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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实务白皮书(二)】交易结构

   日期:2026-02-27 16:59: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实务白皮书(二)】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

主流交易方式与混合架构及相关案例

1、股份协议转让

A股控制权转让中,买方通过协议受让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权),在满足信息披露与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后完成过户登记,从而在法律与监管语境下实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与二级市场增持相比,协议转让的优势在于对价、交割、治理安排均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与要约收购相比,资金与周期更可控,且在不触及或不进入要约路径的前提下仍可完成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与收购监管框架,权益变动达到5%触发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达到20%-30%区间涉及更为完整的披露与合规安排,而当持股(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后继续收购,将进入强制要约或依法豁免的制度约束边界。因此,实务中大量控制权协议转让会把受让比例设计在30%以下(例如29.99%等常见贴线做法),以降低后续合规不确定性并保持结构简洁

1交易方案

常规的交易方案包括:

其一,明确受让主体(是否需要SPV、是否涉及一致行动合并口径)与受让股份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并对标的股份权属、质押冻结、限售锁定等受限状态进行交割前置处置。

其二,设置资金安全机制,包括监管账户、分期付款与条件交割、违约救济的合同安排,使交易双方就对价支付与过户登记达成一致

其三,按交易所协议转让业务规则向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材料,并在取得合规性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其四,同步完成提示性公告、简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如适用)等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协议文本口径、披露口径核查口径一致,避免因口径分裂引发问询与纠偏成本。

2)注意事项

转让比例:协议转让方案必须把受让比例、可能的后续增持安排与要约规则衔接起来。制度红线并不止于30%这一刻度,在于达到30%后继续收购的路径选择,要约收购、豁免要约或停止进一步收购。因此,方案阶段就应把签约交割后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未来12个月内是否存在继续收购安排、是否存在与他人共同收购一致行动合并计算的测算与披露预案一次性落实,避免交割后因路径不清导致被动进入要约程序或触发监管质疑。

定价约束:交易所协议转让存在明确的价格底线规则。对交易所协议转让业务,公开规则对协议转让价格通常设有下限,实践中常以一定期间均价为基准设置折价底线。方案设计时必须把转让价格形成机制(协商/评估/国资定价)与交易所受理规则相匹配。尤其在国资转让场景下,还需同时满足国资监管对定价、公允与审批链条的要求,时间表与交割条件必须把“国资批复”作为前置。

股份权属与受限状态:协议转让能否完成,取决于股份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包括质押、冻结、司法标记、权属争议等,以及其解除节奏上。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与中登过户登记对材料完整性、权属清晰度具有刚性要求,实务上应将解除质押/解除冻结/出具同意函/消除争议等事项写入交割条件,并设置明确的截止日、替代方案与终止权,以免交易长期悬置导致控制权不稳定与信披风险累积。

资金来源与支付能力:披露与核查要穿透到最终出资人。收购资金来源可追溯、可解释,特别要防止结构化资金、短期高杠杆资金或附带回购兜底安排带来的隐性杠杆与履约不确定性。在披露文件与中介核查口径中,应形成资金来源、银行流水/出资证明/融资合同、还款安排相应底稿,并明确不得以上市公司资金、信用或担保能力为收购融资输血,以避免触碰变相财务资助与资金占用的监管敏感区。

3相关案例

案例1:罗平锌电(002114):国资平台受让22.3960%,完成过户并实现控股股东变更。

该交易由原控股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向曲靖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7,242.7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22.3960%,转让价格6.471元/股,对应总对价468,678,999.60元;公告明确该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受让方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且不触及要约收购。

在交易推进层面,公司公告披露已取得深交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书(有效期六个月并要求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随后,公司公告确认过户日期为2025年9月26日,受让方持股22.3960%成为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由锌电公司变更为曲靖发投,实际控制人由罗平县国资监管机构变更为曲靖市国资监管机构,控制权变更落地完成。

案例2:吉华集团(603980):受让29.89%并拟变更实控人

公司公告披露,本次为控股股东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相关转让方向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股份,交易完成后预计导致控股股东由“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桐庐钧衡”,实际控制人由邵伯金变更为苏尔田;变更方式为协议转让,且公告提示不触及要约收购。

就交易规模与定价而言,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合计202,308,716股,占公司总股本29.89%;各方以公司整体估值50亿元为定价依据,标的股份转让价格7.3873元/股,合计转让价款1,494,515,177.71元。

就进展与交割条件而言,公告同时提示该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过户手续,并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等,因而在公告时点属于已签署协议、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仍待完成监管与登记程序的状态。

案例3:*ST阳光(000608):控股股东19.97%一次性转让并叠加受让方原持股,过户后持股29.97%完成控制权变更

公司公告披露,原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丹于2026年1月14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京基集团向刘丹协议转让149,779,669股,占总股本19.97%,交易对价434,361,040.1元、对应单价2.9元/股。公告进一步明确:本次交易完成后刘丹合计持有公司224,771,000股、占总股本29.97%,并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落地环节,公司公告确认该协议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并取得中登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6年1月29日;过户后京基集团持股由19.97%降至0,刘丹持股由10%升至29.97%,并据此公告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丹”。

2、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

适用于出让方股份受限(如限售、质押)或需快速交割的场景,能以较低持股比例撬动控制权。需注意监管对表决权委托可能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关注。

该类结构的交易目标并非以更低价格买到更多股份,而是在股份受限(限售、质押/冻结处置周期长、司法风险)或希望快速完成交割并形成稳定控制时,通过协议受让一定比例股份,同时对方将其剩余股份表决权委托放弃来形成可被监管接纳的可支配表决权优势。在监管口径下,控制权并不仅考虑单一持股比例,而是结合受让方是否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是否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是否形成稳定一致的控制体系综合评判。因此,表决权工具的设计重点是把控制落实到期限、解除条件、不可撤销性、违约救济、与董事会改组过渡期治理的衔接上。

1交易方案

从交易方案看,常规做法是将《股份转让协议》与《表决权委托/放弃协议》同步签署并互设生效交割条件。受让方通过受让股份形成第一大表决权主体,出让方对其保留股份的表决权作出不可撤销的委托或放弃承诺,使受让方在股东会层面形成可持续的表决权支配,同时在协议中确定董事提名、改组节奏、过渡期重大事项审批权限,包括预算、印章/网银、重大合同、担保与资金占用禁令等,让表决权优势可以顺畅传导至董事会与经营决策层。与单纯的协议转让相比,该结构的价值来自交割速度与控制权稳定性,但其合规性也更容易引发监管关注。监管通常会穿透核查表决权工具是否可能导致一致行动认定、是否存在规避要约收购边界的结构叠加,以及表决权安排是否形式控制实质不稳。

2注意事项

在该类交易方案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表决权委托放弃的期限与可撤销性必须与控制权稳定性逻辑一致,尽量避免短期限无强约束退出机制导致控制链条随时断裂;

第二,表决权工具往往伴随更高的一致行动穿透风险,披露口径需把共同扩大可支配表决权数量的事实、安排与限制梳理清晰,否则容易在交易所问询中被要求补充说明甚至调整结构;

第三,表决权安排必须与公司章程/治理文件及股东会表决规则匹配,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表决权有效性争议,进而影响控制权认定。

3相关案例

案例1:共进股份(603118):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典型国资控股路径

共进股份控制权转让的结构核心是:受让方并未依赖单一持股比例控股,而是通过受让股份+表决权委托在股东会层面形成可验证的表决权优势。公告披露,受让方唐山工控通过协议受让取得11.1849%股份,同时出让方将其所持14.913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让方行使,使受让方在公告口径下合计可支配表决权达到约26.0985%,并据此确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地方国资。

该案例的可借鉴点在于:将表决权委托的生效条件、期限与控制权变更确认节点与过户登记同步固化,便于交易所审核与信息披露口径自洽。

案例2:扬电科技(301012):小比例受让+大比例表决权放弃,快速形成控制链条

扬电科技的方案更强调出让方表决权放弃对控制权形成的贡献。公告披露,第一期完成过户的受让股份为17,808,000股(9.04%);与此同时,原控股股东、实控人相关方对其剩余持股中53,508,000股(27.17%)的表决权作出放弃安排。由此在股东会表决权结构上形成受让方的可支配优势,公告直接确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案例的可借鉴点在于:表决权放弃通常需要在条款层面明确期限、解除条件、违约后果与是否可撤销,否则容易被问询为形式控制、实质不稳。

案例3:冠中生态(300948):分期转让+配套表决权安排,以第一期过户即确认控权

冠中生态公告显示,出让方拟分两期向受让方转让合计21,704,920股股份,第一期过户股份为14,703,333股,并披露协议转让价格与对应价款;在仅完成第一期过户的情况下,公告即确认控股股东变更为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特定自然人(靳春平)。

该类案例的关键在于:控制权确认并不以累计完成全部转让为必要条件,而是以交易文件项下的表决权安排是否已使控制链条在第一期即可成立为判断基础;因此分期结构下更需要把“第一期即可取得实控权”的依据予以确认,包括表决权放弃不行使的范围、期限与不可撤销安排等。

3、协议转让+定向增发

该类结构的核心逻辑是,收购方通过协议受让先取得控制权或至少取得控制权变更的确定性路径,再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资金注入与持股结构的再平衡。与第2类不同,本类结构不依赖表决权工具本身完成控制链条,而更强调股权结构在发行完成后自然形成控制,因此方案设计要把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时点与审核、发行完成登记的流程衔接清楚。

1交易方案

交易方案通常采取两步走、互设约束的体系。一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启动交易所合规确认与过户链条,二是同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推进发行审核、注册与发行实施。常见安排是将协议转让完成过户与定向增发完成发行登记设置为彼此的先决条件或分阶段生效条件,以避免出现股份已过户,但资金未到位、控制权不稳且上市公司资金压力未解除的状态。

由于发行涉及更完整的审核链条与发行节奏,类结构的项目管理重点在于把发行的关键不确定性,包括审核周期、发行窗口、认购资金到位前置流程到时间表与终止替代条款中。

2注意事项

在先协转后定增的路径下,受让方往往希望尽快形成控股地位并介入治理,但发行端的审核周期可能拉长整体交易完成时间;在先定增后协议的路径下,发行定价基准与发行资格、信息披露安排可能更易管理,但控制权取得的确定性会后置。

无论采用哪种顺序,都需要在披露中把控制权将于何节点发生变更、是否以发行完成为前提、发行未完成时是否仍交割转让一次性披露,并在协议中通过具体条款予以固化,避免市场预期与法律效果不匹配

3相关案例

案例1:科陆电子(002121):协议受让定增认购完成后,美的成为控股股东

公司公告明确,本次权益变动由两步构成:第一步,原股东将其持有的126,047,248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美的集团;第二步,美的以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252,467,541股。两步完成后,美的合计持有公司22.79%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何享健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告同时把协议转让发行认购的完成状态与控制权变更结论一并披露,属于以发行登记完成后股权结构落位控制权的典型范式。

案例2:节能铁汉(300197):协议转让叠加定增后,中国节能成为控股股东

公司在协议转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一揽子实施完成后公告披露: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34,623,769股,占总股本27.64%,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告同时披露了发行价格为2.68元/股、总股本变动等关键数据,并控股股东变更的监管结论与发行完成事实绑定,体现了本类结构中以发行完成后的持股结构作为控制权稳定性证明的常见监管可接受路径。

案例3:汇纳科技(300609):先协议转让实现控制权变更,定增用于资金注入与持股再平衡(发行仍在推进)

公司披露的交易路径是先协议受让、再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后,公司公告确认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江泽星,并明确控制权变更日期为2025年8月4日。与此同时,公司在控制权变更推进文件中同步披露了后续向特定对象发行仍需履行股东会审议、交易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等程序,体现了本类结构先取得控制权确定性,完成控制权变更,再以定增完成资金注入与持股结构再平衡的典型路径。控制权已实现,但发行端仍受审核与市场窗口影响,因而更考验里程碑管理与回滚替代安排设计。

4、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一致行动+定向增发

该类结构是第2类与第3类的叠加:一方面通过表决权工具或一致行动安排在较低名义持股下提前形成可支配表决权优势,另一方面再通过定向增发实现资金注入。其现实适用场景一般包括出让方股份受限、交割窗口紧或收购方希望先快速控权以完成公司治理,再择机推进发行端融资。由于结构更复杂,监管关注通常更集中在两条主线:其一,控制权认定与一致行动关系是否自洽、是否存在未披露利益安排;其二,表决权工具与发行安排叠加后,是否构成对要约收购边界的规避或对中小股东不公平的利益输送。

1交易方案

交易方案上,实务更强调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一致行动安排文件、股份认购协议(含资金路径与锁定安排)必须在核心口径上保持一致,包括可支配表决权测算、控制权生效时点、董事会改组路径、过渡期治理边界、以及若发行未完成时控制权是否成立与如何处置。与第3类相比,本类结构更需要在公司公告中把控制权在发行前是否已成立、若已成立其稳定性由何条款保障、发行完成后控制权如何进一步巩固详细披露,否则容易形成关于控制权是否稳固的问询风险。

2注意事项

注意的事项主要在组合结构的穿透核查与问询应对成本方面

第一,表决权委托/放弃与一致行动安排叠加定增后,监管往往会要求更强的穿透披露,包括出资人、资金来源、对赌/兜底、收益分配、投票协同机制,且要求对控制权稳定性作实质说明;

第二,必须提前测算并固化要约收购边界下的后续增持空间,避免在发行完成后因表决权口径变化而被动进入要约路径;

第三,发行资金与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隔离尤为关键,不得以上市公司资金/信用/担保为收购融资提供支持,并且通过内控安排予以确认,降低变相财务资助的合规风险。

3相关案例

案例1:永安行(603776):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向特定对象发行并行落地,控制权已发生变更

公司公告披露,本次控制权变更以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作为一揽子安排推进。其一,孙继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上海哈茂科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32,721,710股,占总股本13.82%;其二,杨磊向上海哈茂协议转让14,363,882股,占总股本6.06%,从而使上海哈茂与杨磊合计持股达到25.94%;其三,在已完成过户并形成阶段性控权基础上,披露文件进一步明确,配套存在“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向特定对象发行”安排,并给出了发行端关键参数。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上海哈茂发行不超过71,819,411股、发行价格11.70元/股。公告同时直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已变更为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磊。

案例2:博汇股份(300839):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定增打包设计,控制权变更以发行完成放弃生效为认定条件

公开披露显示,交易结构由三块同时构成:第一,原股东文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夏亚萍向无锡原鑫曦望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32,070,538股,占总股本13.06%,转让价格8.20元/股;第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73,644,312股,发行价格8.12元/股,认购方为无锡原鑫曦望,发行完成后其持股比例将升至33.13%;第三,交易文件约定文魁集团与夏亚萍将放弃其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仍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对应表决权,且披露文本将“股份转让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表决权放弃生效”作为控制权变更的组合认定前提,并明确收购方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案例3:三星新材(603578):上交所问询函所对应的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向收购方发行股份的控制权变更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杨敏、杨阿永拟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及公司向收购方发行股份的方式实现控制权变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拟变更为金玺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为金银山;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合计持股为56.61%,并要求公司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确切时点、认定依据与稳定性,且在对发行后股权结构的监管关注中列示了发行实施后关键比例,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后金玺泰持股比例为33.96%,原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2.66%,并叠加表决权放弃安排。

5、间接收购

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来实现控制,可规避直接转让的一些限制。

间接收购的优势是可以绕开上市公司股份直接过户环节的部分受限因素,如大比例股份质押冻结导致的协议转让受理障碍,但其监管本质仍属于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行为。收购人通过取得控股股东(或其上层股东)的控制权,从而间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仍需按照收购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则对控制权变更事实、资金来源、后续安排等履行相应义务。

1交易方案

交易方案通常以控股股东层面股权转让增资为主合同,上市公司层面同步披露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并在必要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实务上,项目成败更多取决于对控股股东层面风险的穿透尽调。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属受限状态(质押、冻结、被强制执行风险)、控股股东自身债务与或有负债、其与上市公司之间历史资金往来/担保、以及控制权变更后是否会触发上市公司融资合同的相关条款等。与直接协议转让相比,间接收购更容易出现上层交割完成,但上市公司层面治理与内控承接滞后的风险,因此过渡期治理安排、信息披露一口径与关联交易隔离机制需要更早介入。

2注意事项

间接收购的主要注意事项在于上层结构的可交割性与可持续性。

第一,必须把控股股东层面的股权质押、司法冻结、债务交叉违约等作为交割前置条件,否则间接收购完成后可能因控股股东层面风险暴露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再度不稳;

第二,间接收购往往伴随更复杂的穿透结构,比如多层SPV、股权代持、对赌安排,在收购监管框架下需要更充分的披露与核查;

第三,若交易完成后收购人计划推进再融资、资产注入或关联交易,监管通常会把独立性与规范运作作为先验条件审视。因此,间接收购后,控股股东在这方面更需要用制度化安排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规范运作。

3相关案例

案例1:万达电影(002739):收购控股股东层面股权实现控制权变更

该交易属于典型的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控制权在上市公司层面传导”的间接收购路径。根据公司公告,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珩润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及王健林与上海儒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签署协议,拟合计转让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51%股权(分别为20%、29.8%、1.2%),总对价人民币21.55亿元;2024年4月15日完成剩余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柯利明通过控制儒意投资并进而控制万达投资,实现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公司公告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柯利明”。

案例2:台基股份(300046):收购控股股东股权并叠加表决权委托,实现上市公司实控人变更

该项目的核心并非上市公司股份直接过户,而是对控股股东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其表决权的取得,从而实现上市公司实控权转移。公司公告披露,原实控人邢雁等出让方于2025年6月18日与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签署协议:向长江产业集团转让新仪元32.04%股权,同时将剩余63.79%股权对应表决权独家、无偿、不可撤销委托其行使并办理质押;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后,2025年12月23日完成新仪元股权过户登记及表决权委托落地。公告进一步明确:本次权益变动前新仪元持有上市公司26.32%股份、实控人为邢雁;本次完成后新仪元持股不变,但长江产业集团控制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258,000股,占总股本26.32%,上市公司实控人变更为湖北省国资委。

案例3:世纪鼎利(300050):受让控股股东100%股权并保持控股股东不变,导致上市公司实控人变更

该案例体现了控股股东股权被收购,控股股东仍为同一主体、但实控人发生变更的典型间接收购传导。公司公告披露,北京翰擘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鹏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于2025年2月7日签署协议,成都鹏阳拟将其所持四川特驱五月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翰擘科技,交易对价人民币502,480,000元;工商变更完成后,翰擘科技通过特驱五月花间接持有上市公司9.18%股份,并叠加叶滨将其持有上市公司8.40%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特驱五月花行使(三年期限),从而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7.57%表决权。公告明确:控股股东仍为特驱五月花,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汪辉武变更为吴晨明及刘春斌。

案例4:中威电子(300270):收购控股股东合伙份额/GP份额导致实控人由地方政府变更为自然人。属于基金型控股股东的上层控权变动

该案例属于控股股东为“有限合伙基金”形态时的典型间接收购:通过受让基金份额与普通合伙人份额,取得对控股股东的控制,从而在上市公司层面实现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公告披露,控股股东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6年2月2日完成名称变更及上层股权结构工商变更登记:济南君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55.00%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并成为有限合伙人;北京九岱科技有限公司受让0.0077%普通合伙财产份额并成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告同时明确:上层变动前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7.00%股份、实控人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变动完成后控股股东(更名后主体)持股数量不变,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付英波。

6、要约收购

分为主动要约与强制要约,通常用于巩固控制权或敌意收购,成本较高。

要约收购在控制权交易中的定位更偏向于以下两类:一是收购人希望在公开、公平机制下进一步巩固控制权或实现更高持股集中度;二是在已触及法定边界后,依法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确保中小股东的退出选择权与价格公允机制。在《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框架下,协议收购达到30%后继续收购通常将进入要约收购或豁免路径,要约规则的合规边界具有刚性,因此要约收购不是可选项的替代,而是很多结构在达到阈值后的必经合规路径之一。

1交易方案

方案设计上,要约收购的关键在于程序确定性:要约文件编制与披露、收购资金的锁定与可兑付证明、要约期限、预受要约与撤回机制、要约结果的确认与交割安排等。与前述协议转让类方案相比,要约收购的最大差异在于其对资金确定性、程序合规性与市场预期管理的要求显著更高;若涉及竞争要约,还需把竞价策略、最低收购数量条件、与要约失败不足额的后果安排前置到整体方案中。

2注意事项

第一,要约收购的资金端审查更强,需要形成可穿透、可兑付的资金链并接受市场与监管的检验;第二,要约收购往往与后续整合动作,董事会改组、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等存在强联动,若要约结果不及预期,将直接影响后续治理与资本运作路径,因此应在项目起点就设计要约成功/不足额/失败的分歧路径及披露口径,避免结果不确定导致的治理真空。

3相关案例

案例1:惠而浦(600983):主动要约收购取得控股权

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向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支付方式为现金;要约价格为5.23元/股,预定收购数量为467,527,790股(占公司总股本61.00%),要约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要约期届满后,最终共有10个账户、合计391,661,649股预受要约并被确认接受(对应约占公司总股本51.10%),即通过要约收购直接取得多数表决权基础并实现控制权取得,属于典型以要约结果形成控股地位的控制权变更路径。

案例2:神州高铁(000008):要约收购补齐控制权缺口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要约方式增持并在结果上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收购价格为5.30元/股,要约收购数量区间为对应公司总股本13%-20%(上限为约5.64亿股/20%),最终要约收购完成后合计持有公司563,666,000股(占总股本20%),并在披露文件中被明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现控制权变更落地。该案例体现了在股权高度分散或原控制权不稳的场景下,要约收购可通过“达到并锁定关键表决权比例”来获得监管语境下的控制权可认定性。

案例3:振兴生化(000403):控制权争夺背景下的部分要约收购

在控制权博弈与股份受限背景下,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施部分要约收购并形成对上市公司表决权的实质性支配。公开披露文件载明:上市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发布“部分要约收购结果暨股票复牌公告”,要约收购后浙民投天弘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81,773,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9.99%),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原第一大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为第一大股东。相关文件并披露了该次交易中以43元/股协议受让18.57%股份等关键交易要素,整体体现为以要约收购结果锁定第一大表决权份额,从而推动控制权归属发生实质变化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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