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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多份财报集中更正,发生了什么?

   日期:2026-02-13 21:31: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胜通能源:多份财报集中更正,发生了什么?

【关键词】胜通能源|准则|总额法


引言:

2026 年 1 月 24 日,发布多份公告,对2024年半年报及2025年三季报进行更正。直觉告诉我,这里面猫腻不小。

细细研究下来,背后是收入确认中“总额法”与“净额法”的致命错选——前者能“吹大”营收规模,后者则反映真实的业务实质。这究竟是会计专业的无心之失,还是美化报表的刻意为之?

透过此案,我们得以窥见某些上市公司操纵财务数据的常见手法,以及其中潜藏的合规风险与投资陷阱。今天,就让我们一同拆解这份“整容”术背后的秘密。

一、原因探索

1.原因初探

时间往前追溯,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深交所的监管函:
同日,公司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看来,问题出在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之间的争议。

2.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胜通能源:关于山东证监局责令整改的整改报告

二、什么是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

1.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
  • 总额法(主要责任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 / 服务前拥有控制权,按已收 / 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同时结转对应成本。
  • 净额法(代理人):企业不拥有控制权,仅提供撮合 / 中介服务,按佣金 / 手续费净额确认收入(总额扣除应付第三方价款)。
上图由 AI 整理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应用指南的通知》对 “主要责任人 vs 代理人” 也做详细阐释。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即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2.胜通能源的业务模型与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公司年报中关于收入确认政策的条款:

LNG 批发业务:公司负责配送的,以货物送达客户完成卸货后确认收入;客户自提的,以客户提货装车完毕确认收入。

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公司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公司为代理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自然与准则没有差异,但问题必然出在业务模型的实质。

三、为什么上市公司偏爱总额法?

毫无疑问,总额法会做大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在我国,通常采用营业收入作为衡量企业规模的主要指标。从而提升企业做行业内的排名,美化营业收入增速,调整企业毛利率。
该方式直接改变财务数据,对于内部考核,外部融资,乃至并购估值都有潜在的作用。
根据公司 2026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胜通能源: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源于公司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部分贸易业务违规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山东证监局责令整改。公司据此对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三季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调减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但不影响资产、负债、净资产、净利润及现金流等核心财务指标。
其中,2024 年年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调减 6.49亿元。2025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步调减 3.26 亿元。
对于胜通能源采用总额法的动机,可能是专业性问题,也可能是主观原因。公告中并未披露,笔者不随意揣测。

四、事件影响与启示

1.事件影响

根据《胜通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1)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张伟、宋海贞、王兆涛: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记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这个事儿影响几何?
基本上可以在认为进入了证券期货行业(含上市公司相关岗位)的负面清单了。

2.启示

  1. 作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专业人员,应该遵守准则,正确合理的完成会计报表及信息披露;
  2. 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应当谨遵合规意识,切莫存在滥用会计准则,调节公司财务数据的动机与行为。
  3. 对于投资者,则要擦亮眼睛,熟悉财务数据可能存在的雷点。对于营收巨大、毛利率低;贸易收入占比较高而存货极少;营业收入大幅增加而利润变化不大的公司,则要擦亮眼睛仔细研究。
收入可以做大,利润无法造假;规模可以修饰,合规无法回避。
回归真实,谨守合规!
相信胜通能源一案,可以留下足够的警示与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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