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银行筹建战略实施方案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之一——国家文物银行的战略定位与法律基础
引 言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随着人民群众对文化需求的增长,创新文化传承与交流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纪实,强调“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让文物活起来,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明确提出“让文物活起来”。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健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文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带领团队十多年致力于通过建言献策、个案维权、服务体系联盟构建等方式“让文物活起来”。新《文物保护法》实施一周年,钱卫清律师发现缺少文物资源合理利用的文物保护法,只能是年复一年的空转。钱卫清律师认为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必须从国家层面构建文物银行,并组织团队起草国家文物银行筹建战略实施方案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共分为五个部分,本公众号将分五期,向广大收藏爱好者发布,欢迎批评指正。第一部分:国家文物银行的战略定位与法律基础
国家文物银行(National Cultural Relics Bank,以下简称“文物银行”)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以中华文物遗产为核心资产遍地、集文物托管保管、鉴定评估、金融服务、数字化运营于一体的新型国家级专业金融机构。文物银行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其本质是文化金融基础设施。其核心定位包括三个维度:第一,作为文物资产的“中央托管库”,为国有和民间文物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保管与管理服务;第二,作为文物价值的“定价中枢”,建立权威的文物鉴定评估体系,实现文物资产的价值发现与公允定价;第三,作为文物金融的“服务枢纽”,以文物为底层资产,开展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保险、基金等综合金融服务。文物托管保管功能:为文物所有者提供专业级恒温恒湿库房、安保系统和保险服务鉴定评估功能:建立国家级文物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证书金融服务功能:开展文物抵押贷款、文物保险、文物资产证券化(ABS)、文物收益权转让等数字化运营功能:文物数字孪生、区块链确权、数字仓平(NFT/RWA)发行流通促进功能:建立合规的文物交易撮合平台,促进文物有序流通文化传承功能:通过金融手段激活沉睡文物,服务于中华文化传承与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层面确立了国家保护文物的根本义务,为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与利用机构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文物银行作为保护与合理利用文物的创新制度安排,本质上是宪法文物保护义务的制度化延伸。通过金融手段实现“保护中利用、利用中保护”,符合宪法精神。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是文物银行设立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新法实现了以下重大突破:第一,明确合法文物的个人财产属性。新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取得的文物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出售、拍卖、赠与、交换和转让,包括典当、银行抵押以及文物艺术品金融证券化。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文物能否作为金融资产的法律定性问题。第二,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新法区分国有文物与民间文物、可流通文物与禁止流通文物,为文物银行的业务范围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第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新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为民间资本参与文物银行建设提供了法律空间。第四,新增文物利用专章。新法首次设立“合理利用”专章,体现了从“重保护、轻利用”到“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立法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管管理法》构成银行业法律框架的核心。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文物银行的设立存在两种法律路径:第一,作为特殊目的银行设立,参照政策性银行模式(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由国务院特批设立;第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参照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此外,2023年《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已提出分类拍照制度,为文物银行获取专业化牌照预留了制度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文物信托业务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文物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文物保险业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文物作为动产的质押、留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物银行的公司治理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文物数字化的数据合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流通市场的行政监管规则《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21】40号)——六部委联合政策文件新《文物保护法》最深刻的变革在于对民间文物交易的态度从“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转向“原则许可、例外禁止”。旧法对文物流通设置了层层限制,导致大量民间文物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无法实现其经济价值。新法的范式转变体系在三个层面:一是明确了合法文物的财产权属性,使文物从“准公共物品”回归“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位;二是扩大了合法流通渠道,在拍卖之外增加了私人交易、网络交易等方式;三是首次承认文物的金融属性,明确可用于抵押、质押和证券化。这一转变为文物银行的设立创造了根本性的法律前提。没有文物的财产权明确和金融属性承认,文物银行将无从谈起。新法建立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为文物银行的业务分层设计提供了制度基础:第一级(禁止流通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出土出水文物(未经许可)、国家禁止出境文物。文物银行不得以此类文物开展金融业务。第二级(限制流通层):一级文物、涉及国家安全和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文物。文物银行可提供托管保管服务,但金融化需经文物行政部门特别审批。第三级(自由流通层):合法取得的一般文物、传世文物、合法进口文物。文物银行可全面开展金融服务,包括抵押贷款、证券化、保险等。这一三级架构为文物银行提供了清晰的业务边界。(钱卫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博政策法律研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