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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某公司曾拒绝接受会计所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日期:2026-03-09 14:34: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曝光!某公司曾拒绝接受会计所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2026年3月3日,江苏证监局对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原因为其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经查明,该公司因与2024年度审计机构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意见类型未达成一致,拒绝接受其拟出具的审计报告,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此后,该公司虽改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但该所因工作量预估误差无法按期完成审计,终止业务。截至2025年12月22日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公司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顾健在知悉违法事项后未提出异议、怠于履行职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徐卫东未及时编制年报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二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对徐卫东(时任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对顾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当事人: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源科技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1幢8楼。
徐卫东,男,1981年3月出生,地源科技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顾健,男,1988年12月出生,地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地源科技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4月,公司聘任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名国成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因审计意见类型未达成一致,公司拒绝接受中名国成所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2025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5月6日起停牌。
2025年5月,公司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6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华信所因工作量预估误差无法按期完成审计,向公司发函终止审计业务。
2025年6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因未能在6月30日(含当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将于12月22日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摘牌日,公司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地源科技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徐卫东作为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其不接受中名国成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及时编制2024年年度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顾健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知悉公司不能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违规事项后,没有提出异议,怠于履行职责。上述二人是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二、对徐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顾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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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江苏证监局,由财融圈编辑整理,转载请在文首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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