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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近的两个案例谈谈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日期:2026-03-12 14:23: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从最近的两个案例谈谈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从最近的两个案例谈谈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公司法》第208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这条规定看起来平平无奇。但最近参与了两个案子,让我对这条有了深刻认识。要点如下:

1、要出两份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如果不及时出具,将来可能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在一人公司的情况。

3、按规定的时间出具,不能等到发生诉讼了再一起出。

4、公司如果没有业务了,该注销就注销。如果想保留这个壳,按规定出报告。这个小钱别省。

我参与的这两个案子,第一个是在审判阶段,原告起诉了被告及一人股东,第二个,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一人股东。法院均认定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个案子:

庭审中,原告主张AB曾为被告的一人股东(不同时期的股东),二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被告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AB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其自行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于2025623日出具的被告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以及2025630日出具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AB据此认为其二人与被告财产独立,不构成混同。

法院认为:审计报告的形成需严格按照每年终末的时间形成,但本案中AB提交的审计报告形成于原告起诉后,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AB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公司与二人财产独立。

第二个案子:

法官问:被申请人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被申请人:现无法证明,自2019年被执行人的业务就没有了,人员也没有了,后续陷入危机没有再出具财务报告,企业的年度报告也没有再出具过。

法院的裁定:被申请人系被执行人登记的一人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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