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中,一则陕西兴平的监督案例引发广泛关注。贾某因理疗服务无照经营、虚假宣传被处以21.2万元罚款,经检察院监督后,罚款降至6300元。案件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未穷尽调查手段,仅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由直接适用高额罚款,构成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与之相对,浙江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一起虚假广告案时,主动委托第三方评估广告费用,使原本可能面临20万元罚款的企业,最终被处以1.2万元罚款,既守住了执法底线,也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同属市场监管行政处罚领域,两案结果迥异,其根源在于执法人员是否真正理解并落实“穷尽调查手段”的法定要求。在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常见执法场景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这一判定,并非可随意作出,而必须建立在穷尽所有合法、可行调查手段之后的客观结论之上。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对比,系统梳理市场监管执法中“穷尽调查手段”的核心标准、实操要求及常见误区,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执行指引,助力执法行为既合法合规,又精准适当。
一、正反案例对比:差距在于调查的“深度”,而非裁量的“尺度”
(一)反面案例:陕西兴平案——调查缺位导致执法违法
2021年5月,陕西兴平贾某在家中开展理疗服务,因未办理营业执照、夸大理疗效果,被当地行政机关查处。执法人员对其无照经营处以6000元罚款,对虚假宣传行为直接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适用10万元罚款档,合计罚款10.6万元;因贾某未按期缴纳,加处罚款后总额达21.2万元。
贾某不服,向兴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发现,本案的核心执法问题不在于罚款金额的裁量,而在于调查手段的根本性缺位。贾某的虚假宣传主要通过口头介绍、熟人传播等方式进行,虽无明确的广告费用票据,但并非“客观上无法计算”。执法人员既未委托第三方对人工、场地等价宣传成本进行评估,也未开展外围调查,便直接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由适用高额罚款,且未考量贾某系初犯、无欺诈故意、未造成实际损害、已及时整改及家庭经济困难等情节,最终导致处罚明显不当。
经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纠正了执法错误,重新核算后罚款降至6300元。这一调整不仅使处罚回归过罚相当原则,更揭示了基层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未穷尽调查即认定无法计算”的问题——部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并非“查不到”,而是“不想查”“不会查”,将主观放弃等同于客观无法查清,最终导致执法行为违法。
(二)正面案例:浙江余姚案——委托第三方评估,实现精准处罚
浙江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一起天猫网店虚假广告案时,采取了不同的执法路径。当事人余姚某贸易公司在网店中宣传其烘鞋器为“行业首选、德国制造”,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后,面临与兴平案类似的问题:该公司的广告由自身设计制作,无明确的广告费用合同或发票,无法直接核算。
与兴平案执法人员不同,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并未直接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适用20万元起罚的兜底条款,而是坚持“穷尽调查手段”的法定要求,主动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广告设计、制作成本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广告费用为3760元。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按3.2倍裁量,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
该处罚结果既对当事人的虚假广告行为作出合法惩处,又避免了“小过重罚”,实现了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成为基层执法中落实“穷尽调查手段”的典型样本。两案对比表明:穷尽调查手段,不是执法的“额外要求”,而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更是实现过罚相当、精准执法的核心前提。
二、核心界定:何谓“穷尽调查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兴平案的监督意见中明确,“穷尽调查手段”的核心判定标准是“程序合法”与“实体穷尽”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而言,执法机关必须主动、全面开展调查,覆盖所有可获取证据的合法渠道。仅因客观原因(如证据灭失、无任何第三方可协查等)无法查清事实的,方可认定相关费用“无法计算”;若因主观放弃、调查遇阻即终止,或未开展必要的调查步骤,即使当事人不配合、无直接凭证,亦不能认定为“无法计算”,更不得直接适用兜底罚款条款。
结合《行政处罚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及一线执法实践,“穷尽调查手段”并非抽象原则,而是由以下三层递进的调查工作体系构成,执法人员须按步骤逐项落实:
(一)基础调查:守住执法“第一道关口”,固定关键证据
基础调查是穷尽调查的前提,其核心在于围绕当事人自身展开调查,明确违法事实,固定当事人配合或不配合的证据,为后续调查奠定基础。具体操作要求包括:一是依法责令当事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所有凭证,如广告合同、发票、财务账目、运营记录等,并制作《责令提供材料通知书》,明确提供期限及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二是开展全面现场检查,对经营场所、电子设备(电脑、手机、服务器等)进行检查,对与违法广告相关的电子数据、宣传资料、台账记录等及时扣押、提取、恢复,防止证据灭失;三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详细询问笔录,明确其宣传方式、宣传成本、违法所得等关键信息。若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虚假陈述,须在笔录中予以明确记录,固定其不配合的证据,为后续延伸调查及第三方评估提供依据。
(二)延伸调查:突破“当事人单一维度”,向第三方挖掘证据
若当事人拒不提供材料、无直接凭证,或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残缺,执法人员须立即开展延伸调查,向涉案第三方发函协查,通过外围证据还原事实。这是穷尽调查的关键环节,也是基层执法中最易缺位的部分。延伸调查的核心对象包括:一是涉案合作方,如广告制作公司、推广平台、线下宣传合作商等,调取合作协议、资金往来记录、宣传内容确认记录等;二是金融机构,向当事人及相关方的开户银行发函,调取资金流向记录,排查与广告宣传相关的转账、支出记录;三是行业监管平台及第三方数据机构,如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监管后台,调取当事人的宣传数据、运营数据,为成本核算提供支撑。
(三)补充调查:专业问题专业解决,委托评估或行业估算
若经基础调查和延伸调查后,相关费用仍难以直接核算(如当事人通过自有平台、口头宣传、熟人传播等方式进行宣传,或广告费用与其他经营费用混杂难以区分),执法人员须开展补充调查,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评估或依据行业标准进行估算,完成费用核算。这是穷尽调查的最终兜底步骤,也是认定相关费用“是否可计算”的核心依据。
需特别指出的是,委托第三方评估并非“可选项”,而是在以下四类情形下的“必选项”:一是广告费用难以直接核算,如无明确凭证、费用混杂;二是涉及等价宣传成本核算,需综合核算人工、制作、平台运营、场地租赁等间接成本;三是法律要求查明事实且无其他证据可认定,如当事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且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四是涉及高额罚款裁量,如《广告法》规定的20万元起罚等兜底罚款情形,须先委托评估,穷尽核算手段后,方可判定是否适用兜底条款。
三、执法红线:三类情形属于“未穷尽调查手段”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例及司法审查实践,基层执法中“未穷尽调查手段”的行为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类典型违法情形,执法人员须坚决规避:
(一)当事人不配合即认定“无法计算”,未开展外围调查
这是基层执法中最常见的问题。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拒不提供票据、账目,便无法继续调查,只能认定“无法计算”。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并非执法终止的理由,而是执法延伸的起点。仅因当事人不配合便放弃调查,直接认定“费用无法计算”,实质上是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构成程序违法。
(二)无直接凭证即放弃核算,未委托评估等价宣传成本
对于口头宣传、自有平台宣传、熟人传播等无明确广告费用凭证的情形,部分执法人员简单认为“无凭证即无法计算”,却忽略了“等价宣传成本”的核算要求。此类宣传方式并非没有成本,而是成本以人工、场地、设备、运营等间接形式存在。执法人员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认证机构等专业第三方,对等价成本进行评估核算,而非直接放弃。兴平案中,贾某的口头宣传虽无直接广告费用,但存在场地租赁、人工服务等成本,执法人员未委托评估即认定“无法计算”,最终导致执法错误。
(三)适用高额罚款时跳过核算,未向当事人释明调查要求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广告费用客观上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时,方可适用20万元起的兜底罚款档。该条款的反向要求是:只要存在核算可能,执法人员必须先穷尽手段进行核算,不得直接跳过核算程序适用高额罚款。基层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在适用兜底罚款时,既未向当事人释明调查要求、明确其配合义务,也未调取第三方数据、开展外围调查,更未委托专业评估,便直接适用兜底罚款。此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且极易导致“小过重罚”,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穷尽调查是法定强制义务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穷尽调查手段”是执法的“高标准、严要求”,属于倡导性规定。但事实上,该要求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是明确的法定强制义务。执法人员未穷尽调查手段,不仅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还可能构成执法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调查是处罚的前提,事实不清不得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上述规定确立了“先调查,后处罚”的基本原则。穷尽调查手段是查明事实的核心要求,若未穷尽调查,即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即便作出,亦将被依法撤销。
(二)《广告法》:兜底条款适用有前提,未核算不得适用
《广告法》针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设置了“广告费用倍数罚款”与“兜底罚款”两种处罚方式。兜底罚款(20万元起)的适用前提是广告费用客观上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该前提并非由执法人员主观判定,而须建立在穷尽调查手段后的客观结论之上。法律反向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先穷尽手段核算广告费用,仅在确实无法核算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兜底罚款档,而非直接跳过核算程序。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穷尽调查是“不再核算”的唯一前提
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仅经充分调查仍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才可不再核算。”该规定将“穷尽调查手段”作为“不再核算”的唯一前提,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不得在未开展充分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违法所得或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更不得以此为由适用兜底罚款档。
五、执法实操建议:推动“穷尽调查手段”在一线落地
结合基层执法实际,落实“穷尽调查手段”并非增加执法负担,而是通过规范调查流程,使执法行为更加合法、精准,从根本上避免行政处罚被撤销或变更的执法风险,同时实现过罚相当,平衡市场监管与市场主体权益保护。针对一线执法人员,提出以下四项实操建议:
(一)建立“调查步骤清单”,逐项执行,全程留痕
将“基础调查—延伸调查—补充调查”三层工作体系,制作为标准化的《调查步骤清单》。在办理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案件时,按清单步骤逐一执行,每完成一步均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如《责令提供材料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协查函》《评估委托书》等),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此举既能避免调查缺位,也为后续执法监督、司法审查提供完整证据链。
(二)明确“第三方评估情形”,应评尽评,不打折扣
针对四类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情形,建立“评估必做”制度。凡案件符合其中任一情形的,执法人员须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认证机构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核算,不得主观放弃。同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为一线执法提供便捷、专业的评估渠道,降低评估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三)转变“执法思维”,从“结果导向”转向“过程导向”
基层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存在“重处罚结果、轻调查过程”的思维,认为只要认定违法事实、罚款金额合理即可,却忽视了调查过程的合法性。事实上,在行政监督、司法审查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对处罚决定的存废具有决定性影响。只有调查过程穷尽了所有合法手段,处罚结果才具备合法基础。执法人员应转变思维,将“穷尽调查手段”作为执法的核心要求,确保调查过程合法、规范、完整。
(四)结合“过罚相当原则”,调查兼顾“事实”与“情节”
穷尽调查手段,不仅涵盖对广告费用、违法所得等客观事实的调查,也包括对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情况、履行能力等情节的调查。兴平案中,执法人员不仅未穷尽调查核算广告费用,亦未考量贾某初犯、无实际损害、及时整改、经济困难等情节,最终导致处罚明显不当。一线执法中,执法人员应在穷尽调查客观事实的同时,全面调查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及情节因素,使处罚既合法合规,又精准适当,真正实现“罚当其过、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结语
从陕西兴平案21.2万元罚款降至6300元,到浙江余姚案20万元天价罚单变为1.2万元,两起案例的对比向基层执法人员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市场监管执法,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既要“查违法”,更要“查到位”。
“穷尽调查手段”并非执法的“额外要求”,而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实现合法执法、精准执法、公正执法的核心前提。在基层执法中,执法人员应摒弃“查不到就不查”“不配合就认定无法计算”的懒政思维,以“程序合法、实体穷尽”为标准,落实三层调查工作体系,严守执法红线,确保每一次调查都合法、规范、完整,每一次处罚都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使市场监管执法真正成为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
市场监管执法:从两起案例看“穷尽调查手段”的三层实操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