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收入、长投、企业合并、合并报表、金融工具、长期资产及减值、所得税以外的其他问题披露错误事例汇总(摘自证监会历年会计监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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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上市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因解除租赁合同关系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部分违约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在此情况下,应结合公司相关租赁合同具体约定进一步分析判断。如果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终止租赁选择权,上市公司应在认定其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或实际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终止租赁选择权,上市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修改原合同条款以缩短租赁期,应作为租赁变更处理,将支付的违约金与调减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净额之差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 |
| | 部分上市公司将其未实缴出资、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股权零对价转让给第三方,在明知子公司和第三方均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未考虑上市公司将连带承担足额出资等责任,不当确认股权处置收益,直至后续法院判决其应就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时才确认营业外支出。根据《公司法》,股东转让股权时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据此,上市公司在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应当合理预计需要连带承担的子公司债务赔偿义务并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冲减投资收益。 | |
| 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1) | 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正确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销售产品并提供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维保服务,以往年度仅对维保费用中的材料支出计提预计负债,售后人员薪酬及其他费用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报告期内改为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包括材料、人工及其他费用在内的全部维保费用计提预计负债,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有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调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类别维度,如将同类产品组合计提调整为按照单个产品类别进行测算等,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上市公司不应将前述情况简单认定为会计估计变更,如果前期做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编制报表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如未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对履行质保义务所需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等进行恰当估计,或未能合理确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基础等,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报告期内的会计处理变化属于前期差错而非会计估计变更。 | |
| 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2) | 部分上市公司将已淘汰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屠宰后对外销售,报告当期以销售淘汰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活动构成日常经营活动为由,将相关销售所得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改为计入营业收入,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数据。通常情况下,若上市公司相关经营活动与以前年度不存在本质差别,且国家未发布或修订相关会计处理要方法,相关事项不同期间会计处理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应结合上市公司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当前会计处理方法,分析判断前期财务报表会计处理恰当性、是否存在前期差错。 | |
| 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3) | 个别上市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更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披露。相同的交易事项因适用新准则改变其确认和计量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首次执行日影响数应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 |
| 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4) | 个别上市公司因与业绩承诺人就被购买方的业绩完成情况存在重大分歧,无法对业绩补偿金额进行可靠估计,在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业绩补偿。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取得仲裁结果后,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将相关补偿金额计入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除非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未能合理运用或错误运用前期报表编报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公司应将相关业绩补偿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并计入当期损益。 | |
| 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5) | 个别上市公司就大额应收账款提起诉讼,先后经历诉讼被驳回、上诉被驳回等法院初步裁定。上诉期间债务人多次因债务偿还问题被起诉、已出现还款困难等情形,但公司未在各会计期间合理判断回款风险并及时、足额计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而是在2019年最终收到法院判决后按照会计估计变更一次性调整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未能正确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 | |
| 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6) | 个别上市公司因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需补缴以前期间税款。确定应缴纳税款的金额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公司在未具体分析该事项是否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相关补缴金额是否重大的情况下,均将其作为重要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如果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纳税申报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应将此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属于重要前期差错的,应追溯调整;如果公司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做出了合理估计,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将此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已完成业绩承诺,后因本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导致以前年度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将业绩补偿相关收益确认在本期。如果上市公司前期已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明确约定,在被收购公司业绩承诺未实现时即按照约定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原股东具有支付能力,该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关事项作为前期差错,具有重要性的,应予追溯调整;如果上市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于发现差错时重新约定补偿事宜,则不应将其作为前期差错,可将相关影响在本期确认。 | |
| 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7) | 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应交税金为借方余额,并且金额重大,但以负数列报为负债,而不是作为资产列报。年报分析发现,某些上市公司将以前年度应交税费借方余额调整为资产进行列报,但在附注中将其视为因2014 年度新准则实施带来的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调整,而不是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 |
| 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8) | 部分上市公司在2014 年度补提了内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并将其视为新准则实施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而不是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 |
| 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9) | 部分上市公司实际盈利情况不如前期盈利预测,调减因可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并将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而不是将其视为会计估计变更,以避免调减所得税资产金额对当期损益的不利影响。 | |
| 债务重组相关问题——(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不正确 | 部分上市公司作为债权人未能对债务重组交易中取得的资产进行恰当会计处理。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错误地在其与债务人签署以物抵债协议后即终止确认有关债权,同时确认债务人抵债资产,但此时上市公司尚未取得有关资产的控制权,相关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按照金融工具、债务重组和固定资产等相关准则规定,恰当判断是否满足相关资产和债权确认或终止确认的条件。有的上市公司错误地直接使用抵债协议价格对取得的抵债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未按照准则规定,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其他成本计量相关资产。 | |
| 债务重组相关问题——(2)未恰当区分债务重组和预期信用损失 | 部分上市公司最初给予客户三年分期付款安排,后期考虑约定收款期较长,与客户重新约定将分期付款方式调整为集中支付,同时给予一些利息减免。上市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按照商品的现销价格确认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双方协商更改付款方式后,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客户支付款项与应收账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预期信用损失。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属于债务重组,上市公司应当就达成的利息减免确认一项债务重组损益。 | |
| | 部分上市公司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通过突击实施大额债务重组交易方式,以期实现净资产转正并规避财务类退市。该类债务重组交易主要以债务豁免方式进行,豁免方包括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国资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等单位,债务豁免方式包括债权人直接豁免上市公司债务、重整投资人期末突击购买上市公司债权后再行豁免等多种形式。除债务豁免外,豁免方亦承诺协助上市公司解决资金占用、推进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等事项。对于该类债务豁免事项,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充分考虑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相关方已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及审批程序,豁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豁免协议与相关承诺事项关系、豁免是否附带条件、是否导致豁免事项存在被撤销可能性,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豁免协议能够有效执行等情况,只有在其不再负有偿债现时义务时才能终止确认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 |
| 债务重组相关问题——(4)债务重组相关损益确认时点 | 个别上市公司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开始协商、相关义务的履行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错误地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并在报告期内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上市公司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执行结果重大不确定性消除时才能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 |
| | 个别上市公司将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错误地计入营业外支出,另有个别上市公司将债务人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错误计入其他收益。 | |
| | 个别上市公司以房产抵偿公司债务,相关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以抵账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为生效条件。报告期内抵账房产权属登记变更未完成,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确认相关债务重组收益,提前了债务重组日时点,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 |
| 未恰当处理权益性交易——(1)处置自身权益工具会计处理不恰当 | 部分上市公司处置了以前年度由其股东无偿让渡给上市公司的股份,错误地将相关处置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处置自身权益工具,应作为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将有关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 |
| 未恰当处理权益性交易——(2)股东违规减持收益会计处理不恰当 | 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减持情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应上缴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违规减持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上市公司收到的股东违规减持收益,应视同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对上市公司的赠予,将其作为权益性交易,不得计入损益。 | |
| 未恰当处理权益性交易——(3)子公司少数股东让渡资产权利 | 部分上市公司在向非关联方对外转让子公司股权前,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约定将子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全额分配给上市公司,子公司少数股东同意放弃对上述资产的权利。上市公司在对外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将分配取得的上述资产作为股权处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了处置子公司的损益。上述两项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不同,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的让渡是上市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发生的,构成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 | |
| 未恰当处理权益性交易——(4)关联方全额受让不良债权 | 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关联方经营陷入困难、偿债能力下降,上市公司未能对此恰当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其他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全额支付了款项,上市公司亦未将此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未将转让价款与该应收款项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 |
| |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进行股权收购并对标的公司形成控制,收购后少数股东减资,使得上市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未将收购后持股比例的被动增加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而是连同股权收购的交易一并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导致商誉确认金额有误。 | |
| | 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代为承担其已发生的税款、担保支出等费用,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该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但上市公司将该笔投入作为利得计入损益,而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
| 未恰当处理权益性交易——(7)控股股东超额承担业绩补偿款 | 部分上市公司自其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股东购买目标公司 100%股权并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该目标公司原为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对此,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控股股东承担以现金结算的业绩补偿义务,相关业绩补偿设置显著超过市场公平交易水平,且控股股东承担的义务金额超出了其原持股比例所对应的补偿金额。上市公司将控股股东提供的业绩承诺整体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后续变动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前述情形下,控股股东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显失公允,其超额业绩补偿部分的实质为对上市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上市公司应在收到业绩补偿时将其中超额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 |
| 未恰当处理权益性交易——(8)控股股东提供企业合并业绩补偿款 | 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交易中,对被收购公司业绩作出承诺,就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额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2017年度被收购公司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应将预期将自控股股东收取的业绩补偿相关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 |
| | 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其因客户需求不足导致的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上市公司应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将因客户需求不足、检修等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有关费用支出计入营业成本。 | |
| | 部分上市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公允价值回购公司股票,同时约定如果到期股价低于购买价格,相关亏损由公司承担,如果到期股价高于购买价格,相关收益归属于员工。该持股计划要求员工连续三年为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分三批解锁,上市公司未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上述安排中,员工为获得收益(享有股票增值收益且不承担贬值损失)必须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服务,属于以获取员工服务为目的交易,并且交易对价与公司股票未来价值密切相关,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上市公司应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 政府补助相关问题——(1)不恰当认定政府补助退回的性质 |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政府补助退回,且退回原因是申请补贴的人员不符合政府补助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如果上市公司在申请政府补助时未恰当理解政府补助文件中所述的申请补贴的条件,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请,则该项政府补助的退回应当作为一项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 |
| | 个别上市公司将所得税补贴、高新企业认定奖励等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该类政府补助通常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 |
| 政府补助相关问题——(3)未能正确区分政府补助与收入 | 个别公司作为政府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将自政府取得的价款作为政府补助核算。实际上,公司所取得价款是对其所提供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的补偿,本质上是政府支付给公司建设和运营工程项目的对价,应确认为收入而非政府补助。 | |
| | 将代为收取的来自于政府及各类上级组织的款项作为政府补助。如上级工会组织拨付的工会经费补助等,为公司代收款项,并非给予公司的政府补助。 | |
| 政府补助相关问题——(5)将技改项目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 个别上市公司将与其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技改项目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 |
| | 个别上市公司将获得的财政贴息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未按规定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 |
| 政府补助相关问题——(7)同一政府补助项目不同年度处理不同 | 个别上市公司对于同一政府补助项目,以前年度将该项目收到的款项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2016年则将同一项目收到的款项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未披露该变动相关信息。此外,部分公司未按要求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信息,尤其是政府补助对公司利润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 |
| | 部分上市公司将与长期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错误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 | |
| 政府补助相关问题——(9)混合型政府补助的分类与会计处理不当 | 部分公司对于取得的综合性政府补助未明确区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而是笼统表述为“与资产/收益相关”或“混合型政府补助”。对于混合型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部分公司也未在资产相关和收益相关之间进行区分。实务中,上市公司收取的政府补助形式多样,部分政府补助文件并未明确补助对象,而是笼统地表述为对综合发展项目进行补贴扶持。部分混合型政府补助确实难以区分,但公司仍应按照相关披露要求充分披露不能区分的原因以及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事实。 | |
|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1)错误列示持有待售子公司的货币资金 | 个别上市公司计划处置子公司全部股权,报告期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该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根据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实际处置该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应列报为一项现金流出。 | |
|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2)业绩承诺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 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 |
|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3)定期存款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 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 |
|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4)与政府补助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 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报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5)收到业绩补偿款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 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收到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 |
| | 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流量表编制和列报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员工激励计划支付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二是将回购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支付的现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三是将支付融资租赁款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四是对于贴现时已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贴现取得的现金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五是将采购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相关的应付票据的结算及保证金的收付,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六是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七是将发行股份向母公司购买业务相关的过渡期现金补偿支出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八是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全部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恰当区分处理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九是将收到的搬迁补偿及土地收储补偿款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等。 | |
| | 将与定期存单存入或到期相关的资金收付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综合考虑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因素,简单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全部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在合并报表中将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支付的现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 |
| | 上市公司对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的情况较为常见:个别公司将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或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列报;个别公司将收到之前预付购买设备款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非投资活动现金流。此外,个别公司将收到的新三板挂牌补助和支付的新三板挂牌费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由于新三板挂牌并不涉及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的变化,也未购建形成长期资产,企业应将此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 |
|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7)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正确 | 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包含在其他货币资金中的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属于受限资金,在到期之前通常不能随时支取,也不满足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条件,因此不应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二是上市公司持有定期存款的目的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匹配,例如上市公司对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定期存款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7)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正确 | 个别上市公司将为取得1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 |
|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8)现金流量表总额/净额列报不正确 | 除客户代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外,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列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 |
| | 个别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因实控人违规致使其与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了实控人对外借款的还款义务,或者作为担保人为实控人对外借款提供了财务担保。对于上述违规借款、违规担保,上市公司与实控人、上市公司未来重整投资人等(不包括债权人)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重整投资人承诺后续将向债权人收购相关债权并对上市公司进行豁免,上市公司以此为由不确认相关或有还款、担保义务。上市公司应分析判断其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是否因前述《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而终止,仅当上市公司不再负有偿还债务的现时义务时,相关负债方能予以终止确认,否则上市公司仍应按照准则规定确认上述或有还款、担保义务形成的负债。 | |
| | 个别上市公司本期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受让第三方作为出租方持有的经营租赁合同的租金收益权,后续可据此直接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且第三方对剩余租赁期间内的现金流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以保证租赁期间内上市公司可获取固定的租金。上市公司将支付给第三方的对价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剩余租赁期间内摊销,同时将取得合同后收取的租金确认为租金收入。对于此类交易,上市公司应结合商业实质判断受让的租金收益权本质上是金融资产、无形资产还是可转租赁的使用权资产。若上市公司仅获得了被动向其他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并未与任何相关方签署租赁合同,也未参与租赁事宜的管理与经营决策、未主导相关资产的具体使用,则该合同权利应作为一项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 |
| | 个别上市公司期末银行存款大部分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上市公司未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也未在货币资金附注中充分说明银行存款基本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事实,不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银行存款管理方式及潜在风险。 | |
| | 个别上市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在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并要求对原告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以上诉为由未确认相关损失和预计负债,缺乏合理性。 | |
| | 个别上市公司与不同公司间存在多个诉讼事项,相关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根据判决结果,个别诉讼判决公司需对外支付赔偿款,个别诉讼判决公司胜诉并基本确定能够获得赔偿款。公司认为相关诉讼案件中,其应付的赔偿义务与应收赔偿款金额大致持平,未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及或有资产,错误地抵销预计负债与或有资产,未恰当确认预计赔偿损失及补偿收益。 | |
| | 个别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其自身股份向其职工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未确认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上市公司应根据子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计入少数股东权益及其他应付款。 | |
| | 部分上市公司对于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在回购注销股票时,根据回购义务支付了回购款项,调整股本及资本公积,但未根据回购支付的金额,同步调整库存股及其他应付款。 | |
| | 个别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授予上市公司员工并形成股份支付,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错误地将其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报表层面,上市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虽具有结算义务但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报表层面,因子公司权益工具视为企业集团自身权益工具,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 |
| | 对于一次授予、按比例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在每个批次可以相对独立行权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在此情况下,整个股份支付计划的费用应根据每个批次对应的特定等待期进行分摊。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对于一次授予、按比例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未对每个批次进行区分,会计处理时将股份支付费用在整个股份支付计划期间进行平均分摊。 | |
| | 对于授予负有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计划,在授予日,企业应当根据收到的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以前年度授予的含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未及时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2015年度财务报告未予以更正,也未按前期差错的原则进行处理和披露。 | |
| | 部分公司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如未考虑并确认回购义务;在计量回购义务时考虑了回购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所确认的库存股仅包含了库存股的股本;将回购义务负债列示为长期负债而不是流动负债。 | |
| | 股份支付准则关于集团内的股份支付的规定要求,授予方可以是集团内任何主体及其股东,并未限定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集团内职工的权益工具,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年报分析发现,对于非控股股东授予上市公司员工权益性工具或以权益性工具价值为基础的支付,其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上市公司认为非控股股东不属于企业集团范畴,未将相关交易作为集团内股份支付处理。 | |
| | 个别上市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错误进行了追溯调整,而非自会计估计变更后开始适用。例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于报告期期末作出会计估计变更决议,对长期待摊费用中门店装修费摊销期限进行调整,公司对此错误地追溯自报告期期初开始执行新的摊销期限。 | |
| |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列报于营业外收入,而未计入其他收益。 | |
| | 个别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对分配的可撤销现金股利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限制性股票未来是否能够解锁的估计,与等待期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不一致,仅将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冲减了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而未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亦未冲减库存股。 | |
| | 部分上市公司未恰当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一是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新冠肺炎疫情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例如以谨慎性为由,在商誉、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测试时考虑了疫情的影响,计提了大额减值损失,或者以疫情影响结算进度等为由,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冲回2019年底已确认的收入。二是个别上市公司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后签署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终止确认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签署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属于非调整事项,不应对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因购买日后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原已确认的应收过渡期损失从其他应收款调整至商誉。因纠纷属于购买日后新发生的情况,应考虑其他应收款是否发生减值,不应调整商誉金额。 | |
| | 部分上市公司发行附回售选择权的公司债券,面临投资人可能于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行使该回售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无权自主地将清偿该债券的义务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应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 | |
| | 部分上市公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并在员工离职或未满足业绩条件时承担股票回购义务。由于公司无法控制员工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内离职,也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时间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应将承担的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义务相关的负债列示为流动负债。 | |
| | 部分上市公司已签订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合同,并于资产负债表日前收到部分交易价款,相关非流动资产符合持有待售的判断标准,但未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亦未披露相关处置费用及公允价值等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构成终止经营,在利润表中列报终止经营净利润时,未包括处置该子公司的处置损益,亦未将可比期间相关信息重新列报为终止经营净利润。 | |
| | 将尚未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买卖双方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的拟处置资产,不恰当地作为持有待售资产进行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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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未在当期财务报表可比会计期间信息中将其相应损益调整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 |
| | 对于本期出售主要业务构成终止经营的,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相关损益、现金流量及可比期间信息 | |
| | 固定资产等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关处置损益未在资产处置损益项目中列报,仍作为营业外收支列报。 | |
| | 个别上市公司将其售后维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予以列支而非在销售交易发生时确认预计负债,同时亦未能对有关售后维修义务在销售时点是否能予以合理估计做出说明。个别上市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法院一审已判决其败诉,企业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公司仅因二审尚未判决未计提预计负债,缺乏合理性。个别上市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义务金额存在争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公司违反税收规定,并要求补缴税款及罚金,相关纳税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上市公司仅因正在申请上级税务部门复核而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不足。 | |
| | 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区别在于,导致辞退福利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公司应当在辞退福利计划批准的期间一次性将有关支出确认为费用,而离职后福利是为获取职工服务而发生的,应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费用。年报分析中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对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较为混乱,如将离职后福利按辞退福利进行会计处理,或者对属于辞退福利的内退计划,在内退后各期向职工实际支付福利时分期确认为费用,而不是在辞退计划批准的期间一次性将未来需支付的辞退福利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损益。 | |
| | 一些上市公司将属于辞退福利性质的内退人员工资列报为其他应付款,未在(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报。 | |
| 注:汇总整理时有所删减,包括:(1)已因准则修订而不再适用的问题;(2)完全重复的问题;(3)不涉及报表项目调整的内容。如有疑问,请点击蓝色字体链接查询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