说,必须是“欺诈骗保”。
对于“参保人”的认定

(1)条件
明知他人(个人、机构)骗保+接受财务、减免费用。提供额外服务;
(2)结果

认定为:欺诈骗保;
停保3-12个月+2-5倍罚款!
(3)说的直白点
如果参保人指导个人/医疗机构以骗保为目的,接受了“现金返还、实物、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也要接受处罚;

结论:直白的栗子

医疗机构以“利益”诱导患者“冒名、虚假就医购药”=100%欺诈骗保
(1)实质是:两种非法利益交换,欺诈骗保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车接车送”、“减免费用”、“返还现金”、“包吃包住”等非法利益;
同时,做出“冒名、虚假”就医购药的骗保行为;
患者:推定为“明知”;
(2)此种情形
医疗机构:100%欺诈骗保;
参保人:100%欺诈骗保;
医疗机构以“利益”诱导患者“真实就医、购药”=待定欺诈骗保!
(1)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如果符合:100%欺诈骗保;
如果不符合:不认定为欺诈骗保;
(2)关于参保人
基于“真实就医、购药”需求和行为(通过病例诊断去判断);
原则上:不认定为欺诈骗保!
虽然:参保人也接受了医疗机构的“利益”;
参保个人
(1)接受医疗机构“利益”,虚假就医、冒名就医的:100%认定为欺诈骗保,认定为“明知他人欺诈骗保”!
(2)接受医疗机构“利益”,真实就医:原则是不认定为欺诈骗保;
(3)交叉情况
条件:接受医疗机构利益+自己真实就医;
但是:医疗机构在“合理真实就医以外”,增加了“虚构次数、虚假费用”等行为的!
结果:也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
(这可能是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况,只要我参保人的利益不受损,放任医疗机构行为,这就是“明知”,也就是“参与欺诈骗保”)
弦外之实
(1)真是就医+接受医疗机构利益(尤其是减免费用的)≠100%高枕无忧!
第一,要看“当地主管机关”的认定,我们上面说的的“规定”,规定是死的!
第二,医保即是民生部门,也是经济部门;
从他们的角度看:“减免费用”=免费医疗=失去了“自费”调节=必然增加“不必要”的医保支出!
(2)有没有“合法利益”+“合法减免”?
肯定是有的!
但是有条件的:
条件一:减免费用、利益给与有“法规背书”(指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机构背书”(联合、同意);
条件二:主管机构的“认同”。因为“裁判权”在医保部门,所以不要“你以为”,我要“我以为”!
(3)不要觉得自己聪明
比如:慈善名义形式;
比如:体外循环;
最近报道“火出圈”的广州某透析中心的“制衣工厂”,就应该低调为上,大家都知道你至少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肾友”,别把顺序搞反了!默默不做声的做,皆大欢喜;
(4)争论: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患者的真实医疗费用,到底属不属于“医保违规”?
这个问题,还在继续争议。
主管机关会不会给个“定性”?很难。
如果默认,且医疗机构合法医疗,那就保守着这份默契吧!
当然,如果给个“官方意见”,那该多好啊!
(5)车接车送、包吃包住、减免费用、发油发米
本来是“某系”医院,搞住院骗保的传统手段,并不高明!
但是,“利诱”这个东西,一旦应用在“医疗服务”领域,那么,“味儿”就变了!
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到底是什么关系?
给人好处=授人以实=畸形绑定+绑架关系。
基本就脱离“正规”医疗的范畴了!
这个东西:一开始就不要碰!
碰了要时刻保持清醒(那不是患者用脚投票!)!
要随时准备“断臂”!
当然,也有“大聪明”乐在其中,拉人下水,自觉高明!
(6)最后一个栗子
2025年《中国经营报》报道的湖北武汉、荆州的“免费透析”,如果放到现在,可能就不一样。
(7)始终明白
法规是有,是要遵守!
但是,执法机构的“裁量权”更重要!
所以,以上技术部分分析是强哥基于条文和理论,绝不代表100%正确!
耗子为汁!
关联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