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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参保人数
案例回放
某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17万元,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服务人员中维修工不得低于2人,保安员不得低于4人,项目主管、保洁工等人员由各投标供应商根据自身经验和各自对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情况理解,作出相应人员配置,总人数不得低于14人。
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中标人B供应商企业年度报告显示社保缴纳人数为0,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从业人员数量涉嫌造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B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数量属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中标供应商企业年度报告中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0,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供应商企业年度报告中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0,并不能直接证明该供应商无履约能力或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首先,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企业实际从业人员数量可能存在不一致,这一情形在实践中具有合理性。例如,某公司为子公司,其员工的社会保险可能由母公司统一缴纳;新成立企业或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特定时间可能暂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小微企业因规模较小、用工模式灵活,也存在未全员参保的情形。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涵盖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实习人员等所有实际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人员,并非仅指已缴纳社保的员工。本案例中,物业服务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采用劳务派遣、临时聘用、兼职等灵活用工方式属于行业常态,不能仅凭企业年度报告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0,就否定供应商的实际用工能力。
其次,供应商企业年度报告中填写的内容均为其上一年度的数据,并不能证明供应商参与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服务人员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最后,《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为依据,而非仅凭社保数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性负责。若声明函内容不实,供应商应依法承担责任。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声明函内容不实”,即填报的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等数据与企业实际划型标准不符。《划型标准》明确,物业企业规模划分依据为“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并未要求以“参保人数”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例中,若B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数量符合其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则不能仅因年报参保人数为0就认定其声明内容不实。
综上所述,B供应商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能直接等同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数量,仅凭“参保人数为0”不足以认定B供应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投稿联系方式:13521445720(微信电话均可)
邮箱:tougao@caigou20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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