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内容来源:重庆银行2025年年度报告
重庆银行公司治理报告2025
本行致力于构建高水平的公司治理体系,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行公司治理实践,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有效规范公司治理运转。本行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本行已全面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守则条文。
报告期内,本行着力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及治理水平,以保障股东权益和提升企业价值。本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投资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修订,开展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工作,规范和完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和市值管理水平。
8.1股东会
8.1.1股东会的职责
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行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以下非商业银行业务的对外担保事项:
1.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本行在一年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九)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的重大资产购买、大宗物资及服务采购等事项;
(二十一)年度预算总额外项目的资金调动和使用;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十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8.1.2股东会的会议情况
2025年,本行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股东大会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召集、召开。
8.2董事会
8.2.1董事会的职责
本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监督战略实施;
(五)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六)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及撤并,董事会可授权给本行战略与创新委员会行使;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
(十二)制订本行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本行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本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本行年金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三)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根据监管相关要求,决定本行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制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六)制订本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七)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十九)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提请股东会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二)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三)审议本行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四)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研究本行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五)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六)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二十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重大资产购买、大宗物资及服务采购等事项;
(三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年度预算总额内超项目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2.2董事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认真推动落实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行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聘请2025年度外部审计师等各项议案。
8.2.3董事长及行长
本行董事长及行长的角色及职责由不同人士分别担任,以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长与行长角色相互分立,各自有明确职责区分。本行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带领董事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确保董事会有效运作和适时地讨论所有重大事项。本行行长负责本行业务发展及总体业务的运营管理工作。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行长领导下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
8.2.4董事会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日,本行董事会共有董事14名。其中包括:执行董事3名,即杨秀明先生(董事长)、高嵩先生(行长)、侯曦蒙女士 ;非执行董事6名,即黄汉兴先生(副董事长)、郭喜乐先生、周宗成先生、付巍先生、吴珩先生、余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5名,即朱燕建先生、刘瑞晗女士、汪钦琳女士、曾宏先生、陈凤翔先生。
董事会下设六个专门委员会,详情请参阅“8.2.1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政策概要如下:
董事会认为拥有多元化董事会成员构成将有助于本行更有效地提高董事会的工作质效、理解及满足客户的需要以及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董事会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遴选候选人时通过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限,积极推动实现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从董事会多元化角度监控该项政策的实行,包括董事会多元化目标和进度。
本行重视持续提升董事会的专业性及结构合理性,形成与本行发展战略相匹配的董事会成员最佳组合,为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奠定基础。截至本报告日,董事会14名董事中3名为女性,2名为常居香港人士,7名具备丰富的银行从业经验、4名具备财务专长、3名为知名院校教授。董事会成员就性别、专业背景及技能方面而言,仍属相当多元化。因此,无需为实施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而进一步设定任何可计量目标。
董事名单(按董事类别)于本行根据上市规则发出的所有公司通讯中披露。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监控本行在业务和财务策略方面的决定以及业绩等事项,并向股东会汇报,同时董事会已赋予管理层管理本行的权力和职责。此外,董事会亦已指派各专门委员会之职责,有关各专门委员会的详情载列于本报告。
董事会亦负责履行企业管治职能。于报告期内,董事会已履行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企业管治职能。
8.2.5董事变动情况
有关董事变动情况,请参阅本年度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机构情况”一章。
8.2.6董事会的运作
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行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议程 在征求各位董事意见后拟定,会议议案文件及有关资料通常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前5天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在会议举行前14天送达全体董事。全体董事均与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保持沟通,以确保遵守董事会会议程序及所有适用规则及规例。
本行董事会会议上,董事可自由发表意见,重要决定须进行详细讨论后才能作出。若董事对董事会拟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董事须对有关议案的讨论回避并放弃表决,且该董事不会计入该议案表决的法定人数。
董事会会议备有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后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与会董事在收到会议记录后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定稿后,董事会秘书将尽快发送全体董事。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可随时查阅。
本行董事会、董事与高级管理层之间建立了沟通、报告机制。本行行长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询问进行解释或答复。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开展,同时组织开展战略规划、公司治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牌照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及其它日常事务。
8.2.7董事委任
本行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3年任期届满后,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办理任职事项。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8.2.8董事会会议
报告期内,本行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5次,包括3次通讯表决、12次现场/视频会议,主要审议通过了审计计划、财务报告、利润分配等78项议案,听取报告55项。不存在董事对本行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形。
各位董事出席2025年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情况见下表(涉及关联交易须回避董事视 同出席董事会会议):
【略】
注:
1.董事变动情况请参见“9.1.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亲自出席包括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电话、视频联机等电子通讯方法参与会议。
3.报告期内,不存在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形。
4.经本行2026年1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已并入董事会战略与创新委员会,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并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8.2.9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行深知董事会获得独立意见对良好企业管治及董事会效能至关重要。董事会已设立机制并每年检讨其实施,以确保董事会在需要时可获得独立意见,提升决策的客观性及成效。
报告期内,董事会一直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关委任最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且其中最少有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本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有效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行不具有业务和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任何管理职务。本行所有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3年任期届满,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办理任职事项。本行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均未超过六年。
本行已收到每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其独立性所作的年度承诺函,并对他们的独立性保持认同。
本行高度重视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职保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配合和有效支持。本行高度重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建议,报告期内,本行组织开展了董事长与独立董事的座谈会,就本行经营发展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本行还召开7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了解和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行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的专业意见建议。
董事会每年听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履职报告。关于报告期内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履职情况,请参见本行于2026年3月24日发布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8.2.10董事就编制财务报告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承认其于编制本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告具有责任。 董事负责监督每个会计财务期间的财务报告,以使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编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告时,董事已选用适用的会计政策并贯彻应用,并已做出审慎合理的判断。
8.2.11董事持续专业发展计划
各新获委任之董事应于其首次获委任时获得正式、全面且特为其而设置的就任需知,以确保其适当了解本行的业务及运营,并充分明白董事于法律及有关监管、上市规则规定项下的职责及责任。
董事培训属持续过程,本行鼓励所有董事参与持续专业发展,以发展及更新其知识及技能。于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参与了反洗钱形势分析与政策解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风险防范等培训,本行亦不时向全体董事提供上市规则以及其它适用监管规定的最新发展概况,以确保董事继续在具备全面信息及切合所需的情况下对董事会作出贡献,并遵守良好的企业管治守则,亦提升其对良好企业管治常规的意识。
报告期内,本行全体董事参与培训情况如下:
2025年4月24日,本行全体董事参与了城商行民营银行反洗钱形势分析与政策解读培训;
2025年12月22日,本行全体董事参与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风险防范培训;
2025年12月26日,本行全体董事参与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解读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常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培训。
8.2.12董事会权力的转授
董事会与以行长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层按照本行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职责各自履行权力。
高级管理层除执行董事会决议外,亦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其重要的资本开支项目通过年度预算议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如有未列入预算项目,或列入预算项目但未细化支出,由董事会授权行长决定。该等授权事项还包括一定限额下的非同业自营业务、同业自营业务、中间业务、固定资产购置、商品及服务采购、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出让、资产抵押、对外融资性担保、关联交易、对外赠予、资金调动及使用、机构设置等事项。有关详情参见本年度报告之公司治理报告中“董事会的职责”一节。
8.2.13董事会的企业管治职能
董事会负责确保本行建立健全的企业管治常规及程序。报告期内,董事会已:
(一)制定及检查本行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提出建议;
(二)检查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培训及持续发展;
(三)检查及监察本行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四)制定、检查及监察董事及雇员的操守准则;
(五)检查本行是否遵守企业管治守则及在公司治理报告内作出的披露。
8.2.14公司秘书
本行委任外聘服务机构卓佳专业商务有限公司何咏紫女士为本行的公司秘书,本行的侯曦蒙女士(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董事会秘书)为外聘公司秘书的首席联络人。何咏紫女士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29条要求,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内,接受了至少15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
8.2.1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创新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本行董事会所制定的职权范围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运作。
战略与创新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日,本行战略与创新委员会由5名董事构成。其中,主任委员为杨秀明先生,委员为侯曦蒙女士、黄汉兴先生、郭喜乐先生、吴珩先生。
战略与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长期发展战略,监测、评估其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查本行金融创新战略及科技金融、数字金融、信息科技业务战略发展规划;
(三)审查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查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审查本行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议本行资本规划,督促高级管理层做好资本管理;
(七)审查本行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审查本行社会责任、绿色金融等工作情况;
(九)审查本行信息科技重大项目,监测、评估其实施情况,评估信息科技工作的总体成效;
(十)审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于报告期内,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战略与创新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1月13日)、第二次会议(2月27日)、第三次会议(3月10日)、第四次会议(3月27日)、第五次会议(4月21日)、第六次会议(5月26日)、第七次会议(6月20 日)、第八次会议(7月18日)、第九次会议(8月15日)、第十次会议(10月20日)、第十一次会议(11月21日),审议了盈利性分析报告、市值管理工作报告、网点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等47项议案,听取1项报告。董事会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于2026年1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并入董事会战略与创新委员会,报告期内第七届董事会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3月27日)、第二次会议(6月13日),审议了2024年度信息科技工作报告、核心系统信创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等2项议案。
审计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日,本行审计委员会由5名董事构成。其中,主任委员为曾宏先生,委员为付巍先生、余华先生、朱燕建先生、汪钦琳女士,全部成员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比为60%。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第3.21条以及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规定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九)负责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及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于报告期内,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1月12日)、第二次会议(3月14日)、第三次会议 (4月23日)、第四次会议(7月21日)、第五次会议(8月14日)、第六次会议(10月20日),审议了2024年度业绩、 2025年季度业绩、利润分配方案、财务决算报告等26项议案,听取1项报告。同时,本行亦按照企业管治守则条文要求,召开了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会面会议2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日,本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构成。其中,主任委员为刘瑞晗女士,委员为汪钦琳女士、陈凤翔先生,全部成员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设立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27A条规定的要求。
(一)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拟订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研究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于2026年1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合并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报告期内,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1月15日),审议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1项议案。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3月14日)、第二次会议(5月26日)、第三次会议(12月19日),审议了2024年度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报告、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付等9项议案。
风险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日,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由5名董事构成。其中,主任委员为高嵩先生,委员为黄汉兴先生、刘瑞晗女士、曾宏先生、陈凤翔先生。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审核本行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并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持续监督本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能分工,并提出改善性建议;
(三)审议或拟订本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案防和反洗钱工作总政策;
(四)监督银行核心业务、管理制度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听取合规管理、案防、反洗钱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五)全面推进本行法治建设,监督管理层对本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依法经营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于报告期内,本行第七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1月10日)、第二次会议(3月10日)、第三次会议(3月14日)、第四次会议(3月27日)、第五次会议(5月26日)、第六次会议(7月18日)、第七次会议(8月15 日)、第八次会议(10月17日)、第九次会议(11月6日),审议了风险监测报告、年度风险管理策略、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等18项议案,听取2项报告。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日,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3名董事构成。其中,主任委员为朱燕建先生,委员为刘瑞晗女士、曾宏先生。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要求,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三)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审查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及本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于报告期内,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2月10日)、第三次会议(3月12日)、第 四次会议(4月23日)、第五次会议(5月27日)、第六次会议(6月23日)、第七次会议(7月21日)、第八次会议(8月 19日)、第九次会议(10月23日)、第十次会议(11月17日)、第十一次会议(12月19日),审议了重大关联交易、关联方名录更新情况报告等13项议案,听取5项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日,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3名董事构成。其中,主任委员为汪钦琳女士,委员为周宗成先生、朱燕建先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规划;
(二)研究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三)审查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架构;
(四)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职责。
于报告期内,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3月27日)、第二次会议(8月14日),审议了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2024年消费投诉年度工作报告、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等6项议案,听取1项报告。
8.3监事会
8.3.1监事会设置情况
2025年6月27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并同意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11月28日,本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要求,本行不再设立监事会及下设监督及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本行监事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相应废止,本行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
上述事宜自本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获重庆金融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5年12月31日,本行收到《重庆金融监管局关于重庆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渝金管复〔2025〕177号),本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获得重庆金融监管局核准,上述事宜正式生效。
8.3.2监事会会议
2025年,本行共召开7次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及听取情况通报共29项,内容包括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要点、定期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履职评价报告、撤销监事会等。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下表列示了各位监事在报告期内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略】
8.4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是本行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高级管理层与董事会权限划分严格按照本行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执行。
行长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一)主持本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从事或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采取有利于本行利益的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报告;
(十)本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5董事及有关雇员的证券交易
本行已采纳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所订的标准为本行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准则。经查询,就本行所知,本行全体董事报告期内一直遵守上述标准守则。
本行亦就有关雇员买卖本行证券事宜设定指引,指引内容不比标准守则宽松。报告期内,本行并没有发现有关雇员违反指引。
8.6内部控制
本行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全行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同时,本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内部控制管理的相应职责,评价内部控制的效能。
本行董事会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内部控制规章,构建渗透本行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本行各部门和岗位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了内部控制体系的五个构成要素,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重点对授信、资金、存款、银行卡业务以及会计管理、财务活动、信息系统的控制作了内控要求。
本行董事会将持续推动内部控制建设,促进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追求长期、持续、稳健的经营和发展,有关内控系统旨在管理而非消除未能达成业务目标的风险。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对本行及其并表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有关评价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合规监控以及风险监控,本行设立内部审核机制,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设计或执行方面有效及足够,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2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官方网站发布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
8.7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
本集团共有两家子公司,分别是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集团按照公司法以及上述子公司各自章程的相关规定,分别向鈊渝金租和兴义万丰委派了一名和二名董事,通过其股东会和董事会严格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本集团严格履行并表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集团并表管理联席会议,对两家子公司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并表管理领域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本集团总体风险状况,充分发挥集团内部业务协同效能。
8.8股东权利
8.8.1召开临时股东会
本行严格依照监管法规和企业管治基本制度,切实保障股东权利。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此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关规定的详细内容股东可参阅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官方网站的公司 章程)。
8.8.2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本行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除本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任人数。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或根据上市规 则所规定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的期限前(以较早者为准)以书面方式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及根据上市规则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8.3向本行提出查询
依据本行公司章程,股东有权获得本行有关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本状况、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
8.9公司章程修订
2025年11月28日,本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此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市规则以及监事会改革要求,对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流程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删除监事会相关内容。
2025年12月31日,本行收到《重庆金融监管局关于重庆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渝金管复〔2025〕177号),本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获得核准。
8.10与股东的沟通
8.10.1与股东的有效沟通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本行重视与股东之间的沟通,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来访调研、电话咨询等多种渠道增进与股东之间的了解及交流。
2025年,本行继续加大与市场的有效沟通,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组织业绩说明会与路演活动、主动拜访投资者、接待投资者到访、回复投资者热线和邮件等多种渠道,认真倾听市场声音,充分回应市场关切,向市场传递本行战略发展成效和稳健均衡的业绩表现,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充分认同和高度评价。本行董事会已定期(包括本年度内)评估股东通讯政策,确保其行之有效,并认为股东通讯政策有效及充分。
8.10.2信息披露
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本行的信息披露以良好的公司治理为基础,完善的内部控制为依托,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确保了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平等地获取信息。内幕信息管理方面,本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追责机制,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合规披露。
来源:重庆银行
研修地点:重庆(具体地址将在报名确认后通知)
研修时间:2026年4月16日-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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