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规模千亿、波及数百万参与者,云联惠案的核心证据,竟是一份无签字、无公章、无原件的“三无”行政报告。先定性再调查、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错位,这份报告为何引发持续争议?我们从程序、事实、法律三个维度,客观梳理其中的核心问题。
一份无承办人签字、无单位公章、无原件核对的行政调查报告,成为涉及数百万参与者、涉案金额达千亿级大案的核心定案证据,这也是云联惠案中最受舆论与司法实务界关注的核心争议点。
这份由原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案调查终结报告》,被多地司法庭审作为关键证据予以采信,但从文书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个核心维度审视,该报告均存在显著程序与实体瑕疵,由此引发长期且广泛的质疑。
一、文书先天缺陷:典型“三无”瑕疵,证据真实性存疑
该报告在形式要件上,完全不符合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定制作规范,存在三项根本性缺陷:
一是无办案人员、审核人员亲笔签字,执法责任主体无法追溯,不符合办案流程的基本留痕要求;
二是未加盖作出机关行政公章,不具备行政文书法定生效与证明效力;
三是全流程仅以无签章复印件流转,文书原件从未对外公开核对,当事人依法提起信息公开申请,也被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予以驳回。
一份关乎数百万民众财产权益、人身自由的关键证据文书,长期处于不公开、不可核验、无有效签章的状态,从根源上丧失了行政文书应当具备的法定严谨性、合法性与司法公信力。
二、程序逻辑硬伤:先定性后调查,结论先行的有罪推定
报告最核心的程序瑕疵,是违背行政执法基本逻辑的先定性、后调查有罪推定模式。
报告标题直接冠以“非法传销案”定性,在尚未完成全面调查取证、未依法听取涉案企业陈述申辩、无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的前提下,径直对经营模式作出违法终局认定,属于典型的“先射箭后画靶”,完全倒置了调查与定性的逻辑顺序。
行政调查报告本质属于行政程序中的过程性文书,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终局认定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以内部过程性文书直接作出终局违法定性,既违反“先调查、后定性”的执法基本原则,也严重模糊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法定边界,逾越了行政职权范围。
三、事实认定扭曲:核心商业模式被片面错误解读
报告对云联惠平台实际经营规则的描述,与平台真实运行模式存在根本性出入,多处事实认定与客观情况不符:
在费用认定上
平台普通会员实行免费注册制度,99元、999元款项为商家自愿缴纳的平台使用保证金,对应平台实际服务且可申请退还,并非传销所界定的强制性入门费,报告却强行将二者等同认定。
在结构认定上
平台仅存在基于推荐关系形成的线性关联层级,无强制发展下线的规则要求,层级关系与会员收益、等级权益不直接绑定,与传销金字塔式层级结构存在本质区别,报告却以局部零散数据推定整体构成传销组织架构。
在奖励机制上
平台仅针对商家发放与实际消费、销售额挂钩的积分奖励,九成以上普通会员不享有任何推广收益,属于合法合规的电商经营激励模式,并非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算依据的层级计酬。
在资金模式上
商家升级费用占平台返还积分的比例极低,平台以管理费为核心营收来源,实行以收定支的资金运营模式,报告自身已核查确认不存在资金挪用行为,却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推定平台为“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模式。
四、法律适用错位:回避核心条款,规范层级适用错误
报告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明显偏差,存在选择性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方面刻意援引《禁止传销条例》这一低位阶行政法规,刻意回避效力层级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传销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行政监管规范替代刑事定罪依据。
另一方面,报告无视平台无强制发展人员、无强制性入门费、经营以真实商品销售为基础的核心特征,强行套用传销认定法律条款,同时完全规避司法解释中“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单纯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关键出罪条款,法律适用缺乏全面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五、争议背后的法治思考
这份存在多重瑕疵的行政报告,其影响已远超云联惠个案本身,既引发大量案件当事人持续申诉质疑,也模糊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商商业模式创新与非法传销的法律边界,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准则,面对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监管机关应当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完整证据为支撑、以准确法律适用为准则,坚决杜绝结论先行、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的执法行为。
唯有坚守程序正当原则、尊重商业模式客观事实、严格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才能清晰厘清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有效化解个案引发的法治争议,切实守护司法公平与法治权威。
本文仅基于公开质证材料、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涉案行政调查终结报告的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准确性、法律适用恰当性开展学术性、法理层面的探讨,不针对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个人进行负面评价,不否定已生效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相关案件的最终定性与处理结论,均以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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