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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6日,李某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30万元。2022年5月,李某被确诊为神经内分泌肿瘤(T1NOMO,I期G1),李某认为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故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认标准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规定,李某所患神经内分泌肿瘤属于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故不属于保险范围,不同意给付保险金。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9年发布的WHO(2019)消化系统肿瘤分类,该分类显示神经内分泌肿瘤G1疾病代码为8240/3,其中3代表恶性。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所患神经内分泌肿瘤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赔付条件。
第一层:戳破"时间差"——条款滞后于医学进步
法院并未直接否定ICD-10的效力,而是指出了一个关键事实:
重疾险条款通常约定按世界卫生组织1994年发布的ICD-10确定疾病分类。但世界卫生组织2019年已发布修订版本ICD-11,目前最新版本为2025年2月版。
这揭露了保险条款的滞后性缺陷——合同签订于2019年,却引用1994年的标准,而2019年医学界已更新认知。
但这只是问题的表面。更深层的法律问题是:医学界的最新共识,能否直接推翻合同约定的旧标准?
第二层:论证"医学共识"——用权威标准打破条款僵局
两份权威文件回答了这个问题:
① 国际层面:WHO(2019)消化系统肿瘤分类将G1编码为8240/3,其中"/3"在肿瘤学编码规则中特指恶性。
② 国内层面:《中国抗癌协会神经内分泌肿瘤诊治指南(2022年版)》明确将其纳入恶性肿瘤管理。
更重要的是,李某的超声胃镜显示:"符合胃神经内分泌瘤改变,累及黏膜层至黏膜下层"。这不再是"会不会恶变"的争议,而是"已经浸润生长"的恶性实锤。
因神经内分泌肿瘤的临床表现异质性,最初曾作为"类癌"处理,但随着医学研究深入,其作为恶性肿瘤已经成为医学共识。
第三层:确立"动态解释"——让条款跟上医学的脚步
判决书中写下极具突破性的表述:"人类对疾病的研究和认识不断向前发展,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亦应当符合疾病认知的发展。"
这确立了重疾险条款解释的动态性原则——条款文字虽固定,但其涵盖范围应随医学进步而扩张,否则将沦为"僵尸条款"。
结论:当医学界的"共识"形成,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历史争议"为由拒赔。在保险条款没有及时更新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新标准确定疾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符合普通民众的通常理解以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切实保障罹患疾病的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