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来自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不罚字〔2025〕T-5号
01
情况说明
2025年9月9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自行监测,未能提供2025年第一、二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
经进一步核实,你单位提供了2024年12月的自行监测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已于9月1日进行了采样,并于9月18日出具了监测报告。

02
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2025年第一、二季度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系人员变动的客观因素导致,非你单位主观故意违法;且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主动采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调整第三方监测机构聘请周期等整改措施,且现有自行监测报告证实你单位相关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未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1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03
有话要说
这个决定蛮人性化的,我一般看到的就是不理会客观原因的,哈哈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看详细版处罚通告。


1. 本公众号发布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等,除特别标明外,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处所有。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2. 本公众号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或其他公众平台,我们尽可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并不保证其绝对无误或最新。对于因使用或信赖本公众号信息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本公众号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3. 阅读本公众号文章时,请读者自行判断信息真伪,如涉及具体操作或业务决策,请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对待。对于据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公众号一概不予承担。
4. 对于用户在评论区发表的内容,本公众号不具备实时监控的能力,因此无法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如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欢迎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向我们反馈,我们会尽快依法处理。
以上声明适用于本公众号的所有历史及未来发布的内容,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关注环境检测
分享环保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