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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必读:债务人公司验资报告虚假,债权人能否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机构的责任?什么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免责?

   日期:2026-04-01 15:09: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债权人必读:债务人公司验资报告虚假,债权人能否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机构的责任?什么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免责?

导语

在股东出资纠纷中,债权人常面临一个困境:赢了官司,却发现公司早已是空壳,未出资的股东也无力偿债。此时,不少人会追问——当初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能不能赔?

答案是:可以追,但有门槛!司法实践表明,成败的关键,往往只在于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证据。本文结合三则司法判例,为债权人梳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要点与证据规则?

段律说案

对比维度

武汉翔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案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案(公报案例)

林阳诉黑龙江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案

案号

2010)孝民二终字第75号

(2007)民二终字第26号

2021)黑01民终1416号

虚假事实

验资报告载明股东已缴纳1000万元货币出资,但银行根本无该账户,出资未实际到位

验资报告依据的银行资金证明虚假,新增注册资本未实际缴付

审计报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根本不存在,注册资金450万元未实际缴纳

是否追责

❌不追责

❌不追责

✅追责

核心裁判理由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距离虚假报告出具已过去两三年,无法证明他当时是基于这份早已过时的报告做出的借款决定,因此并无因果关系

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询证函尚未出具,债权人并非基于对资金证明的信赖而交易,无因果关系

债权人基于对验资报告的信赖与公司交易,经强制执行公司无财产后,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验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段律说法

——能否究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什么责任?

一、能否追究?

可以追究,但有严格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并非当然对公司的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根据司法实践,追责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不实或虚假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 债权人使用(信赖)了该报告——债权人与公司交易时,实际接触并信赖了该验资报告

  • 遭受实际损失——债务人公司、出资人无力清偿债务时

  • 因果关——损失与信赖验资报告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二、追究什么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第二条,此种责任的性质是:

在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具体而言:

  • 责任先由债务人公司承担责任 → 不足部分由出资人(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 → 仍不足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验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责任

  • 责任限以不实验资的额为限(而非以债权人的全部损失为限)

  • 责任性质过错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三、审查要点

要点
具体内容
报告是否虚假
验资报告载明的出资是否实际到位?银行账户是否存在?缴款凭证是否真实?
是否被“使用”
债权人交易时是否接触、信赖该报告?是直接使用还是仅作为背景信息?
因果关系
债权人的损失与信赖报告之间是否有直接关联?
执行情况
债务人及股东的财产是否已强制执行完毕?是否有“终本裁定”?
过错程度
金融机构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

四、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1. 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
核心条款
效力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法〔2002〕21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7〕12号)
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
✅ 已被修改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追究什么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第二条,此种责任的性质是:
在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具体而言:
责任顺位:先由债务人公司承担责任 → 不足部分由出资人(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 → 仍不足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验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以不实验资的金额为限(而非以债权人的全部损失为限)
责任性质:过错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二、追究什么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第二条,此种责任的性质是:

在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具体而言:

  • 责任顺位:先由债务人公司承担责任 → 不足部分由出资人(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 → 仍不足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验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责任限额:以不实验资的金额为限(而非以债权人的全部损失为限)

  • 责任性质:过错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段律出招

——诉讼思

⚓️对债权人诉讼思路

1、确认前提条件已取得对债务人公司的生效判决,且经强制执行后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2、收集核心证据:

  • 债务人公司工商档案中的验资报告(证明报告虚假)

  • 银行查询回函、验资时间段银行流水等(证明出资未实际到位)

  • 证明自己交易时接触并使用过该验资报告的证据

3、选择适格被告将金融机构列为共同被告

4、明确诉讼请请求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验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金融机构抗辩思路

  • 验资报告不存在(已尽到审查义务)

  • 债权人并未使用该验资报告(无因果关系)

  • 债务人公司仍有可供执行财产(损失尚未确定)

  • 出资人已补足出资(符合免责


结语

    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法律上确有依据,但绝非易事。难点不在于证明报告虚假,而在于证明你交易时“合理信赖”了它。

    这一因果关系要件,已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票否决”项。建议债权人在日常经营中,养成交易前查阅对方工商档案、留存相关记录的习惯。这不仅有助于评估交易风险,更能在发生纠纷时为追偿第三方保留关键证据。

    段天歌律师

    15093370603(添加微信时请表明来意)

    坐标郑州、全国办案✈️专注民商事执行(其中执行专注郑州安阳地区)、公司法、建设工程、刑事辩护,以本地实务经验,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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