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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县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历时七年涉及90亩山林的权属纠纷,促成87万元补偿款分配协议落地。
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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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元江县某水库项目启动后,因历史林权证登记争议,被征用林地的五户村民与村集体产生权属分歧。原有四至界限因水库项目施工损毁难以复勘,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乡政府多次调解未果。2019年至2023年,赵某某等二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长达五年维权之路、双方30余万元诉讼成本,让村民间的关系降至冰点。
赵某某等二村民向元江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检察机关督促相关部门处理这起山林权属纠纷。

案件受理后,元江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组建 “检察长+专班” 团队,通过5次实地勘查、联动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精准锁定矛盾焦点。创新采用“监督+调解”双轨模式,整合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多元调解等手段,搭建“政府+村民+司法”三方对话平台,为纠纷的化解注入了强大的检察动能,力求突破案件困局。
经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不懈努力,成功化解了这起历时七年涉及90亩山林的权属纠纷,争议双方最终放下成见、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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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检察院针对某跨省运输珍稀鸟类反向衔接案中发现的珍贵濒危鸟类异地行政监管缺位问题,联动属地检察机关推动两地建立协同保护机制,破解跨区域生态治理难题。
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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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吴某某等二人从贵州省紫云县驾车运输9只画眉鸟(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物种,价值人民币45000元)至曲靖市富源县被查获。同年12月2日,富源县公安局以王某某等二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富源县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王某某等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二人行为已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应受行政处罚,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二人予以行政处罚。县林业和草原局采纳检察意见分别对王某某、吴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人当天缴清罚款。

富源县检察院延伸履职链条,深入涉案人员居住地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发现当地存在“老人去世放生鸟类寄托哀思”的民俗,客观存在对受保护物种管理不善的隐患和相关监管缺位问题,富源县检察院向上级院汇报后按程序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移送紫云县检察院,两院协同进一步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对民间移风易俗宣传不到位,对珍贵、濒危鸟类监管缺位,给鸟类保护带来安全隐患。紫云县检察院遂向紫云县林草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堵塞管理漏洞。

针对涉案辖区内村民“养鸟不违法”的认知误区,两院积极探索野生动物跨省保护新路径,共同编制宣传手册,组织检察人员到集市开展专题普法活动,向村民普及画眉鸟及云贵特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类,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摒弃“养鸟不违法”的陈旧观念,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推动民俗与生态法治协调发展,并建立跨省协作联席机制。两地建立野生动物协同保护机制,达成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刑衔接、社会治理、法治宣传协同等共识,探索滇黔生物多样性保护新路径,破解跨区域生态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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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与9家省级单位联合出台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
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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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联发《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这是云南省执法司法机关从省级层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中央部委共同构建“3+N”机制基础上,出台的省级层面的机制。机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立足化解争议的功能定位。机制从源头防控、多元解纷社会治理理念方面回应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化解的现实需求。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依法妥善处理各类行政争议。旨在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和行政检察等环节的协调衔接,在中央层面文件的基础上,对总体框架达成共识,实现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取向。
二是整合化解争议的协同合力。机制整合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优势,形成了“3+N”架构。“3”指的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复议机关,“N”指的是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机关,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构建纠纷化解合力,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推动行政争议从源头预防到末端治理,有效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三是实现化解争议的创新之举。“3+N”机制是对现有机制的体系化整合,作为一项体系型机制,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撑。机制明确了预警通报、执法会商、先行化解、自行纠错、意见建议反馈、业务培训协作、典型案例汇编、信息共享、工作联络等9个方面的内容,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标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机制在行政机关先行化解、自行纠错等方面取得突破,首先,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行政案件后,应及时与重点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由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先行化解;其次,明确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对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要自行纠错,并及时反馈相关协作部门。先行化解和自行纠错,从制度层面消除“小分歧”,凝聚“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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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行政拘留诉讼监督案中,对法院认定某区公安分局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并无不当的事实,开展调查核实,认为周某系对他人的滋事行为进行阻拦,该防卫行为无主观违法故意、未造成伤害后果,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不足,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接续监督,法院最终改判、撤销处罚决定。
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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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周某与何某因民间纠纷发生争执,何某动手在先,周某防卫在后,某区公安分局以互殴为由,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周某的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期间,周某因有行政拘留“记录”,在就业、申请贷款等方面持续受到影响。
周某向昆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调取监控视频以及周某主动报警寻求救济等证据材料,该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未造成伤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获采纳后提请省检察院跟进监督。省检察院认为在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中,不宜将只要存在打架行为就机械认定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径而苛以行政处罚,而是应当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从“违法性、有责性”两个层面分析,慎重定罚、量罚,防止过罚不当,依法将“正当防卫”条款适用到该领域中。

周某向检察官送来锦旗
经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周某系正当防卫,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消除了困扰周某近8年的违法“记录”。

策划 | 杨云海
审核 | 杨健鸿
来源 | 云南省检察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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