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注销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最后一步,应当依法诚信进行。违背诚信注销公司将面临多重追责。虚假清算、隐瞒债务注销登记,不仅登记机关可撤销注销登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可能因未依法注销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公司经简易注销的,由于全体投资人要作出承诺,若存在承诺不实,股东须对注销前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比普通注销制度下清算义务人及清算人的清算责任更重的法律责任,以避免股东通过简易注销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公司在简易注销时需要全面审查自身债权债务情况,确保所有债务结清,如实作出承诺。
注销公司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清算报告必须真实,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须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了22份《产品加工制作合同》,约定B公司根据A公司的工艺要求及图纸设计制作并提供展示标识产品,合同明确:产品验收合格后,五年内B公司对制作产品质量负责,并无条件免费提供快递服务及货品调换。在质保期内因B公司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物品损坏等事故,责任由B公司独立承担。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A公司针对案涉产品产生的23次质量问题与第三方签订了售后订单,并向第三方合计共支付费用163736.7元。因B公司已于2024年2月注销,且注销前B公司股东甲、乙向登记机关作出《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遂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股东甲、乙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合同的质保期内,A公司已经向B公司、甲主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要求B公司承担质保义务,在质保期未届满且质保问题未解决前,甲、乙已知或应知存在质保索赔,应将该债务纳入清算范围,A公司应作为已知债权人,B公司未书面通知A公司申报债权即申请注销,甲、乙作为B公司股东,需按《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