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案件的执行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财产处置直接牵扯到对被害人损失的挽回、被执行人减刑假释的期限、国有财产的得失等多方利益。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特别是涉案财产众多的案件,财产处置程序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或者让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涉案财物通常在侦查阶段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各个诉讼环节进入执行程序,整个周期十分漫长,这使得在财产权属及现状调查、财产降价拍卖、成交财产交付等多个环节在实践工作中产生了重重阻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第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 :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74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一般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按照常规评估、拍卖的程序开展即可,但是对于罚没财物这一特殊类型,因其系国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需严格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将财产评估结果设置为起拍价,经过三次拍卖仍然流拍后,需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是否继续变价拍卖或财政部门接收等程序。
罚没财产一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处即成为国家财产,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罚没财物经多次拍卖后流拍的情形,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利益的兑现,甚至国家财产的流失。
(二)信息披露平台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中的国有财产进行处置依法合规。
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交易平台,具备先天的政策合规性优势,长期与公有资产、涉案财物打交道,在社会上建立起了强大的公信力基础和充分的群众认可度。



未来,建议国资与财政监管部门、执法机关和产权交易机构之间加强协作互动,主动适应发展要求,构建全流程财产处置体系,实现罚没资产价值释放最大化,同时进一步缩减司法执法机关办案周期,高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筑牢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