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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商标合规系列指南(四)

   日期:2026-02-05 20:06: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市场调查|商标合规系列指南(四)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标识,更是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然而,商标的注册、使用与保护过程中,藏着不少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与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三个真实商标案例,带你看清商标运营中的关键要点,避开那些可能踩雷的 “陷阱”。

一、漓江牌:

合规运营 + 持续保护,老字号商标的稳健之路

1. 商标注册

历经转让与续展,筑牢权利基础

2003 年 12 月 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糖酒副食总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漓江牌” 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号 3822464),国际分类为 33 类,涵盖米酒、黄酒、果酒等酒精饮料类商品。经过两次转让,该商标最终归属于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明确包含米酒、料酒等核心产品,转让后专用权主体依法变更。

截至目前,“漓江牌” 已完成第二次续展,最新专用权期限为 2025 年 09 月 14 日至 2035 年 09 月 13 日。两次续展的及时办理,有效规避了商标因到期未续展而失效、被他人抢注的风险,为品牌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 商标使用:

多元布局 + 线上渠道,品牌持续发力

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围绕 “漓江牌” 商标,打造了漓江牌桂花酒、漓江米酒等多款核心产品,形成了多元化的产品矩阵。在销售渠道上,不仅布局了传统线下市场,还入驻了淘宝等电商平台,让消费者能够便捷购买,进一步扩大了品牌的市场覆盖面。

3. 重要警示:

合规使用是底线,避免虚假宣传

2022 年,该公司因一则违规使用商标相关标识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据悉,“漓江牌” 曾被认定为 “广西著名商标”,但该荣誉有效期已于 2017 年 12 月截止。而公司在 2022 年 4 月生产的 “漓江老酒” 产品,其酒瓶及外包装上仍印有 “广西著名商标” 字样,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

这一案例提醒所有企业:商标及相关荣誉标识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效期规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审核把关,避免因疏忽导致违规,损害品牌信誉。

二、名医名方:

缺乏显著性 + 未获注册,市场使用存隐患

1.注册现状:

多次申请均无效,商标权利未确立

经查询,多个市场主体曾申请 “名医名方” 商标,但均以失败告终。其中,江西三王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6 月、12 月申请第 05 类医用药品类 “名医名方” 商标,汉和士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苏州域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申请第 44 类医疗园艺类相关商标,最终全部处于 “商标无效” 状态。

核心问题在于:“名医名方” 商标仅由普通文字构成,所使用字体源自网络通用字体库,未进行独特的形变或排列设计,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符合商标构成要件,因此无法获得注册保护。

2. 使用情况:

多地开店无商标,品牌缺乏法律支撑

尽管商标未注册成功,但全国多地已出现 “名医名方养生馆” 的经营主体,分布于湖南娄底、广东河源、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等地,经营范围涵盖按摩、推拿等服务。这些店铺在缺乏注册商标保护的情况下开展经营,品牌辨识度和法律保障均严重不足。

3. 潜在风险:

侵权隐患 + 权益难护,经营风险高

由于 “名医名方” 未获得商标注册,相关经营主体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既无法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自身经营也可能面临合规风险。此外,部分店铺可能存在夸大宣传等行为,不仅容易引发消费者投诉,还可能因缺乏商标保护而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此类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建议相关主体先对标识进行原创性设计或优化,增强其独特性后再申请商标注册,待获得专用权后再规范使用,降低经营风险。

三、保罗宝马:

近似商标侵权 + 误导消费者,违规使用必担责

1.注册情况:

多类别申请均无效,妄图 “搭便车” 失败

“保罗宝马” 商标的申请历程同样不顺:温州市卡洛驰鞋业有限公司、徐晨辉等主体先后申请第 25 类服装鞋帽类、第 35 类广告销售类 “保罗宝马” 或 “保罗宝马 POLO BMW” 商标,最终全部处于 “商标无效” 状态。

2. 使用争议:

模仿知名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在 “佳佳隆超市” 内销售的 “保罗宝马” 皮鞋,其产品陈列的图标与 “BMQ” 文字组合,与已注册的 “宝马” 品牌 “BMW” 标识高度相似。而 “宝马”(BMW)作为全球知名品牌,其第 25 类服装鞋帽类商标早已注册成功,享有合法专用权。

3. 侵权认定:

违反《商标法》,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根据国家商标局《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文字在读音、字形和整体外观上近似,且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保罗宝马” 与 “宝马” 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上高度近似,足以引发消费者混淆。

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保罗宝马” 与 “宝马” 商标均用于第 25 类服装鞋帽类商品,完全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已涉嫌商标侵权。

此类 “搭便车” 式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议相关主体立即停止使用近似标识,自主设计并注册合法合规的商标。

总结:

1.注册先行:申请商标前需确保标识具有显著性,避免使用通用词汇或模仿知名商标,确保申请顺利通过,筑牢权利基础。

2.规范使用: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规范,注重商标及相关荣誉标识的有效期,避免虚假宣传、超范围使用等违规行为。

3.持续保护:按时办理商标续展,及时监测他人近似商标申请,发现侵权行为及时维权,保障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规范运营与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品牌的长远发展。希望以上三个案例能为企业提供参考,避开商标运营中的 “坑”,让品牌在法律的保护下稳健成长。

END.

作者: 唐双凤 贾幸远 韦媛 韦良玉 麻春柳 陈关馨
编辑:李煜云
校对:马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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