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破衔接 精准打击逃废债
——江苏昆山法院关于打击逃废债工作
的调研报告
2021年至2025年昆山法院执行、破产案件收案数以及处理逃废债行为数量(件)
2021年至2025年昆山法院处理逃废债行为类型分布
执行与破产程序同属债务清偿程序,均面临债务人通过“隐匿转移”“恶意增债”等手段阻碍债权实现的共性问题。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债权人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亦消解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年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通过强化执破衔接,深化执破功能协同与优势互补,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防范、识别和打击力度,取得显著成效。
一、执行和破产程序中逃废债的表现形式
通过对昆山法院近五年来处理的逃废债行为进行梳理归纳,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的逃废债主要呈现以下五种类型。
(一)“隐匿转移”型
债务人为规避财产调查,通过隐蔽方式转移资产,导致债务人可偿债财产减少。
具体表现为: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转移资产;通过承兑汇票背书、第三方账户转账等方式规避执行查控措施;将核心资产隐匿于关联企业或第三人名下,且拒不申报该部分财产。
(二)“恶意增债”型
该类型表征为通过人为增加债务总额或改变债权清偿顺位,稀释真实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具体表现为:利用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制造虚假债权凭证参与分配;恶意对外提供保证、加入他人债务,或为本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人为增加债务负担或优先权债务比例;串通他人虚构职工债权、工程款等优先债权。
(三)“监守自盗”型
企业内部核心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导致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流失。
具体表现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公司和个人财产高度混同;违规支取高额薪酬、奖金,或通过虚列员工名单“吃空饷”;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套取企业利润,将企业优质资源转移至个人或关联方控制主体。
(四)“金蝉脱壳”型
通过公司分立或关联混同经营的方式将资产与债务分离处置。
具体表现为:提前剥离企业核心资产,另行设立新主体持续经营,原企业仅保留债务;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关联公司,人员、财务、业务、办公场所高度混同,用无财产的“空壳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债务,而实际收益和资产则归属于其他关联公司。
(五)“逃避责任”型
该类型是指规避法定出资义务、清算义务以及强制执行措施。
具体表现为:以抽逃出资、恶意减资等方式在进入执行或破产程序前突击减少企业注册资本金,逃避出资义务;在债务发生后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限制高消费或失信惩戒措施;不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在债务到期前利用虚假的债务结清承诺,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快速注销企业,导致债权人失去追责对象;采取拒不移交财产、账册、公章等重要资料或擅自离开住所地等方式,拒不配合破产清算。
二、传统模式下防范打击逃废债工作的局限
单一执行程序防范打击逃废债的不足在于:一是制度功能存在“效率优先”的单向度导向。执行程序通过财产查控和强制变现,快速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对于债务人利用经营主体拆分、变更应收款主体等复杂手段伪装“无产可执”的行为,执行程序缺乏足够的资源进行深度甄别。二是审查原则受限于形式化要求。执行程序遵循形式审查原则,即侧重对债务人名下明确登记的财产以及显性权益的调查、控制和处置。对第三人代持、关联主体利益输送等此类财产权属分离型逃废债行为,因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认定,在缺乏裁判依据的情况下,难以直接进行实质性的责任追加。三是调查手段核查维度存在局限。现行的执行模式主要对债务人当前资产情况的静态、被动核查,导致对隐蔽性强、跨周期长的逃废债行为的追溯能力相对有限。
单一破产程序防范打击逃废债的不足在于,一方面,被动启动破产程序为逃废债风险留下敞口。破产程序启动依赖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实践中,债权人因担忧破产清偿率低、程序周期长而缺乏申请积极性,而债务企业负责人或高管又无法定申请破产义务。另一方面,管理人调查手段强制保障不足。债务人失联或拒不配合时,管理人只能求助于破产法官采取强制措施。而破产法官同时承担大量商事案件,难以有精力和资源为管理人提供务实有力支撑。
三、执破衔接防范打击逃废债的实施路径
(一)强化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流程衔接
一是关注执行阶段的逃废债线索。在财产查控、终本约谈等环节,执行部门在核查显性财产的同时,聚焦关联企业混同、财产流转异常等可能涉嫌逃废债情形,详细记录债权人提供的隐匿、转移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且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转破,在破产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系统性审查。
二是防范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除提交法定材料外,须补充说明破产原因、出资明细、印章和账册保管情况及财务状况。针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重点核查债权真实性,防范通过关联方恶意申请破产逃废债务。
三是畅通执行和破产流程衔接。坚持“应移尽移”,简化案件移送手续、流程等,运用破产程序审查“无产可执”表象下的被执行企业;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封、扣押、评估、鉴定、审计、处置等成果可直接共享至破产程序,实现债务人资产的精准锁定和高效变现。
(二)强化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手段和资源衔接
一是借助执行手段夯实破产调查基础。在破产程序中,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充分运用网络查控系统、“执行﹢网格”、悬赏、跨区域协作等工具和机制,协助破产管理人查找失联企业负责人、核查隐匿财产。通过调取金融、税务等数据,精准识别银行流水、承兑汇票流转异常等关键线索。
二是引入破产社会化资源提升执行工作效能。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经验,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律师、会计师等社会化专业力量,作为执行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处置、关联交易等开展穿透式审查。
(三)强化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各主体责任衔接
一是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应主动排查逃废债迹象,精准固定查控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尽快启动执转破程序,确保案件与证据材料顺畅移交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应注重挖掘并提供债务人逃废债线索,积极配合执转破工作,同步提交债权凭证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需严格履行财产申报、配合查控的法定义务,转入破产程序后及时移交印章、账册等资料。
二是破产程序中,破产法官应统筹执破衔接和逃废债线索研判,指导、支持管理人对接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管理人应全面调查债务人破产原因、财产状况,通过穿透式审查厘清财产流向,就逃废债情况排查、处置情况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作专门报告;债权人会议需结合执行阶段掌握的信息,对管理人财产调查、处置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债务企业责任人员应在执破衔接全过程配合,如实申报财产,妥善移交全部资料,不得隐匿、损毁或擅自处置财产。
(四)强化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追责体系衔接
一是在民事责任层面。执行中查实逃废债行为需进一步调查的,及时转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代表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执行阶段财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在司法惩戒层面。对拒不提交账册、隐匿财产等拒不配合破产程序的相关责任人,破产法官可依托执行指挥中心调度执行力量,协助管理人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转破产案件中,发现逃废债行为,破产部门应及时联系执行部门恢复或采取失信、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三是在刑事责任层面。破产程序中发现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虚假诉讼罪、妨害清算罪等刑事犯罪的,结合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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