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带式称重给煤机  减速机型号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履带  减速机 

《三亚法院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3年-2025年)》发布

   日期:2026-02-26 22:39: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三亚法院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3年-2025年)》发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三亚作为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前沿阵地、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核心区,其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不仅关乎区域经济活力,更直接影响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成效,是检验自贸港建设成色的关键标尺。近年来,三亚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海南自贸港“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服务大局的“一号工程”,以司法实践破解发展难题,以机制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三亚法院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3年-2025年)》系统梳理20232025年三亚法院涉企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实践探索与创新成果,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数据成效展示、机制创新解读,全面呈现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举措,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法治指引,为自贸港建设凝聚司法共识,助力打造“一到海南、万事不难”的一流发展环境,为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一、涉企民商事审判案件基本态势

20232025年,恰逢海南自贸港建设从夯基垒台提质增效转型的关键阶段,三亚市场经济活跃度持续提升,企业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商事主体法律意识显著增强,涉企民商事审判工作呈现出总量上升、结构优化、质效提升的良好态势。以下从个维度全面解析案件运行特征

(一)案件数量稳步上升,折射自贸港经济活力

三年间,三亚法院共受理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54468审结52677件,结案率达96.71%(详见图表1

受经济周期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存在年度波动,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达29.04%,与自贸港建设进程高度契合。随着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提速、崖州湾科技城等重点园区产业集聚、跨境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企业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金融融资等领域交易频次激增,市场活跃度直接转化为司法案件增长动能,侧面印证三亚市场经济的蓬勃生机与自贸港政策强大吸引力。

(二)简易程序适用率过半,繁简分流成效显著

三年间,三亚法院共受理一审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46699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7618件(含小额诉讼程序7180件),占比59.14%;普通程序19081件,占比40.86%(详见图表2)。数据显示,近六成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简单纠纷,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审结,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目标。

简易程序高效适用是三亚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通过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体系,依托大数据智能甄别案件要素,将常规纠纷纳入快速审理通道,有效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让企业能够快速摆脱诉讼束缚,集中精力开展生产经营,彰显司法服务精准性与高效性。

(三)纠纷类型相对集中,契合区域产业特点

三亚法院受理涉企民商事案件多元与区域产业结构高度关联。传统纠纷占比突出,其中信用卡纠纷19.77%买卖合同纠纷10.12%与三亚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定位密切相关,即房地产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酒店餐饮服务等产业蓬勃发展,带动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等领域的高频交易,相关合同履行纠纷集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比3.23%反应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但也暴露出部分企业合规意识不足、金融机构风险防控有待加强等问题。

(四)调撤率持续攀升,多元解纷成效凸显

三年间,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判决结案20341件,占比45.21%;撤诉10891件(含按撤诉处理2585件),调解12328件,调撤率达51.61%,充分彰显“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成效与多元解纷机制活力(详见图表4)。三亚法院摒弃“一判了之”,对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简单纠纷通过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等方式促成和解,维系商业合作;对建设工程等复杂纠纷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引导理性协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联动行业协会、行政机关等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减轻企业诉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五)涉案标的额规模较大,彰显市场交易活力

三年间,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总标的额达593.51亿元,平均每件108.96万元,彰显三亚企业交易规模扩大与经济实力提升。年度分布2023年总标的额262.80亿元,2024119.53亿元,2025211.18亿元。标的额超千万元案件569件,超亿元案件59件,最大单笔达55.9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股权转让纠纷

标的额规模化特征反映自贸港投资环境优化与市场信心提振,也意味着纠纷对企业经营影响深远。三亚法院审理大额标的案件坚持审慎公正原则平衡各方利益,既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又尽力挽救有发展前景企业,避免一破了之”“一执了之彰显司法服务大局担当。

二、司法赋能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路径与成效

围绕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局,三亚法院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聚焦企业司法需求,从诉讼服务、审判质效、多元解纷、司法延伸四个维度发力,构建全方位司法服务保障体系,为营商环境优化注入强劲动能。

(一)优化诉讼服务生态,打造便捷高效司法体验

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为目标,构建线上+线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诉讼服务体系。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缴费等智能化服务,三年涉企案件网上立案率达54.67%,跨域立案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在线庭审1247场,电子送达文书4.8万份,平均送达周期从3天缩短至12小时,有效解决企业异地诉讼不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建成集立案、调解、缴费、查询、信访等功能于一体的三亚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全省率先实现全域立案”“同城通办,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企业办事平均等候时间从45分钟缩短至15分钟。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整治立案难”“联系法官难问题,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职联络员,负责记录、转办、反馈企业联系法官事项,三年间联系法官难投诉量下降68%立案难投诉量同比下降12%,企业诉讼体验显著提升。全面推行电子面单改革,建立法院+邮政集约送达中心,通过目的地打印+无纸化面单模式实现司法专递闪送,送达成功率从72%提升至95%,平均送达时间缩短50%

(二)聚焦审判主责主业,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根基

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以高质效审判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一是构建提质增效审判环境深化繁简分流,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类案示范裁判”模式建立“审限预警、督办催办、质效评估”三位一体管理机制,涉企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强化质量管控,落实院庭长阅核制,2025年三亚中院阅核案件2811件,提出修改意见149件,有效提升案件质量。通过定期召开条线会议、开展发改案件评查、加强案例库应用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2025年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被改判率同比下降43.37%、被发回重审率同比下降60.80%,让企业感受到“裁判尺度始终如一”的司法公正。

二是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打击恶意拖欠账款、虚假诉讼、违约失信等行为,强化市场主体契约意识、规则意识、风险意识。三年审结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案件8452件,依法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交易安全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当事人罚款30万元,坚决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审结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等公司类纠纷262件,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治理法治化。

三是打造守正创新科创环境组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团队,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现全链条司法保护。三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644件,3件入选海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加强著作权保护,妥善审理海底小纵队等动漫美术作品侵权纠纷,依法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助力文化创新产业发展;强化商业标志权益保护,对销售假冒鸿星尔克等注册商标的行为,综合运用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手段予以严厉惩戒,让山寨产品无处遁形。构建司法+行政+调解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与市场监管、版权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发布典型案例、开展示范调解,2025年知识产权新收案件量同比下降18.7%,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是构建转型发展创业环境组建专业破产审判团队,完善预重整+重整衔接机制,三年审结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42推动24僵尸企业规范退出市场,助力8家困境企业重整重生,盘活资产327.62亿元。其中,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创新采用预重整转重整+母子公司协同重整模式,引入12.3亿元投资179天完成程序,化解退市风险,成为全国旅游类上市公司重整典范。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化解175亿元债务,重整后公司资产负债率降至75%2024年国际邮轮访问港旅客入境吞吐量达5.46万人次,跃居全国首位,实现多重共赢。

五是构造全面开放外贸环境依托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打造与国际接轨的跨境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三年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321件,办结司法协助案件327件,案由从传统房地产买卖扩展至跨境贸易、投资、服务等多领域,当事人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RCEP成员国,彰显自贸港开放包容。创新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在全省率先选任3名港澳台籍人民陪审员、1名外籍调解员,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语言特长,参与陪审、调解案件27件,获得中外当事人广泛认可。打造全国首个集成化、智能化、交互式域外法查明数据库,整合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资源,实现域外法一站式高效查明,有效解决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难问题。建立跨境商事纠纷绿色通道,为外资企业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三)深化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司法引领、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将大量涉企纠纷化解在诉前、基层,为企业节约司法资源和时间成本。

一是搭建多元解纷实体平台建成多元解纷中心,整合14调解组织60名调解员进驻,实现行业问题行业解、专业纠纷专业调。设立涉企纠纷专门调解工作室,针对买卖合同、建设工程、金融借款等高频纠纷类型,配备专业调解员,20246月以来已成功调解涉企案件4577件,调解成功率达58.3%,平均调解周期仅18天,较诉讼审理周期缩短80%

二是创新国际化纠纷解决机制创建国际商事纠纷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对接机制,获评第二届海南省改革和制度创新二等奖打破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壁垒,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三年委托调解82件,调解成功48件,引导仲裁案件3件。例如,僵持5年的台湾地区居民梁某与三亚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经三亚中院与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协同调解,仅用30天即实现立案-调解-履行全流程闭环,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又维护了两岸商事交往的和谐稳定。

三是深化重点领域纠纷联动化解与市人社局联合打造涉外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针对网络主播、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建立调解优先、裁审衔接、快速处置模式,劳动纠纷调解率、裁审一致率、服判息诉率均持续提升,相关案例入选全省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该机制被评为全省第五批优化营商环境示范案例。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三年间共调解金融纠纷1246件,涉案标的额38.7亿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四)延伸司法职能边界,精准服务企业发展需求

坚持企业出题、法院答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从坐堂问案上门服务转变,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治保障,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一是司法建议精准把脉问诊三年发出20份司法建议,涵盖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采纳率100%。如针对某传媒公司关联企业多达数百家且多数经营异常的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强化异常经营主体监管的建议,推动空壳公司清理与助企纾困工作有机统一针对企业合规风险防控不足的问题,建议相关企业建立合规风险评价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二是园区服务精准贴身护航在崖州湾科技城设立派出审判庭,搭建+园区+法院三方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涉外诉讼服务就近可得、园内纠纷在地化解、法治宣传教育近距离开展,获得业界广泛认可与高度评价。针对科技城内某涉外公司设立纠纷案件,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启动绿色通道,严格审查异议股东合同根本目的落空的证据,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权益,快速审结助力外资企业顺利落地,同时积累了防范虚假技术投资套取自贸港政策红利的司法经验。

三是专项服务精准赋能发展。为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三亚分展区活动提供线上+线下”“诉讼+调解+仲裁全方位司法服务。在展会现场设置法律服务窗口,开展双语法律咨询100余次,向参展企业推介无实际联系管辖示范条款及多元解纷机制,助力展会顺利举办。联合市工商联举办公司治理典型案例与风险防范专题讲座,吸引20余家企业代表参与,法官结合典型案例讲解股东会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等热点问题,现场解答企业咨询,获得企业广泛好评。

三、新时代新征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方向

优化营商环境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三亚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自贸港建设大局,聚焦市场主体司法需求,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推动涉企民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政治引领,精准服务战略大局

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司法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海南自贸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三亚一标杆、五个区发展目标,找准司法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实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力量,建立目标任务化、任务项目化、项目责任化工作机制,确保司法服务与自贸港建设同频共振。加强对涉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的预判研究,重点关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开放创新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制定司法应对预案,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前瞻性司法服务。

(二)深化审判改革,提升司法质效水平

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持续加强审限管理,优化繁简分流标准,推行要素化审理模式,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等类型化纠纷简化诉讼流程,实现快审快结。强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完善案件评查、阅核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坚决杜绝类案不同判,让企业感受到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推进善意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在加大执行力度解决企业要账难问题的同时,审慎适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债权实现与企业存续需求

(三)创新机制建设,完善司法服务体系

深化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优化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财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配套制度,推动破产案件提质增效,助力僵尸企业出清和困境企业重生。加强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建设,完善域外法查明数据库,切实解决外国法查明和适用难的问题。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健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进一步理顺分调裁审工作机制,对类型化比例较高的纠纷探索“要素化”审理模式,简化诉讼流程,通过集成解纷促进快审快结。

(四)延伸服务触角,构建法治保障生态

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针对企业治理、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仲裁机构、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协作,拓宽纠纷化解渠道,提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提升立案满意率。升级智慧法院建设,综合运用在线庭审、网络财产查控、电子送达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现代化诉讼服务。

(五)加强队伍建设,锻造过硬司法铁军

坚持党建引领,重点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商事法律、知识产权、破产清算、金融审判等专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加大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培训力度,提升服务开放型经济的能力水平。大兴调研之风,鼓励法官围绕自贸港建设中的法律难题开展专题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司法队伍,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结语

法治兴则自贸兴,营商安则经济安。海南自贸港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实保障;三亚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核心区的宏伟蓝图,需要司法力量的持续赋能。过去三年,三亚法院以公正裁判树立规则导向,以创新机制提升司法效能,以善意司法彰显法治温度,书写了司法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生动答卷。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三亚法院将始终牢记初心使命,以更大的担当、更实的举措、更高的标准,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司法服务模式,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努力让法治成为三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为海南自贸港打造全球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贡献坚实司法力量!

附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连某、郑某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郑某系海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8月,三亚中院另案受理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案涉房屋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并在三亚市住建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郑某为抵消与连某之间的个人债务,双方书面确认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争议提交香港某仲裁机构仲裁。同年9月,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连某,郑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216月,连某依据该仲裁裁决海南某公司破产管理人书面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拒连某、郑某遂向三亚中院申请认可香港某仲裁机构作出的该份仲裁裁决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三亚中院认为,涉案房屋经海南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属于公司财产。郑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企图通过境外仲裁方式规避内地破产法相关规定之嫌,故三亚中院裁定不予认可该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越是扩大开放,越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自贸港作为开放程度高、要素流动快的特殊区域,风险防控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发展安全的核心支撑,尤其是跨境交易、破产资产处置等领域的风险甄别与规制,直接关系自贸港营商环境的稳定性。本案中,涉案行为试图借跨境仲裁将破产企业资产违规转移,本质是利用跨境仲裁程序规避内地破产规则的风险行为,既会导致破产企业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也会破坏海南自贸港“资产权属清晰、交易规则统一”的市场基础。本案的处理,精准识别并阻断了以“跨境仲裁转移破产资产”的风险传导,避免了破产企业资产被违规拆分,也为防范类似跨境资产转移风险、维护自贸港破产程序的规范性与资产安全,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助力筑牢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风险防线。

案例二:黄某诉某产业公司、某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1122日,黄某与某产业公司签订《区域经销协议》,约定黄某在湖南省长沙市线下销售仁和人参维生素风味饮料,经销期一年,采用先款后货模式,且协议期内及结束后所订货物一律不予退换货。同日双方签订58万元产品定货确认单,黄某分别于20231122日、27日付清货款。2024124日,黄某收到价值392,490元的货物,剩余187,510元货物未交付。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产业公司退还预付货款、收回货物等,某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明确仅主张某产业公司退还未发货的187,510元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产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为黄某特别定制版,其以合同约定不予退换货为由拒绝退还未交货部分货款,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合同期限已满,权利义务终止,某产业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部分应退款。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产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返还未提货货款187,510

【典型意义】

海南自贸港建设中,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核心竞争力,合同严守与公平正义是市场秩序的基石,尤其在买卖合同领域,既要尊重意思自治,也要防范“霸王条款”损害交易相对方权益。本案中,法院严格审查合同条款效力与履约事实,对以“不予退换货”格式条款规避交货义务的行为不予支持,既维护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又纠正了权利义务失衡的履约行为,避免了市场主体借格式条款不当转嫁经营风险。本案的处理,为海南自贸港内类似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司法指引,明确了“先款后货”模式下未交货部分货款的处理规则,助力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自贸港交易安全与公平,夯实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市场诚信基础

案例三:某大米协会诉南某食品公司、澄迈某粮油公司、海南某管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大米协会是涉案“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用于证明大米的产地来源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特定区域,并符合其设定的特定品质标准。

在未经某大米协会许可的情况下,海南某食品公司委托澄迈某粮油公司封装袋装大米,外包装左上角有“五常大米”字样;经营大型商超的海南某管理公司销售了涉案袋装大米。某大米协会将三公司诉至城郊法院,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城郊法院审理认为,海南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商,生产、销售的袋装大米上使用“五常大米”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组成、排列部分相一致,两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澄迈某粮油公司在灌装大米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其知晓海南某食品公司将大米对外销售使用,具有放任故意,主观存在过错。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海南某食品公司、澄迈某粮油公司的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五常市特定区域、符合五常大米的特定品质,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海南某管理公司作为大型商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具备高于一般小型超市的注意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其销售行为亦构成侵权。城郊法院判令海南某食品公司、澄迈某粮油公司连带赔偿某大米协会经济损失10万元,海南某管理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例,为“地名+品名”式的区域公用品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界定与强有力的司法保护。诸如本案“五常大米”此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法律本质并非简单的产地描述,而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严格保护的“品质担保”与“集体信誉凭证”。这意味着,任何经营者,即便其商品原料确系来源于五常地区,若未经商标权利人——某大米协会的许可与品质监管,也无权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该特定标识,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

此案同时为市场流通链条中的所有经营者划定了明确的责任红线。对于侵权商品的生产源头,法律予以直接且严厉的打击;而对于终端销售者,本案则强调了其不可推卸的审慎审查义务。销售者不能仅以“不知情”作为免责盾牌,在面对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产品时,必须主动核查供货方是否具备合法授权,否则将与生产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区域品牌实行全链条保护的坚定决心,通过明晰的法律规则,从根本上遏制“搭便车”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和有序化。

案例四:某盐场公司诉某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11月,某盐场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合同,联合开发南边海某项目。为项目开发,三方于20061220日注册成立了某置业公司,三方为该公司股东,其中某盐场公司享有30%的股权。201882日,某盐场公司向某置业公司发送《关于要求配合我场行使股东权利的函》,表明为了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以便行使股东权利,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以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某置业公司未提交相关材料供某盐场公司查阅、复制。2024126日,某盐场公司再次向某置业公司发送《查阅复制相关资料通知函》,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相关资料。但某置业公司仍未提供,某盐场公司遂于2024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审理中,某置业公司主张案件事实发生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应适用修订前的法律规定,会计凭证不在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之内。

【裁判结果】

三亚中院审理后认为,对案涉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对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原公司法未做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做出规定,在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下,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三亚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某盐场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并明确了某盐场公司的查阅时限和某置业公司的材料放置地点。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原公司法关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未作规定,而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三亚中院基于允许新法溯及既往填补法律漏洞的空白溯及原理,依据新公司法审理本案,加强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有力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李某诉某财富管理公司、某资本管理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拟进行金融投资,其丈夫熊某与某财富管理公司销售人员取得联系,咨询理财产品推荐。某财富管理公司向其推介了某资本管理公司发行的涉案私募医疗产业基金,先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产品简介及《基金合同》电子文本,产品简介中明确载明风险提示内容。李某向某财富管理公司支付认购款200万元及认购费用2万元,并填写了该公司邮寄的开户及认购系列材料,包括《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合格投资者(个人客户)调查问卷》等,多份文件中均就“是否愿意承担超出自身等级的风险责任”进行询问,李某均填写或勾选愿意购买、自愿承担风险。随后,李某与某资本管理公司签订《基金合同》,合同再次明确涉案基金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李某确认该投资系本人意愿,自愿承担相应风险。20193月至20223月期间,李某分四次领取分红款34.4万余元。后涉案基金进入清算且尚未完毕,李某以某财富管理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错配高风险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认购投资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城郊法院认为,某财富管理公司在销售涉案基金过程中,已通过邮件发送产品资料、邮寄风险测评文件等方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李某在多份文件中明确表示了解产品风险特征,自愿承担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后果,且实际领取了分红款,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三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贸港背景下涉企民商事金融委托理财纠纷的典型案例,精准界定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认定标准,为规范金融市场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适当性义务作为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核心义务,其本质是平衡金融市场创新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纽带,尤其在海南自贸港金融开放创新进程中,清晰的义务界定对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金融营商环境至关重要。

本案明确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一方面,金融机构需通过清晰划分风险提示板块、书面明确产品风险特征等方式,充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情况,确保投资者获取全面信息;另一方面,投资者应对自身填写的风险测评信息真实性负责,其明确作出的自愿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投资亏损为由事后反悔。该裁判既遏制了“收益归己、风险归人”的不合理诉求,又引导金融机构规范销售流程,同时推动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观念,从司法层面完善了自贸港涉企金融纠纷的解决机制,为自贸港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六:某展览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基本案情】

某展览公司是某国际旅游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已实际足额缴纳全部出资,某国际旅游岛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予以确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亦载明出资到位情况。某开发公司与某国际旅游岛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取得生效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某开发公司以某展览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城郊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追加某展览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25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展览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不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基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已有生效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及某国际旅游岛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证据,充分证明某展览公司已全面履行500万元出资义务,不存在未缴出资的情形。某国际旅游岛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某展览公司在足额出资后,不应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当,应予撤销。法院最终判令撤销执行裁定,不予追加某展览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贸港背景下规范涉企民商事执行程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守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司法导向。在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其核心价值在于明确股东出资义务的边界,既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也避免不当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侵害其合法权益。

此案为自贸港涉企执行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证据标准,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核心审查要点,严禁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这一裁判逻辑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又维护了股东的投资安全,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营造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本案也警示市场主体在参与商事活动时,应重视出资义务的全面履行,规范企业登记和出资凭证管理,为自贸港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案例七:某旅业公司及其六家子公司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旅业公司于1996年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80300万元,是一家以旅游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A股民营上市公司。受整体经济形势下滑、疫情等因素影响,2023年该公司主营业务遭遇重大冲击,出现营业收入大幅萎缩、大额违规资金占用、到期债务无法清偿、诉讼缠身等困境,且面临被证券交易所实施ST退市风险警示。2023625日,某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某旅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三亚中院申请重整,同时申请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对其进行预重整。经审查,截至2023630日,某旅业公司合并范围内资产总额约25.10亿元,负债总额约32.71亿元,所有者权益约-7.61亿元。为有效识别该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三亚中院决定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启动预重整,同意该公司推荐的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三亚中院监督指导临时管理人协助某旅业公司公开招募并遴选重整投资人,确定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并正式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

【裁判结果】

三亚中院于20231023日受理某旅业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决定由原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程序管理人。重整期间,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完成程序衔接、草案制定与表决、投资协议签署、信息披露等工作,某旅业公司按期制作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231027日,某食品公司等六位债权人分别申请某旅业公司旗下六家子公司重整。因某旅业公司及其六家子公司互相担保及往来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为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三亚中院决定集中管辖,于20231028日裁定受理六家子公司重整并协调审理,同日指定某旅业公司清算组为七家公司共同管理人。2023121日,三亚中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七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3128日,三亚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某旅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于20231225日提交监督报告。经审查确认重整计划按期执行完毕后,三亚中院于20231229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南自贸港范围内涉旅游类上市公司预重整转重整的典型案例,为自贸港涉企民商事风险化解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路径与高效的实践范式。某旅业公司作为旅游类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与自贸港旅游产业建设深度绑定,其存续发展对完善自贸港旅游产业生态、提振行业信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案件审理彰显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价值,通过司法与市场机制的精准衔接,实现企业纾困与资源优化配置。

本案构建了多元创新实践样本,充分激活府院联动机制优势。法院首次探索完善预重整制度形成规范流程创新采用预重整转重整及母子公司协同重整模式,179天审结41完成重整申请至重整计划批准的高效审理创下同类记录;组建双律所协同管理人团队保障质量,融合司法重整与招商引资引入约12亿元投资纾解超63亿元债务,化解退市风险。该重整案件的成功审结既公平维护逾4万名中小股东和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资本市场风险,为自贸港同类涉企风险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经验,从司法层面筑牢营商环境法治根基,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自贸港发展环境。

案例八:某邮轮港公司、某发展公司、某置业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邮轮港公司系海南省唯一邮轮母港的经营主体,建有核心码头及跨海大桥等基础设施,旗下地标性建筑为当地重要标识。受公司治理缺失、经营不善、项目拆除、高杠杆负债等多重因素影响,某邮轮港公司陷入巨额债务危机,资产负债率高达400%,核心资产被司法查封面临拍卖。20226月,三亚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裁定将其两家全资子公司某发展公司、某置业公司纳入实质合并重整范围。三公司合并负债规模达175亿元,核心资产多为码头、房地产等重型资产,变现难度大,适格重整投资人遴选困难,重整推进面临多重堵点。

【裁判结果】

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发展公司、某置业公司均由某邮轮港公司实际控制,三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法定条件,遂裁定对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审理过程中,三亚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省级相关部门逐一破解闲置土地收回、海域使用权处置、项目拆除补偿等难题;通过全国公开竞争选任方式确定专业管理人,保障重整履职效能。针对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首次表决未通过的情况,法院启动二次协商程序,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展期、债转股等综合方案平衡各方利益。20241月,三亚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三公司顺利转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南自贸港范围内涉重大基建类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典型案例,彰显法院以司法力量护航企业纠纷化解、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涉案企业作为区域重要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其重整成败关乎众多债权人利益、产业稳定及公共资源利用。审理中,法院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激活府院联动机制,整合行政与司法资源破解闲置土地收回、海域使用权处置等重整堵点,提供高效协同解决路径。

本案明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司法认定标准,厘清法人人格混同下的债务清理规则,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又最大化实现企业核心资产重整价值,为自贸港内同类关联企业债务处置提供了裁判指引。通过全国公开选任管理人保障程序专业公正,为自贸港破产审判规范化积累经验。绿色发展理念融入重整计划,契合自贸港高质量发展定位。案件成功化解175亿巨额债务,向市场传递自贸港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为自贸港吸引优质投资、稳定市场预期、推进产业升级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ND

   审核| 郭莹

   编辑| 陈婷

扫码关注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