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6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今日起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专题审判白皮书。本期主题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4)》,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
白皮书(2020-2024)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新时代规范市场行为划定法治红线。在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战略背景下,商业贿赂行为仍是侵蚀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顽瘴痼疾。当前,商业贿赂行为正以更隐蔽的形态、更多样的形式渗透于传统利益集中领域和新兴技术行业,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投资环境,也给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带来阻碍。本文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及辖区法院近五年审理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为例,聚焦司法裁判与社会治理深度联动,系统剖析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旨在为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筑牢反腐败斗争廉洁防线提供对策建议,助力建立透明、公正的营商环境。
一、现状扫描:商业贿赂犯罪的实务样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买卖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核心是通过贿赂手段破坏公平的竞争机制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分则中的某个具体罪名,而是针对发生在商业领域贿赂犯罪现象的一个总称。根据刑法和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意见》)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共涉及11个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为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现状和外在表征,依托大数据,以上述11种罪名为检索条件,以贿赂行为发生在商业领域为判断标准,筛选出近五年我院及辖区法院一审审结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判决书共计351份,采用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一)商业贿赂犯罪总体概况
2020年至2024年,共审结商业贿赂犯罪案件351件,涉案被告人433人。其中,2020年审结79件103人,2021年审结57件63人,2022年审结65件83人,2023年审结89件111人,2024年审结61件73人。
从罪名分布看,共涉及7种罪名,案件量由多到少依次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83件,占比49.46%)、受贿罪(91件,占比24.59%)、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50件,占比13.51%)、行贿罪26件、单位行贿罪17件、单位受贿罪2件、对单位行贿罪1件。目前还未出现利用影响力受贿、介绍贿赂、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案件(图1)。

从行业领域看,商业贿赂行为广泛存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呈现传统领域与新兴行业交织渗透的特点。据统计,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行业(63件)、金融行业(34件)、商贸、商业服务行业(30件)、互联网行业(27件)、房地产行业(24件)、广告行业(18件)、餐饮行业(17件),发生在上述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比高达60.68%。
犯罪金额是衡量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量化依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行贿等四个典型罪名为例,4个罪名中,平均犯罪金额最高的是受贿罪(286.72万元),最低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32.30万元)。
从刑罚适用看,仍以上述4个典型罪名为例。主刑方面,由于不同商业贿赂罪名的量刑档次存在差异,从缓刑适用率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缓刑适用率为53.47%,行贿罪、受贿罪的缓刑适用率为31.9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的缓刑适用率为55.0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缓刑适用率为45.07%。附加刑方面,对商业贿赂犯罪适用的附加刑主要为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从整体上看,近86.53%的被告人均被处财产刑,且以罚金刑居多,以此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的经济利益,从而达到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目的。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手段
(1)贿赂标的虚拟化与非传统化
贿赂是贿送行为和收受行为的具体对象,是构成犯罪不可或缺的要素标的物。根据《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意见》的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与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经济交往的形态日益多元化,金融衍生工具催生出更多样的财产形态。由此,受贿人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标的物也不断翻新,腐败利益的表现形式由简单转向复杂。除传统的现金、黄金、珠宝等贵重财物,以及古董字画、名贵烟酒茶等实体物品外,还包含优惠、折扣、欠款、利息、分红、股票、股权、预期利益、债权债务等形式隐蔽甚至难以被实际感知的虚拟性利益。
(2)利益输送民事化与市场化
实践中,传统直接收受财物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腐败分子为了掩饰行为性质,故意将权钱交易与普通民事行为,或投资、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交织混同,为其披上“放贷收息”“挂名领薪”“低价购房”“股票交易”等“合法”外衣,试图逃避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给执纪执法者精准甄别行为性质带来挑战。
(3)权钱关联间接化与期权化
传统腐败中,行受贿双方直接接触联系,沟通请托事项,贿送接收财物,随着腐败行为的隐形变异,腐败分子从“台前”隐于“幕后”,利用职务和影响力暗中提供帮助,让近亲属或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下属等人与行贿人沟通,转达请托事项,接受利益输送。有的腐败行为呈现“期权化”特征,在职时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但不收受财物,之后通过正常退休、“逃逸式”辞职、“旋转门”等离职方式,先脱离组织,成为“自由人”,再以各种名义变相完成利益输送。行受贿双方联系的间接化、利益输送链条的拉长化,给案件查处和行为定性增加了难度。
2.行业领域
(1)互联网企业成为新温床
2020年至2024年,共审结涉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8件。相较于传统行业,电商、社交媒体、数字支付等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内容、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许多新型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流量是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资源,对外部企业而言,获取流量就获得了更高的盈利可能性,而对内部企业员工而言,控制流量相关的权力则意味着有更高的“收入”,部分掌握流量分配、数据信息、排名推荐等资源的从业者,利用规则制定权与信息垄断优势进行权力寻租。而互联网行业的高迭代性、高竞争性,导致新兴行业监管规则长期存在“空窗期”,因而成为商业贿赂犯罪高发领域。
(2)民生领域成为重灾区
近年来,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频发商业贿赂犯罪,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直接导致民生服务成本攀升。在医疗行业,部分药企通过回扣、虚开发票等方式向医疗机构输送利益;教育领域存在教材采购、校服定制、校园基建等环节的利益输送。
3.行为主体
(1)犯罪主体年轻化、高学历化
新形势下,新兴行业的竞争压力以及企业内部绩效至上的考核体系催生急功近利思想,促使部分高知青年将贿赂视为行业潜规则,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特征,这在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商业贿赂中尤为明显。在233件331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犯罪群体以80后居多,45岁以下被告人有202人,占比61.03%(其中40岁以下96人,占比29%)。从被告人学历来看,专科及以上193人,占比58.31%。其中专科44人占比13.29%,大学本科126人占比38.07%,研究生23人占比6.95%。
(2)官商勾结形成利益输送链条
该特点主要体现在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商业贿赂中,如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单位行贿等。官商勾结具体表现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行政审批、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企业则以贿赂的方式“反哺”权力,与公权力腐败交织渗透,形成权钱交易的闭环,由此出现以商养官、以官护商、官商一体等问题,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发展环境。
(3)第三方中介机构成为关键主体
涉第三方中介的商业贿赂覆盖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签证申请、房产等多个领域。为谋取中介业务经济活动中的竞争优势,部分第三方中介人员或机构与内部人员勾结,利用行业资源搭建隐蔽的利益输送网络,以“专业服务”为名将单点贿赂升级为系统性寻租,严重破坏市场资源配置机制。
4.其他特征
(1)易形成串联窝案一般而言,一起商业贿赂的受贿人不会只收受一人或者单位的贿赂,而一个行贿人也不太可能只向一人或者单位行贿。在同一组织内,行受贿人之间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横纵相联关系,涉案人员多,成分复杂,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群发性、系统性,易形成窝案串案。
(2)易伴发派生其他犯罪
商业贿赂易衍生出多种关联犯罪,形成复杂的犯罪链条,使该类经济犯罪危害的领域更广。根据行为主体不同,涉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往往伴发贪污,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往往伴发职务侵占。根据犯罪领域不同,建筑领域的串通投标、金融领域的违法发放贷款等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也时有发生。为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受贿人还会通过现金借出、转账归还、投资理财等方式将贿赂款表面“合法化”,进而构成洗钱罪。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分析
商业贿赂犯罪高发是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社会越轨现象,既有个体主观动机的驱使,也有企业内控机制的缺失,同时也与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监管乏力相关,唯有进行多视角分析,才能全面把握和认识出现这一现象的真正诱因,并为治理对策的设计提供引导和参考。
(一)利益驱动下的权力寻租
在商业领域,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营者的目标,因此唯利是图是商业贿赂产生的最直接原因。犯罪计量经济学理论论证了犯罪人在实行犯罪行为时,会通过预期所得与预期损失的减法来评估犯罪机会的预期收益。预期收益包括金钱、名誉、地位等,预期损失则包含罚没财产、名誉扫地、判处监禁等,犯罪预期所得与预期损失之差值即为犯罪的预期收益。这形象地表征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成本与收益的综合考量,并且可以揭示出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时的心理动因。一方面,超额收益的吸引使经营者通过成本收益权衡,认为贿赂带来的合同获取、市场垄断等回报远超合法途径,加之对执法效率的低估和“潜规则”的依赖,形成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职场竞争压力与权力寻租机会进一步强化这种动机,特别是当企业考核机制片面强调业绩而忽视合法经营时,则会变相鼓励不择手段的逐利行为。
(二)企业反腐败内控机制缺失
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治理不良为商业贿赂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一是权力制约机制乏力:企业缺乏清晰的决策流程和有效的制衡机制,关键岗位人员往往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财务审批制度松散、审计流程形式化,使贿赂款能够以“公关费”“咨询费”等名义轻易通过报销流程。二是监督管理机制失灵:企业内部投诉举报渠道不畅,且缺失必要的举报人保护机制,使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三是廉正观念缺失:培训体系中廉正观念教育的缺位,导致员工缺乏对贿赂行为危害性的基本认知,再加上考核机制对业绩的片面追求,更助长了“不择手段完成目标”的畸形文化,使员工将商业贿赂异化为“职场生存技能”。实践中,甚至存在企业高管对违规行为采取默许态度,或自身参与其中的情形,这种负面示范效应会腐蚀整个企业的廉洁氛围。企业内部系统性的管理漏洞不仅降低了贿赂行为的实施难度,更在客观上形成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变相纵容,使员工在面临商业诱惑时更易突破法律底线。
(三)商业贿赂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意见等行政、刑事法律和司法文件中,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效能有待提升。就刑事法律而言,《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意见》罗列的商业贿赂罪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等三个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其他罪名均规定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从犯罪本质属性看,上述三个罪名虽发生在商业领域,但仍属于贿赂犯罪特殊类型,立法的分散规定影响贿赂犯罪刑法规范体系应有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逻辑性,不利于形成科学、严密的法律体系,这或将掣肘商业贿赂刑事规制效果的发挥。此外,法律体系滞后性与市场发展动态性之间的矛盾也造成大量监管盲区的存在,例如,刑法将所有的贿赂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2008年《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意见》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贿赂犯罪对象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旅游、债务免除等)。然而,当下实践中已出现较多股权交易型、商业机会型等可期待性利益的贿赂形式,以及收受虚拟币、“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受贿等新型、隐性腐败,难以被现有法律体系覆盖,给此类案件的办理带来挑战。
三、商业贿赂治罪与治理协同路径
预防和减少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治罪与治理双管齐下。“治罪”,通过法律威慑与精准打击遏制犯罪蔓延;“治理”,则通过制度重构、技术赋能铲除滋生土壤。唯有两者协同发力,才能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一)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规范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立法
现有的商业贿赂法律规定分散、标准不一,给执法监管和法律适用带来挑战。当前国际上多国都已建立反商业贿赂法,我国也应与国际接轨,完善立法,建立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主客体、执法机构、执法范畴等内容,既能有效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便于相关部门执法,也有利于企业熟知和遵守法律,确保依法经营、稳健发展。立法还应当建立与联合国《国际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域外适用条款,加强对跨国商业贿赂的规制力度,并设置更具威慑力的处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
2.扩大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适用范围
商业贿赂犯罪系贪利性犯罪,对行为人往往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财产刑,这与此类犯罪主要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相匹配,有利于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但现行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并未实现财产刑适用的全覆盖,例如,单位受贿罪中未对自然人设置财产刑,这与其他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有明显区别。考虑到刑罚配置的统一性,对单位受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配置相应的自由刑之外,还应通过设置单处或并处财产刑,实现商业贿赂犯罪刑事处罚的协调。此外,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特定的商业领域,且某些领域的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证券行业,需要特定的从业资格,故对于特定领域的从业人员实施商业贿赂犯罪,应增设“禁止或限制其从事特定行业”的资格刑,以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二)严格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惩治行贿的五类重点,其中就包括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2024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又进一步作出修改完善,强化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对完善反腐败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在以往贿赂犯罪的惩治中,对受贿的重视程度远超行贿,经营者因以行贿方的姿态出现而常常被认为处于弱势的受支配地位,由此形成了“重受贿轻行贿”的惯性思维。但行贿是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治罪方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做到全面审查、从严把握,坚持把巨额行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以及在重点领域行贿等行为作为惩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强大震慑。治理方面,要完善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将行贿企业与个人严格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金融信贷等领域的准入限制名单,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当然,也要注意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只有坚持受贿行贿双向打击、同步追责,才能打破“行贿得利、受贿获益”的恶性循环,从根本上遏制商业贿赂的滋生土壤。
(三)强化技术赋能与数据监管
数字化时代,借力科技手段是减少商业贿赂的有力举措。一方面,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构建智能监测系统,对企业资金往来、交易行为等进行穿透式分析,精准识别异常模式,为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提供线索。另一方面,要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商业贿赂线索的实时共享与协同处置。此外,还要打造专业的人才队伍,提升执法人员运用数据技术开展工作的能力,让数据监管真正落地生效,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质增效。
(四)提升防治新型、隐性腐败专业能力
新型隐性腐败相对传统腐败犯罪而言,行为手段更加隐蔽、间接、复杂,往往隐藏在看似合法的程序、商业活动或人际交往背后,增加了查处难度,因此,精准识别是惩治新型隐性腐败的前提。要树立穿透意识,准确把握新型隐性腐败的本质特征,认清许多腐败行为的隐形变异实质上是行为人掩饰权钱交易的工具与幌子,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路径如何精心设计、利益如何腾挪转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新”和“隐”的权钱交易本质不会变,权力变现目的不会变。要深入挖掘新型隐性腐败的发案规律、共性原因,提升类案识别能力,精准识破“障眼法”,刺穿“合法化”面纱,做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域。
(五)加强企业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隐患。对此,需加强企业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筑牢廉洁防线。首先,要建立系统化、全方位的反商业贿赂规章制度,既包括针对企业内部高管、员工的《员工手册》《员工反商业贿赂指引》《反商业贿赂承诺函》等,也应涵盖针对外部供应商、合作伙伴的《招投标合规管理规范》《供应商选任流程及管理规范》《礼品招待管理制度》等。其次,要完善以内控内审为核心的反商业贿赂预防机制,加强业务流程管控,对采购、销售、招投标、运营推广、财务支出等关键环节设立独立的审核岗位,推行阳光透明的操作流程,并重点核查大额异常支出情况,防止账外资金用于不当途径。再次,要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或第三方审计制度,对不正常的事项及时进行审计监督,加强舞弊审计、绩效审计以及离任审计的力度。同时,还要健全内部举报机制,设立安全、便捷、保密的举报渠道,并公开宣传,鼓励员工参与,由法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独立调查,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对违规者严惩不贷,形成有力震慑。最后,要借力科技手段构建智能、高效的反商业贿赂防御体系,例如,部署大数据监测平台实时扫描异常交易、引入AI报销系统智能识别虚假票据、搭建数字化廉政平台优化举报处置流程等。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技术手段的同时,要遵循法律法规,平衡好风险防控与员工隐私的关系。
(六)延伸审判职能,强化犯罪源头预防
1.发送高品质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的重要抓手。审判机关除了应妥善办理好个案以外,还可以向涉案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书,结合案件暴露的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反馈整改情况,并定期回访检查落实情况。通过司法建议的“靶向治疗”,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从根本上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促进法企双向合作
一方面,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至法院观摩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庭审,通过沉浸式的法治教育让企业人员直观感受到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司法震慑力,以强化法律红线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庭审中揭示的行贿受贿手法、利益输送方式等细节,还可以帮助企业识别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点,提升反商业贿赂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邀请资深法官到企业开展反商业贿赂法治宣传,通过讲解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常见罪名、典型案例,揭示商业贿赂常见手法、新型利益输送方式及法律后果,帮助企业人员提升法治意识和廉洁意识,实现“预防优于惩处”的治理效果。
撰写人: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沈 言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邵天一
原载:至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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