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银行筹建战略实施方案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四——数字化与金融化:技术驱动的制度创新
引 言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随着人民群众对文化需求的增长,创新文化传承与交流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纪实,强调“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让文物活起来,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明确提出“让文物活起来”。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健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文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带领团队十多年致力于通过建言献策、个案维权、服务体系联盟构建等方式“让文物活起来”。新《文物保护法》实施一周年,钱卫清律师发现缺少文物资源合理利用的文物保护法,只能是年复一年的空转。钱卫清律师认为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必须从国家层面构建文物银行,并组织团队起草国家文物银行筹建战略实施方案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共分为五个部分,本公众号将分五期,向广大收藏爱好者发布,欢迎批评指正。第四部分:数字化与金融化——技术驱动的制度创新
文物数字孪生(Digital Twin)是指通过高精度三维扫描、摄影测量、光谱分析等技术手段,为每件实体文物创建完整的数字化副本。数字孪生不仅是文物的数字化记录,更是文物银行开展数字金融业务的基础设施。法律定性:文物数字孪生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同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据库作品或汇编作品)。文物银行对其创建的数字孪生数据享有知识产权。数据合规:文物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遵守《数据安全法》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涉及国家重要文物的数字孪生数据可能被认定为“重要数据”,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后方可跨境传输。文物银行应建立基于区块链的文物确权登记系统(Cultural Relics Chain),实现文物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的链上登记和流转。法律效力分析: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区块链登记的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承认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文物银行的区块链登记可作为文物权属的初步证据,在司法程序中具有证明力。建议推动国家文物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文物数字化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区块链登记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文物权属登记的法定方式之一。1. 文物收益权凭证(Cultural Relics Revenue Token, CRRT)产品设计:将文物的展览收入、授权收入、数字内容收入等未来收益流打包,发行标准化的收益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凭证后,按比例分享文物收益。法律路径:参照《证券法》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定,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文物银行作为管理人,投资者作为受益人。合规要点:收益权凭证不等于文物所有权份额化。文物所有权不拆分,投资者获得的是收益权权,不是物权。这一设计规避了“文物份额化交易”可能触发的非法证券发行风险。文物银行可编制“中国文物价格指数”(China Cultural Relics Index, CCRL),跟踪各品类文物的价格走势。指数编制参照中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的方法论,基于文物银行自有的鉴定评估数据和市场交易数据。在指数基础上,可开发文物指数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为文物持有者和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合规路径:衍生品须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所上市交易。初期可考虑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或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文物银行可探索将文物资产通过RWA(Real World Asset)模式进行代币化。具体路径:(2)基于区块链发行与文物挂钩的数字代币(RWA Token)(3)代币代表文物的部分收益权或使用权,不代表所有权法律边界: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文物RWA代币不得定性为“虚拟货币”,而应定性为“数字金融产品”或“资产支持代币”。建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先行先试,利用其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政策空间。不得发行虚拟货币:文物代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用作支付手段或与法定货币兑换。不得开展ICO/IEO:不得通过首次代币发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建立去中心化交易所:文物代币的交易必须在持牌交易平台上进行,接受监管。不得向境外提供服务:除经批准外,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的用户提供文物代币交易服务。数据不得非法出境:涉及重要文物的数字化数据属于重要数据,跨境传输需安全评估。文物银行可发行基于文物的数字藏品(NFT),但必须在合规框架内运营:发行平台:必须使用经备案的联盟链(如蚂蚁链、至信链、BSN等),不得使用公链。定价机制:采用定价销售模式,不得进行二级市场炒作。转赠限制:数字藏品在购买后设置一定锁定期(建议180天),锁定期满后可转赠但不可以高于原价出售。实物关联:每个NFT必须与实体文物或其数字孪生——对应,不得凭空创造。消费者保护:明确告知购买者数字藏品的权利范围(仅为数字内容的使用权,不包含实物文物所有权)。(钱卫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博政策法律研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