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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3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通知

   日期:2026-03-29 17:29:4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关于报送2023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通知

师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现就2023年师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报告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第十四师辖区内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二、报送材料

企业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章节条款开展全项目自查,如实填报《第十四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后上报。

三、报送时限:2024年3月31日前。

四、报送步骤及要求

(一)自查报告下载。企业可通过关注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昆玉市场监管”,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咨询服务-医疗器械自查报告,下载“第十四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按要求填写。

(二)自查报告要求。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自查报告至少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经营范围、年度主要产品经营情况、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人员情况、培训情况、经营活动记录情况、产品贮运情况、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不良事件监测等内容,自查报告格式可参考《第十四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在自查报告中。企业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完成后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自查报告没有加盖企业公章、没有人员签名或签名非手写的,视同未进行自查。

(三)报送 地址。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508室(联系人及电话:贾金龙0903-2566315)。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自查报告的,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有关情况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同时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强监管。

附件:第十四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四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

撰稿人:贾金龙

编   辑:赵大琼、高峻岩

审   核:石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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