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发〔2026〕42号合规白皮书:RWA出海与香港主体风险边界与合规要点
作者:罗天亮

关键词:银发〔2026〕42号|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境内权益|跨境监管|资产支持证券代币(tokenised ABS)|备案|广告与工商登记|民事无效
主要依据文件:
1.《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2026-02-06);
2.《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官方解读);
3.《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26〕1号);
4.香港侧参考:HKMA“Regulatory Regime for Stablecoin Issuers”(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介绍与实施信息);
一、摘要:本轮新规的“硬结论”
1. 境内维持并强化禁止性立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在境内被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强调“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并明确境外主体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2. RWA代币化被正式纳入高压框架: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原则上予以禁止,仅保留极窄例外(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
3. 出海”被系统性纳入监管:围绕“境内主体/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境内权益”为锚点,确立“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跨境监管原则;未经同意、备案等不得开展特定类型RWA出海业务。
4. tokenised ABS被给出可操作路径:证监会发布专门《监管指引》,明确业务定义、负面清单、备案主体、备案材料、备案结果公示及持续报告义务。
5. 投资端民事后果被写入政策文本: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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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对象与关键概念
1. 虚拟货币
文件重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稳定币(与人民币挂钩的特别约束)
政策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法定货币部分功能;未经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代币化)
文件对RWA代币化给出监管口径: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境内权益”(跨境判断的核心锚点)
文件将跨境监管的触发点明确为“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这一表述意味着:判断不以“发行地/主体注册地”单点为准,而以底层权益与风险实质为准。
三、禁止性与限制性规则:从“做什么”到“谁不能提供服务”
1. 境内对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类型“一网打尽”
境内被严格禁止的典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与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文件同时强调境外主体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2.境内对RWA代币化:不仅“发行交易”禁,“服务链条”亦禁
文件明确: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多类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应予以禁止(特定例外除外);并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3.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中介、技术服务与平台:被明确纳入“断供+报告+协助”框架
金融机构(含非银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等。
对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产品,文件明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相关中介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相关线索可推动网站、App(含小程序)与公众账号等依法关闭处置。 ([中国证监会][1])
4.工商登记与广告:把“关键词”做成前置卡口
市场监管侧被明确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与经营范围不得含“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并加强对相关广告的监管查处。
四、跨境与香港场景:规则并非“搬到境外就失效”
1. 境内主体赴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明确禁止
文件明确:未经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出海:确立“同业同规”与分工监管
文件提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未经同意、备案等不得开展。
3.香港主体的“合规叠加”现实
香港的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已在当地实施,法币稳定币发行被纳入受规管活动并需牌照。该制度与内地规则并非互相替代:若结构触发“人民币挂钩稳定币”“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境内权益出海代币化”等连接点,仍需同时满足内地侧要求。
五、tokenised ABS(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监管指引要点
证监会《监管指引》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作出专门定义: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与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1.合规前置:必须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网络与数据安全等要求
指引明确:相关业务应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与政策,履行必要的核准、备案或安全审查等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负面清单:出现特定情形不得开展
指引列明“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形(摘要)包括: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明确禁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经审查认定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境内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近三年存在特定刑事犯罪;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且尚无结论;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依法不得转让;基础资产落入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禁止情形等。
3.备案机制:谁备案、报什么、如何处理
监管机关:证监会依法依规严格监管。
备案主体: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境内备案主体”)。
备案材料: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完整说明备案主体信息、基础资产信息、代币发行方案等。
结果: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结后网站公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意见。
4.持续报告:备案后仍有义务
指引要求:备案后发生境外发行完毕、发生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项等,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六、法律风险结构:民事—行政—刑事的“三线并行”
1. 民事(交易有效性与损失承担)
政策文本明确: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如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该表述在争议解决中将显著影响合同效力、返还范围与过错分配的论证框架。
2.行政(“非法金融活动”与多部门联动处置)
文件强调央地协同与跨部门数据共享、线索移送、快速处置机制;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登记与广告形成高压管控;对挖矿持续整治。
3.刑事(常见指向)
文件明确将对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并强调对“明知或应知仍提供协助”的主体追责。
七、项目合规尽调清单
1. 底层资产与“境内权益”识别:权属、收益权安排、可转让性、重大纠纷、是否触发负面清单。
2. 结构定性:是否构成外债形态RWA、类资产证券化、股权性质代币化;是否落入tokenised ABS指引适用范围。
3. 主体与控制链:境内主体与境外主体的控制关系、关键决策与人员系统落点。
4. 市场触达链:是否面向境内主体提供服务(宣发导流、社群获客、中文投放、境内客服/技术支持等)。
5. 资金与结算链:资金跨境、外汇合规、托管/清算安排;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是否触发“不得提供服务”条款。
6. 数据与网络安全:跨境数据与系统架构是否需要履行安全审查或其他程序。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规解读与合规风险提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具体项目应结合底层资产、发行结构、投资者范围、宣传触达、资金与数据跨境路径等进行个案论证,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合规沟通与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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