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欧盟于 2023 年立法通过的气候贸易政策工具,旨在对进口商品征收与欧盟本土产品相当的 “碳成本”,防止 “碳泄漏”,通过要求进口商购买并清缴 “CBAM 证书” 实现,其价格挂钩欧盟碳市场(EU ETS)配额均价。 - 碳泄漏(Carbon Leakage)
因区域间碳排放政策差异,导致高碳产业将生产转移至碳约束较弱的地区,全球排放未减少甚至增加的现象。 - 《欧洲绿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
欧盟于 2019 年 12 月推出的增长战略,目标是最晚于 2050 年实现欧盟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推动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脱钩。 - Fit for 55
欧盟于 2021 年 7 月提出的一揽子立法与政策,核心目标是到 2030 年将欧盟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在 1990 年水平基础上削减至少 55%,覆盖能源、工业、交通等多个领域。 - 碳中和
通过减排与抵消(碳汇、CCER)使净排放为零。CBAM 不认可碳抵消,只认可实际减排与碳价支付。 - 碳汇(Carbon Sink)
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典型形式为林业碳汇,经项目化、核证后的 “额外” 减排量可进入碳市场交易。 -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减排量,单位为 “吨二氧化碳当量(tCO₂e)”。 -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2005 年启动的全球首个跨国碳市场,覆盖欧盟 27 国及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通过 “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机制,企业需为每吨排放购买配额(EUA),CBAM 证书价格与 EUA 挂钩。 - 碳价(Carbon Price)
在第三国碳减排方案下,以税、费或排放配额形式支付的货币金额,根据商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计算得出。 - 免费配额(Free Allocation)
EU ETS 为降低碳泄漏风险,向钢铁、水泥等贸易敏感行业免费发放的部分配额,CBAM 实施后将在 2026-2034 年逐步削减,2034 年后完全取消。 - CBAM 证书(CBAM Certificate)
CBAM 正式实施期欧盟进口商需购买的电子凭证,1 张对应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隐含碳排放,价格为上一周 EU ETS 配额拍卖均价。 - 隐含碳排放(Embedded Carbon Emissions)
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和生产消耗电力的间接排放,CBAM 要求按 “吨二氧化碳当量 / 吨产品” 标注。 - 设施
进行生产过程的固定技术单元,是 CBAM 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的基本单元。 - 经营者
在第三国经营或控制某一设施的任何人。 - 第三国
欧盟关税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 报告申报者
负责对进口商品隐含碳排放进行报告的实体,包括欧盟进口商或其间接海关代表。 - 直接排放
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包括生产过程中制热、制冷消耗产生的排放,不论制热制冷地点。 - 间接排放
为生产商品过程中消耗的电力而产生的排放,不论电力生产地点;设施自行生产电力的,燃料消耗排放计入直接排放。 - 吨二氧化碳当量
一公吨二氧化碳,或《CBAM 条例》附件 1 所列具有同等全球变暖潜能的其他温室气体折合数量。 - 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某地理区域内化石燃料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以 “吨二氧化碳 / 兆瓦时” 表示。 - 电力排放系数
默认值,代表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电力的排放强度,按二氧化碳排放量计。 - 相关前体物料
排放量不等于零的、属于复杂商品隐含碳排放核算系统边界内的简单或复杂商品。 - 简单商品
生产过程中仅需使用隐含碳排放量为零的投入物料和燃料生产的商品,生产流程单一、碳排放来源易计算。 - 复杂商品
简单商品以外的商品,通常由 CBAM 覆盖商品组装或加工而成,需追溯供应链各环节隐含排放量。 - 特定隐含碳排放
每吨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按 “吨二氧化碳当量 / 吨商品” 计。 - CN 编码(Combined Nomenclature)
欧盟海关商品分类编码,8 位数字(前 6 位为国际 HS 编码),CBAM 覆盖产品以此界定。 - HS 编码(Harmonized System Code)
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 6 位国际商品编码,可先通过前 6 位初筛 CBAM 覆盖商品,再核对 8 位 CN 编码描述。 - 默认值(Default Value)
实际排放数据缺失时欧盟提供的分国别、分产品排放强度缺省值,2025 年修订后改为 “全球排放强度最高的 10 国平均值”。 - MRV 体系(Monitoring, Reporting, Verification)
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用于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可比,含监测、报告、核查三个核心环节。 -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
直接测量烟气流中 CO₂浓度与流量的在线设备,用于测量法获取排放数据。 - 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
产品全生命周期排放(含原料、生产、运输、使用、报废),CBAM 仅覆盖 “从摇篮到大门”,不可直接替代。 - 系统边界
CBAM 核算隐含排放的范围界定,采用 “从摇篮到大门” 边界,涵盖原料开采、前体生产、本工序消耗及直接排放,不含运输、下游使用与报废阶段。 - 范围 1、2、3(Scope 1, 2, 3)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对企业排放的分类,CBAM 对应范围 1(直接排放)+ 部分范围 2(仅电力),不含范围 3。 - 生产过程
设施执行化学或物理过程生产 CBAM 商品的过程,含投入物、产出物及相应排放的特定系统边界。 - 生产路线
生产 CBAM 商品的特定技术,一个生产过程可能对应多条生产路线。
二、文档核心内容总结
上传文档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企业应对指南》,系统拆解了 CBAM 的政策框架、实施要求与操作细则,核心定位是为非欧盟企业(尤其是出口欧盟的高碳行业企业)提供合规指引。其核心逻辑围绕 “碳成本均等化” 展开,通过对进口商品隐含碳排放的核算、申报与碳成本清缴,避免欧盟气候目标因 “碳泄漏” 受损,本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跨境延伸。
文档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三大模块:
- 政策基础
明确 CBAM 的立法背景、实施时间线(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过渡期,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覆盖行业(过渡期含钢铁、铝、水泥、肥料、氢、电力六大行业,2030 年将扩展至炼油、航空、造纸等全 EU ETS 覆盖行业)及核心相关方(欧盟进口商、非欧盟出口商 / 生产商、欧盟主管机构、核查机构)。 - 合规操作
详细规定了过渡期与正式实施期的申报要求(频率、渠道、资料)、碳排放核算规则(直接 / 间接排放定义、简单 / 复杂商品区分、前体物料追溯、缺省值使用)、数据报送流程(含 2025 年启用的欧盟统一门户网站操作)及处罚标准(未如期 / 虚假申报罚款 10-50 欧元 / 吨未申报碳排放)。 - 工具支持
提供了 CBAM 设施经营者通信模板(Excel 格式)的填写规范,明确必填表单(装置信息、排放数据、生产过程等)与可选表单,辅助企业规范数据报送。
文档核心价值在于为企业提供 “政策理解 - 合规操作 - 数据核算 - 风险规避” 的全流程指引,尤其针对过渡期企业需完成的基础准备工作(如 MRV 体系搭建、数据收集、欧盟账号注册)给出了明确路径,是出口欧盟高碳行业企业的核心合规参考文件。
三、CBAM 涉及企业全景梳理(按角色与赛道分类)
结合文档政策要求,将涉及企业按 “核心责任主体 - 产业链关联企业 - 服务支撑企业” 三类划分,明确各类企业的角色定位、合规义务与服务切入点,精准匹配政策合规需求。
(一)核心责任主体:直接受 CBAM 约束的企业
此类企业是 CBAM 合规的核心责任方,需直接完成碳排放数据核算、申报或碳成本清缴,是政策落地的直接影响对象。
(二)产业链关联企业:受 CBAM 间接影响的上下游企业
此类企业虽非直接申报主体,但因涉及 CBAM 商品的前体供应、生产协作,其碳排放数据会影响核心责任主体的合规结果,需同步配合合规要求。
(三)服务支撑企业:为合规提供专业支持的第三方机构
此类企业是 CBAM 合规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核心责任主体与关联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核查等专业服务,是企业合规的关键支撑。
四、分行业企业合规重点与服务策略
结合文档中 CBAM 覆盖行业的差异化要求,针对核心行业企业制定专属合规重点与服务方向,提升服务精准度。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六大行业完整申报流程
一、钢铁行业 CBAM 申报全流程
1. 前期合规准备
商品与编码匹配:梳理烧结矿(26011200)、生铁(7201)、粗钢等 CBAM 覆盖商品,排除铁废碎料、硅铁等非覆盖品类,完成 8 位 CN 编码精准对应。 搭建行业专属 MRV 体系:按烧结、炼铁、炼钢各生产环节布设能耗 / 物耗计量设备,单独建立间接排放(外购电力)台账,同步向上游烧结矿、铁合金供应商索要碳排放数据,完成前体追溯链路搭建。 欧盟系统基础操作:访问https://cbam.ec.europa.eu/o3cinstallation注册欧盟账号,完成 EU Login 双因素认证;2025 年起提交贸易资质证明(中国企业信用代码加 CN 前缀),完成授权申报人资质备案;下载 CBAM 通信模板,预填装置信息、生产流程等必填表单。
2. 碳排放数据核算
直接排放:按标准法 / 质量平衡法核算各环节 CO₂排放,烧结 / 炼铁环节按燃料消耗 × 排放系数 × 氧化系数(可保守取 1)计算燃烧排放,炼钢环节按物料碳含量 ×3.664(CO₂与碳摩尔比)计算过程排放。 间接排放:按外购电力总量 × 电力排放系数(优先原产国实际值,无则用欧盟默认值)计算,需单独核算、单独记录。 前体排放归集:将采购的烧结矿、铁合金等前体质量,乘以其特定直接 / 间接隐含碳排放值,计入终端商品总排放量。 数据补缺:数据缺失部分若为复杂商品排放,过渡期内占比不超 20% 可使用欧盟默认值,2025 年修订后可自由选择(默认值为全球 10 个高排放国平均值)。
3. 申报数据提交
过渡期(2023.10-2025.12)
生产企业(设施经营者):按 12 个月报告期(日历年 / 财政年)计算平均排放数据,填写通信模板并通过欧盟门户网站上传,生成唯一报告编号;若商品生产时间跨度长,按生产阶段分段归集数据并附说明。 欧盟进口商:每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在 CBAM 过渡登记系统提交季度报告,含商品吨数、直接 / 间接隐含碳排放量(需分开申报),使用生产企业最新报送的排放数据。
正式实施期(2026.01 起)
生产企业:每年更新排放数据并同步至欧盟门户网站,配合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数据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欧盟进口商:每年 9 月 30 日前申报上一年度数据,按总隐含碳排放量购买 CBAM 证书(价格挂钩 EU ETS 配额均价)并完成清缴;若生产企业在原产国已支付碳价,准备证明材料申请证书抵扣。
4. 后续合规管理
数据修正:申报资料有误的,在报告季度结束后 2 个月内通过系统申请更正,同步通知生产企业调整数据。 资料留存:保存生产记录、设备运行日志、能耗计量数据、前体供应商数据等支撑材料,期限不低于 5 年。 风险应对:未如期申报 / 虚假申报将面临 10-50 欧元 / 吨未申报碳排放罚款,需及时补充申报并完成整改;跟踪欧盟行业覆盖扩展政策,提前做好下游钢铁制品排放核算准备。
二、铝行业 CBAM 申报全流程
1. 前期合规准备
商品与生产路线划分:区分未锻轧铝(7601)、各类铝制品(7603-7616),单独界定原铝 / 再生铝生产路线(再生铝含 5% 以上合金元素按原铝核算),完成对应 CN 编码匹配。 搭建行业专属 MRV 体系:在电解环节安装 CEMS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专门监测 CF₄、C₂F₆等全氟化碳排放;记录外购电力来源,若与发电企业有直接购电协议,留存排放系数证明;建立再生铝采购 / 使用单独台账。 欧盟系统基础操作:同钢铁行业(账号注册、资质备案、通信模板预填),重点在模板中预留特殊气体排放数据填报栏。
2. 碳排放数据核算
直接排放:分两类核算,燃料燃烧排放按燃料消耗 × 排放系数 × 氧化系数计算(扣除生物质部分);电解环节 CO₂过程排放按原料投入 × 转换系数核算,CF₄、C₂F₆按 CEMS 实测数据归集。 间接排放:按外购电力总量 × 电力排放系数计算,原铝 / 再生铝生产环节的电力消耗需分开核算。 前体排放归集:铝制品生产需追溯未锻轧铝的隐含碳排放,按采购量 × 其特定直接 / 间接隐含碳排放值计入终端排放量。
3. 申报数据提交
过渡期(2023.10-2025.12)
生产企业:按 12 个月报告期核算 CO₂、全氟化碳排放量,在通信模板的装置排放表中单独标注特殊气体数据,通过欧盟门户网站上传;明确标注原铝 / 再生铝产量及占比。 欧盟进口商:季度报告中按公吨为单位申报商品数量,单独列明 CO₂与全氟化碳排放量(均折算为吨二氧化碳当量),直接 / 间接排放分开申报。
正式实施期(2026.01 起)
生产企业: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 CEMS 系统运行记录核查、特殊气体排放数据核验,提供设备校准记录。 欧盟进口商: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申报,按总当量碳排放量购买并清缴 CBAM 证书;可凭原产国碳价支付证明申请抵扣。
4. 后续合规管理
设备维护:定期校准 CEMS 系统,确保全氟化碳监测数据准确,留存校准记录至核查通过。 再生铝数据更新:每季度核对再生铝采购、使用数据,及时调整碳排放核算结果,确保数据与实际生产匹配。 政策跟踪:关注欧盟对铝下游终端制品(如汽车零件、家电外壳)的覆盖扩展动态,提前搭建全产业链排放追溯体系。
三、水泥行业 CBAM 申报全流程
1. 前期合规准备
商品与编码匹配:区分水泥熟料(25231000)、白水泥(25232100)、矾土水泥(25233000)等覆盖品类,完成 CN 编码对应,排除非 CBAM 覆盖水泥制品。 搭建行业专属 MRV 体系:在熟料煅烧环节布设计量设备,记录石灰石、煤等原料 / 燃料投入量;建立煅烧粘土(25070080)等前体物料的采购渠道及碳排放数据收集机制;按水泥类型单独建立生产与排放台账。 欧盟系统基础操作:同钢铁行业(账号注册、资质备案、通信模板预填),重点在模板中区分熟料、成品水泥的排放数据栏。
2. 碳排放数据核算
直接排放:仅核算 CO₂,燃烧排放按煤 / 天然气消耗 × 排放系数 × 氧化系数计算;熟料煅烧环节的过程排放(碳酸盐分解),按原料投入 × 转换系数核算(可采用基于产出物的方法 B 计算)。 间接排放:按外购电力总量 × 电力排放系数计算,熟料生产、水泥研磨两个核心环节的电力消耗需分开记录、单独核算。 前体排放归集:水泥生产需追溯水泥熟料、煅烧粘土的隐含碳排放,按生产投入量 × 其特定隐含碳排放值计入终端排放量。
3. 申报数据提交
过渡期(2023.10-2025.12)
生产企业:按 12 个月报告期核算数据,在通信模板的排放与能源表中单独列明熟料生产的过程排放,通过欧盟门户网站上传;按水泥类型分类填报排放数据。 欧盟进口商:季度报告中按水泥类型申报商品数量,注明前体物料(熟料 / 煅烧粘土)来源及对应碳排放数据;单批货值≤150 欧元可享受微量豁免,免于申报。
正式实施期(2026.01 起)
生产企业: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熟料过程排放数据核验,提供原料投入、能耗计量等支撑记录。 欧盟进口商: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申报,按总碳排放量购买并清缴 CBAM 证书;年度进口量≤50 吨可按修订提案申请豁免全部 CBAM 义务。
4. 后续合规管理
原料质量管控:跟踪石灰石纯度、煅烧粘土品质等指标变化,及时调整过程排放转换系数,确保核算数据准确。 库存与批次管理:记录水泥熟料库存数据,按生产批次归集碳排放,避免跨批次数据混淆,确保排放数据与商品批次一一对应。 豁免资料留存:享受微量豁免 / 年度豁免的,留存出口报关单、货值证明、进口量统计等资料,备查期限不低于 5 年。
四、肥料行业 CBAM 申报全流程
1. 前期合规准备
商品与编码匹配:聚焦氨(2814)、含氮混合肥料(28342100、3102 等)覆盖品类,排除尿素(310210)、仅含磷钾肥料(31056000)等非覆盖商品,完成 CN 编码精准对应。 搭建行业专属 MRV 体系:在硝酸生产环节强制安装 CEMS 系统,专门监测 N₂O 排放;建立氨供应商数据共享机制,留存氨的碳排放数据证明;按氨、硝酸、混合肥料生产环节单独建立排放台账。 欧盟系统基础操作:同钢铁行业(账号注册、资质备案、通信模板预填),重点在模板中预留 N₂O 排放数据填报栏。
2. 碳排放数据核算
直接排放:核算 CO₂与 N₂O,氨生产环节 CO₂燃烧 / 过程排放按燃料 / 原料投入 × 对应系数计算;硝酸生产环节 N₂O 排放按 CEMS 实测数据归集(强制测量法)。 间接排放:按外购电力总量 × 电力排放系数计算,合成氨电解、硝酸制备等核心环节的电力消耗需分开核算。 前体排放归集:混合肥料生产需追溯氨、硝酸的隐含碳排放,按生产投入量 × 其特定直接 / 间接隐含碳排放值计入终端排放量。
3. 申报数据提交
过渡期(2023.10-2025.12)
生产企业:按 12 个月报告期核算数据,在通信模板中单独填报 N₂O 排放量(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注明氨等前体的供应商及碳排放数据,通过欧盟门户网站上传。 欧盟进口商:季度报告中按商品类别申报数量,单独列明 CO₂与 N₂O 排放量,直接 / 间接排放分开申报;单批货值≤150 欧元可享受微量豁免。
正式实施期(2026.01 起)
生产企业: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 N₂O 排放数据核查,提供 CEMS 系统运行、校准记录及氨供应商的碳排放核查报告。 欧盟进口商: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申报,按总当量碳排放量购买并清缴 CBAM 证书;凭原产国碳价支付证明(如碳税、ETS 配额)申请证书抵扣。
4. 后续合规管理
特殊气体监测管理:每日记录 CEMS 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设备校准与维护,确保 N₂O 排放数据真实、可核查。 前体数据留存:留存氨、硝酸等前体供应商的碳排放数据、核查报告,保存期限不低于 5 年,确保追溯链路完整。 工艺优化跟踪:跟踪合成氨、硝酸生产工艺改进对碳排放的影响,及时更新核算系数与排放数据,同步至欧盟门户网站。
五、氢行业 CBAM 申报全流程
1. 前期合规准备
商品与类型界定:确认 CBAM 覆盖氢商品为 CN280410000,严格区分绿氢(简单商品,隐含碳排放为零)与传统制氢(如蒸汽重整氢),留存绿氢生产原料 / 燃料为零隐含碳排放的证明文件。 搭建行业专属 MRV 体系:按制氢工艺(电解、蒸汽重整)建立生产台账,电解工艺单独记录电力消耗,蒸汽重整工艺记录燃料消耗;若氢作为钢铁 / 肥料行业前体,单独建立供应数量与排放数据共享台账。 欧盟系统基础操作:同钢铁行业(账号注册、资质备案、通信模板预填),重点在模板中注明氢的类型(绿氢 / 传统制氢)。
2. 碳排放数据核算
绿氢:无直接排放,电解工艺的间接排放若使用绿电,需提供绿电排放系数为零的证明,整体隐含碳排放为零,无需核算前体排放。 传统制氢:蒸汽重整工艺按燃料消耗 × 排放系数 × 氧化系数计算 CO₂直接排放;按外购电力总量 × 电力排放系数计算间接排放,无其他前体排放需归集。 前体核算:若氢作为其他行业前体,按供应数量 × 自身特定隐含碳排放值,向下游企业提供数据,无需重复申报。
3. 申报数据提交
过渡期(2023.10-2025.12)
生产企业:按 12 个月报告期核算数据,绿氢需在通信模板中附原料 / 绿电零排放证明,通过欧盟门户网站上传;传统制氢需单独填报直接 / 间接排放量。 欧盟进口商:季度报告中按氢的类型单独申报数量与排放量,绿氢需附生产企业的零排放证明,免于填报排放数据。
正式实施期(2026.01 起)
生产企业:绿氢生产企业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零排放证明核验,提供绿电采购协议、原料检测报告;传统制氢企业完成排放数据核查。 欧盟进口商:传统制氢按年度总碳排放量购买并清缴 CBAM 证书;绿氢无需购买证书,但需留存零排放证明及核查报告备查,全程无需清缴。
4. 后续合规管理
绿氢资质维护:定期更新绿电采购协议、原料零排放检测报告,确保绿氢资质持续有效,同步至欧盟门户网站。 前体数据共享:作为前体的氢生产企业,及时向下游钢铁 / 肥料企业提供碳排放数据,配合其完成申报流程,确保产业链数据追溯完整。 政策跟踪:关注欧盟对氢衍生物(如氨、甲醇)的排放核算扩展政策,提前搭建制氢 - 下游应用的全链路排放数据体系。
六、电力行业 CBAM 申报全流程(中国企业参考)
1. 前期合规准备
覆盖范围确认:核实电力出口是否为 CBAM 覆盖品类(仅直接出口的商品电力,CN27160000),中国企业基本无直接出口业务,仅做流程备案参考。 搭建行业专属 MRV 体系:建立电力生产台账,记录发电量、燃料消耗(火电)、外购电力(若有)数据;自备电厂单独记录燃料消耗与排放数据,区分火电、水电、风电等发电类型。 欧盟系统基础操作:同钢铁行业(账号注册、资质备案),若涉及出口,提前完成通信模板的发电数据栏预填。
2. 碳排放数据核算
直接排放:仅火电 / 自备电厂核算 CO₂排放,按燃料消耗 × 排放系数 × 氧化系数计算;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无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外购电力按采购量 × 原产国电网排放系数计算,无外购电力则间接排放为零;清洁能源发电企业间接排放均为零。 单位排放核算:按总排放量 ÷ 总发电量,计算单位电力(兆瓦时)的特定隐含碳排放值,作为申报核心数据。
3. 申报数据提交
过渡期(2023.10-2025.12)
生产企业:按 12 个月报告期核算数据,在通信模板中注明发电类型,通过欧盟门户网站上传单位电力排放数据。 欧盟进口商:季度报告中按发电量(兆瓦时)申报,单独列明直接 / 间接排放量,清洁能源发电无需填报排放数据。
正式实施期(2026.01 起)
生产企业: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发电数据、燃料消耗记录核验,提供电力计量、燃料采购凭证。 欧盟进口商:按年度出口电量 × 单位电力排放系数,计算总碳排放量,购买并清缴 CBAM 证书;清洁能源电力出口无需清缴。
4. 后续合规管理
能源结构优化:火电企业逐步提升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占比,降低单位电力碳排放强度,减少未来清缴成本。 数据留存:留存发电运行日志、燃料采购凭证、电力计量记录、清洁能源发电证明等,保存期限不低于 5 年。 市场备案:若未来涉及电力出口,提前与欧盟进口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完成欧盟系统的发电数据实时同步。
CBAM 欧盟门户通信模板(Excel)详细校验清单
本清单适配欧盟 O3CI 门户最新版 CBAM 通信模板(.xlsm 格式),覆盖格式基础、通用数据、五大核心子表、六大行业专属、提交前终审全维度,区分强制通过项(★★★)、重点核对项(★★)、一般注意项(★),可直接打印勾选使用,适配钢铁、铝、水泥、肥料、氢、电力六大行业申报需求。
一、模板基础格式校验(共 8 项,全为强制通过项)
二、通用数据校验(共 10 项,7 项强制 + 3 项重点)
三、五大核心子表专项校验(共 32 项,22 项强制 + 8 项重点 + 2 项一般)
子表 A:InstData(装置信息表)- 基础信息核心,共 6 项
子表 B:EmInst(设施排放数据表)- 排放数据核心,共 7 项
子表 C:Emissions&Energy(能源与排放关联表)- 数据溯源核心,共 7 项
子表 D:Processes(生产过程表)- 工艺匹配核心,共 6 项
子表 E:Precursors(前体物料表)- 追溯链路核心,共 6 项
四、六大行业专属校验(共 24 项,16 项强制 + 8 项重点,按需勾选)
钢铁行业专属(共 4 项,3 强 + 1 重)
铝行业专属(共 4 项,3 强 + 1 重)
水泥行业专属(共 4 项,3 强 + 1 重)
肥料行业专属(共 4 项,3 强 + 1 重)
氢行业专属(共 4 项,3 强 + 1 重)
电力行业专属(共 4 项,3 强 + 1 重,中国企业参考)
五、提交前终审校验(共 10 项,全为强制通过项,最终勾选)
终审结论
□ 全部强制通过项均达标,可提交至欧盟 O3CI 门户□ 存在未达标项,需按本清单修正后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